扬府办发〔2019〕76号《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扬州市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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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扬州市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扬府办发〔2019〕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全面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的通知》(苏政传发[2019]115号)精神,有效解决我市企业破产处置面临的诸多问题,推动僵尸企业出清、金融风险化解、社会矛盾调处、有用资源重组和落后产能去化,经市政府同意,建立扬州市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实施意见如下:

一、总体思路

以法院与政府密切联动并有效解决企业破产处置相关难题,促进企业资产重组利用为主要目的,发挥市场决定和政府引导作用,整合相关部门力量,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用足用好相关政策,常态化研究处理企业破产处置过程中的破产管理人履职、打击逃废债、民生保障、社会稳定、资产重组、财产接管、税收申报、设备处置、金融协调、信用修复、企业参与招投标、变更注销、中介管理、经费分担等事宜,逐步建立市场化破产程序,有效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和社会稳定风险等重大风险,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显著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破产企业资产有效重组利用,促进扬州经济社会的平稳运行和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积极做好濒临破产企业解困救助工作。对尚未进入破产程序的濒临企业,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考虑企业破产对经济社会和企业、职工造成的严重影响,积极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形成合力支持做好企业救治工作,建立破产企业识别机制,帮助仍有市场潜力或仅是陷入局部性、阶段性困境的市场主体化解经营危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运营能力。要根据企业主业情况、生存意愿、诚信指数、代偿诚意等对企业进行风险分类,因类制宜明确不同的解困政策,一企一策对企业实施救助行动。重点是要协调银行债权人根据企业情况,通过政府增信、债务重组、赋强公证、暂缓调级等手段化解企业债务危机;协调司法部门暂缓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暂缓列入“失信人”名单、临时启封、临时解除失信人名单等措施,为企业走出困境创造条件。

(二)积极支持法院有效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对已经进入破产程序但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法院及相关部门要支持利害关系人申请进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企业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支持债务人企业与债权人会议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并及时中止破产清算程序。对确无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可能的企业破产案件,政府有关部门、相关监管单位要积极支持法院依法进行审理,配合做好债务清理、财产分配、资产变现等法律事务,共同确保破产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和审判结果的及时有效执行,做好相关社会稳定工作。法院要重视破产程序的经济效益,着力提升破产审判工作的有效性和高效性,确保扬州破产案件审判质效优于全省平均水平。

(三)积极推进破产企业资产重组利用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同心协力,共同做好破产企业退出市场的相关保障工作;要用足用好相关政策,积极释放企业重整价值,引进战略投资人,给予投资人政策性支持承诺,有效处置破产企业土地、房屋、设备、车辆、知识产权、债权、品牌等资产。

三、重点工作

(一)明确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定位,支持破产管理人平稳接管破产企业,保障破产管理人依法便利开立、使用和管理账户,履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管理、处分债务人财产的法定职责。(责任单位:所有成员单位)

加强破产管理人行业管理和能力培育,加强扬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工作,支持其参与破产企业相关社会和经济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市司法局、中级法院)

依法保障破产管理人便利办理破产企业账户资金划转、销户手续,延长企业破产管理人账户的有效期限至整个破产期间,破产管理人可凭受理破产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申请银行将破产企业银行账户余款划转至破产管理人账户。(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扬州银保监分局、市金融监管局)

(二)协调完善破产案件经费保障制度。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分别建立企业破产工作专项资金,用于无产可破或资不抵债企业破产案件的工作费用(包括: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破产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由财政部门管理。(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司法局、中级法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企业破产相关经费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滚动补偿和严格监管的原则,实行单独核算,专门管理。(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司法局、中级法院)

鼓励社会力量提供资金用于破产案件相关费用的先行垫付,按不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作为共益债务及时清偿。(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建立健全惩治虚假诉讼协作机制,打击虚假破产和逃废债行为。发现相关犯罪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检察院、中级法院)

加大力度侦办、处理与企业破产相关的挪用资金、职务侵占、虚假诉讼、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妨害清算等犯罪案件。(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检察院、中级法院)

统筹做好破产企业相关稳定工作。建立企业破产风险研判预警机制,加强对破产企业相关社会矛盾隐患的排查、化解工作,积极阻止债务企业转移财产、企业主“跑路”等现象发生,强化源头预防和应急预案,引导破产案件当事人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做好企业破产涉及重点人员的源头稳控工作。(责任单位:市信访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中级法院)

(四)协调有关部门在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及时解除针对破产企业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依法将财产移交由破产管理人接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责任单位:中级法院,及其他成员单位)

统筹兼顾国家、职工和企业利益,妥善处理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所欠社会保险费缴纳事宜。(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用足用好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和政策保障破产企业职工基本民生权益。(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民政局)

妥善处理保障职工债权、社保债权、税收债权、建筑工程优先债权优先性过程中的规则运用、执法尺度、计税依据等问题。(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税务局、中级法院,及其他成员单位)

破产重整时,原股东股权被外地法院查封在先或被股东质押而无法转让的,人民法院应当督促并支持破产管理人向相关法院及有关单位申请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责任单位:中级法院)

(五)妥善处理税收债权问题。法院应在裁定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后及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相关债权,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主动申报税收(费)债权。主管税务机关对债权依法受偿后仍然欠缴的相关税款、滞纳金、罚款,凭法院裁定书按规定程序上报核销。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参与破产程序后,税收债权未获全额清偿但已经过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管理人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持法院裁定书办理注销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予以认可并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向破产管理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或《清税证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中级法院)

(六)积极落实涉税优惠政策。法院宣告破产之日起处置破产财产的,税务部门不预征企业所得税。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财产处置产生的税费,由卖出方缴纳交易环节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买受方缴纳印花税和契税;其中属于《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破产费用中的“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由破产管理人按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的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对于执转破案件,在执行程序已按规定完成纳税义务,税务部门也已预缴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转破产程序后,若经汇算清缴审核,证明债务人预缴多缴的,该部分多缴税金应作为破产财产,由破产管理人按规定办理相关涉税手续。(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七)加大对破产企业金融债权的协调力度,帮助有挽救价值的破产企业摆脱债务困境,推动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相衔接,提高破产(预)重整效率和成功率。建立由扬州银保监分局、市金融监管局牵头的债权人认可庭外重组方案工作协调机制。(责任单位:扬州银保监分局、市金融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重整企业设立基本户,由破产管理人提出申请,开户行和人民银行根据相关规定提供相关开销户便利。(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扬州银保监分局、市金融监管局)

企业重整后需要对其信用记录进行修复的,管理人可以向涉及债权债务关系的商业银行或者人民银行提出异议申请,相关商业银行和人民银行应在收到申请后20日内凭管理人申请和法院出具的材料(如民事裁定书),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扬州银保监分局、市金融监管局)

在破产财产处置过程中,破产财产原设立的抵押权需要注销的,凭破产管理人身份证明、破产不动产登记证明、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由破产管理人向相关登记部门申请注销登记,相关登记部门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内容予以办理。(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八)对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中涉及土地、房产、排污权分割处置、转让,符合条件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税务等部门根据政策予以支持,凭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及其他成员单位)

用足用好低效用地再开发等政策,大力支持对破产企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等破产企业财产进行有效处置,相关部门要切实保障处置破产企业财产过程中的不动产查询、初始登记、变更登记顺利进行。(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国资委,及其他成员单位)

破产企业涉及的违规建筑房产由法院会同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以争取破产企业财产价值最大化为原则,区别对待,个案处置。(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中级法院,及其他成员单位)

破产案件涉及破产企业划拨用地上的建筑物处置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以有偿使用方式处置,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一并转让给依法认定的承受方,承受方应及时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及其他成员单位)

破产企业财产处置后需要办理过户手续的,凭经人民法院认定的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等资料,由破产管理人与受让人共同提出申请,相关部门按照流程办理。并购交易中涉及破产企业房产过户的免于收取房产交易手续费,无需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支持并做好对破产房地产企业在建工程的续建续售相关验收、审批工作。(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及其他成员单位)

(九)管理人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后向破产企业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院出具的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等相关法律文书和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或《清税证明》办理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对于破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在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前被依法吊销,后又因破产重整期间需要而申请恢复其营业执照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恢复营业执照)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营业执照手续。(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进入破产程序后,企业因继续生产经营需要或是因破产财产处置需要,在及时缴纳新增税款的情况下,税务部门应协调其内部机构协助管理人领取发票,以便管理人及时开票结算。(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破产重整企业引进战略投资人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税务变更的,可凭法院裁定和有关文书在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依次办理市场主体、税务变更登记手续。(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

原债务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因犯罪等原因被列入重大风险防控企业名单,导致重整企业无法办理变更市场主体、税务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可以依法院出具的公函为重整企业依次办理市场主体、税务变更登记手续。(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

(十)将破产企业财产处置、破产企业资产重组列入招商引资、鼓励扩大投资的重要内容,积极制定并落实供地、税收、规费、审批等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对于破产案件中有处置难度的房地产,三次流拍后鼓励国资公司依法依规收购。(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运行机制

(一)协调联动机制采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开展联合行动的方式运行。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总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中级法院院长担任副总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检察院、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信访局、市金融监管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扬州银保监分局、扬州海关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根据职务分工变化而及时更替)。联席会议全体成员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总召集人召集,主要任务是听取全市企业破产工作情况报告,研究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全局性事项。联席会议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总召集人或副总召集人或委托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召集,相关成员参加,主要任务是就企业破产相关问题进行专题研究,组织实施联合行动。联席会议研究后对相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发相关成员单位执行。

(二)企业破产处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中级法院,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中级法院分管负责人、司法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副主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能处室主要负责人为联络员;负责协调日常具体事务,不定期召集联络员会议,推动日常工作,落实并督查联席会议决定事项,做好破产管理人管理工作。

(三)中级法院及各成员单位对企业破产工作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应当在准确全面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及时提供给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整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能够协调解决的应及时协调解决,不能解决的应当提出建议方案并及时提请总召集人或副总召集人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四)建立企业破产处置通报、调研等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不定期编办企业破产处置情况通报,对全市企业破产案件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牵头及时就企业破产处置需要协调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及共性问题、本市及市外相关典型经验,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进行全面深入调研,提出解决问题、借鉴经验的建议,提交联席会议审议。

附件:

扬州市企业破产处置联席会议成员名单和联络员名单.doc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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