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政办发〔2017〕1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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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










宝政办发〔201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22号)精神,创新人口服务管理,加快构建新型户籍制度,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依法办理、区别情况、便民利民、综合配套”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户口登记政策,加强户口登记管理,全面解决我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确保每位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努力实现全市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

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对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因无法核定母亲信息不能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根据《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宝政发〔2015〕32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有关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以后,对历史遗留或私自收养不能取得《收养登记证》且不愿送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无户口人员,按照《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宝政发〔2015〕32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五)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无户口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六)长期外出等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因长期外出等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应在原户口注销(漏登)地查找户籍档案,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漏登)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以上(四)(五)(六)规定中,原户口注销(漏登)地、现居住地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且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经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可依据注销(漏登)地公安机关调取、核实的户籍档案在现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七)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如原籍户口地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整体迁移的,应在现地址申请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以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原籍落户规定适用毕业后户口仍登记在毕业学校集体户的人员。

(八)《释放证明》《退伍证明》《转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登记证》等证件材料遗失造成的无户口人员。遗失《释放证明》《退伍证明》《转业证》《出生医学证明》《收养登记证》等证件材料,由本人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凭补发的证件材料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九)父母无户口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因父母无户口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当父母去世或无法寻找时,凭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的调查核实材料在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其他合法监护人所在地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如本人年满18周岁可在其合法产权住所地址落户,若无合法产权住所但符合社区集体户落户条件的可在社区集体户落户。

(十)我市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我市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户籍在我市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对于在国外出生小孩按照《陕西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关于对国外出生小孩回国落户有关问题的答复》相关规定办理户口登记。

(十一)医院、社会团体(组织)、宗教场所等收留的无户口儿童。医院、社会团体(组织)、宗教场所等应将收留的儿童移交至当地政府设立的福利机构,福利机构按照《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福利机构接受弃婴(儿童)有关手续的通知》(宝市民发〔2010〕138号)相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户口登记申请,公安机关在排除拐卖嫌疑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十二)长期滞留在救助管理机构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无户口人员。连续在救助管理、社会福利等机构滞留时间三年以上,经过多种途径仍无法查清户籍信息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安置单位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人员身份信息后,凭安置批复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在排除拐卖和违法犯罪嫌疑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在我市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后,如查找到其原籍且原籍户口为有效状态的,应及时注销在我市登记的户口;如原籍户口为注销状态且主项信息与在我市登记户口信息相符则予以保留,如不符应及时注销在我市登记的户口,在其原籍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十三)无法核实身份被公安机关注销户口的无户口人员。因无法联系或多方查找仍下落不明而被公安机关注销户口的无户口人员重新出现或得知下落的,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应及时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十四)1996年1月1日前出生,在我市因长期未申报户口导致的无户口人员。由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身份信息,确定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且排除拐卖和违法犯罪嫌疑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十五)其他无户口人员。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由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确定身份信息且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在排除拐卖和违法犯罪嫌疑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工作要求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规范受理审批程序,严格工作要求,取消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前置条件,及时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要切实做好无户口人员户籍档案的查找确认和身份信息核定工作,加强对无户口人员的人像、指纹信息备案和比对核验,确保登记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和户口的唯一性。要严格户籍档案管理,对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材料逐一建档,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有效。民政部门要强化收养、救助服务管理工作,及时核查福利院、救助站滞留人员身份信息,收集整理户口登记材料,申请办理户口登记;为符合收养条件的无户口人员办理收养证明材料,为不能取得《收养登记证》无户口人员,办理《捡拾婴儿(儿童)情况证明》并登记备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补发等相关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法律援助、公证服务和亲子鉴定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公安机关要认真扎实做好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工作,对于涉及拐卖和违法犯罪嫌疑的,待相关案件查证清楚排除嫌疑后,按照户籍管理规定办理户口登记;对于在镇街专门集体户落户、福利机构以及长期外出人员补录户口登记需要核查原籍或长期居住地户口、身份信息的,核查地公安机关要积极主动联系待核查地公安机关,共同做好无户口人员情况核查工作。同时,公安机关要将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市公安局要会同市民政局、市卫计局、市司法局等部门加强对全市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工作的督导检查,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凡以前文件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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