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政函〔2018〕10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宝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21-02-01 05:06:36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宝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宝政函〔2018〕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行动计划的通知》(陕政发〔2016〕38号)和我市《关于印发宝鸡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行动方案的通知》(宝政发〔2017〕16号)文件有关要求,结合宝鸡实际,现就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分配问题通知如下:

1.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为120元/平方米;不宜按建筑面积计算的各类建筑物,按工程总造价的4%收取。

2.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分配标准仍执行(宝政发〔2011〕43号)规定。即:天然气、集中供热、消防和其他公用设施分别按:8%、30%、2%和60%的比例进行分配,使用分配标准分别是每平方米9.6元、36元、2.4元和72元。

3.调整后的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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