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政发〔2017〕45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市本级罚没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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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市本级罚没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政发〔2017〕45号










宝规〔2017〕010-市政府005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市本级罚没物资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7日







宝鸡市市本级罚没物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罚没物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财政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等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司法机关、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的执法组织(以下简称执法单位)罚没物资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罚没物资,是指执法单位依法没收的物资、依法不予返还的赃物以及无主财产。

第四条 罚没物资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隐瞒、截留、挪用、调换、私分或擅自处理。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市级罚没物资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所属的市收费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罚没物资的接受、管理和处置工作。

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罚没物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执法单位依法收缴罚没物资,应当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向当事人出具陕西省罚没物资专用凭证。建立健全罚没物资收缴、销毁、验收、登记、保管、交接等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罚没物资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执法单位收缴的罚没物资应在司法、执法程序终结后三十日内移交市收费管理中心(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市收费管理中心在接收罚没物资时,应当向执法单位出具罚没物资移交清单。

第八条 执法单位应妥善保管未结案的罚没物资和尚未移交的罚没物资,不得挪作他用。属于暂扣物资的,按《宝鸡市执法单位暂扣款物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由暂扣物资转为罚没物资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罚没物资处置应遵循依法办理、公开透明、科学合理的原则,根据罚没物资的性质和用途,区分不同情况,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条 自由流通的一般性罚没物资,经价格主管部门所属价格认定机构进行价格认定后,由政府指定的公物拍卖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的程序公开进行拍卖。

价格认定机构受市收费管理中心委托,开展价格认定,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

拍卖机构由市收费管理中心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或直接委托方式确定。

第十一条 对流拍的罚没物资,由市收费管理中心、价格主管部门所属价格认定机构及拍卖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处置。

第十二条 不具备拍卖条件的罚没物资,应经价格主管部门所属价格认定机构进行价格认定后,由市收费管理中心依法公开处理。属于达到报废年限的、没有合法手续的、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机动车辆等罚没物资,由市收费管理中心送交回收公司处理。

第十三条 公开拍卖和依法处理罚没物资时,拍卖机构和市收费管理中心应向买受人出具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公开拍卖和依法处理的罚没物资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办理。

第十五条 市收费管理中心负责对价格认定机构和拍卖机构的价格认定、拍卖行为进行监督。发现并查实有违规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非自由流通的特殊性罚没物资,由专营单位或执法单位依法处理:

(一)烟草由烟草专卖部门进行处理;

(二)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和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以及毒品、淫秽物品、赌具,由公安机关处理;

(三)盗版光盘、盗版电影拷贝和其他非法出版物,由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处理;

(四)药品和医疗器械,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五)禁止买卖的文物(包括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由文物管理部门处理;

(六)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由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处理;

(七)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检疫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罚没的建筑物等不动产,由执法单位会同市收费管理中心依法进行处理。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对罚没的鲜活物品和其他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执法单位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销毁的物品、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物品、假冒伪劣商品以及失效、变质无使用价值的物品,由执法单位会同市收费管理中心认定后组织销毁。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及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物品,应交环保部门认定的专业处理机构销毁。

第二十条 执法单位罚没决定错误,原罚没物资应当依法返还当事人的,依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原物资尚未处理且由执法单位保管的,由执法单位及时退还;

(二)原物资已上缴市收费管理中心尚未处理的,由作出罚没决定的执法单位申请,市收费管理中心核实后,及时退还;

(三)原物资已处理且所得价款未上缴市财政的,由作出罚没决定的执法单位申请,市收费管理中心核实后,及时退付;

(四)原物资已处理且所得价款已上缴市财政的,由作出罚没决定的执法单位提出申请,市收费管理中心签署意见,市财政局核实后,及时从国库予以退付;

第二十一条 处理罚没物资所得价款应当按时足额上缴市财政,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执法单位执行罚没物资公务活动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局审核编列预算予以拨付。

第二十三条 市收费管理中心在实施罚没物资接收、管理和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运输、保管、评估、鉴定等费用,由市财政局编列预算核拨。

第二十四条 执法单位应当履行罚没物资收缴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单位罚没物资收缴管理的日常监督。

第二十五条 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收费管理中心和执法单位罚没物资收缴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隐瞒、截留、调换、挪用、私分或擅自处理的罚没物资进行追缴,并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收缴罚没物资,隐瞒、截留、调换、挪用、私分或擅自处理罚没物资,不按规定及时上缴罚没物资变价款,拒绝或阻挠财政部门监缴罚没物资,不及时办理相关事项且拒不整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和《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进行检举或投诉,有关部门应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止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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