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政发〔2017〕16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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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行动方案的通知》










宝政发〔2017〕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6日





宝鸡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行动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精神,落实《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陕发〔2016〕19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行动计划的通知》(陕政发 〔2016〕38号)要求,切实降低全市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把降成本作为我市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点内容,围绕行政审批、税费、用工、融资、生产要素、物流等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多措并举,着力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助推企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提升产业竞争力。

2.工作目标。1-2年内,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取得初步成效;3年左右,使实体经济企业综合成本合理下降,盈利能力明显增强;“放管服”改革取得明显成效,企业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企业税费、要素、用工等成本显著下降,力争年降低各类成本30亿元左右(降低用工成本3.9亿元,税费成本13.5亿元,用地成本2.2亿元,用能成本6.1亿元,融资成本1.3亿元,物流成本3亿元)。

二、政策措施

(一)降低行政审批成本。

3.进一步削减审批事项。认真落实国务院削减行政审批事项、削减职业资格、削减许可证和资质认定等“三个削减”要求,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在投资、进出口、生产经营、创新创业、要素流动、公共服务、工程建设等领域再削减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市编办。只明确一个部门的,其他有关部门配合;明确多个部门的,按部门职能分别负责)

4.优化管理流程。对保留的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全部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全面落实平台建设中的识别代码和个性化审批监管要求。对于备案制项目,不得设置任何前置条件;对于核准制项目,全面实行并联办理,推动建立“多评合一、统一评审”模式。(市发展改革委)

5.精简项目准入手续。合并管理对象、管理事项相同或相似的证照资质。一般投资项目只保留选址意见、用地预审以及必要的环评审批作为前置条件。取消投资项目报建阶段技术审查类相关审批手续。对民间投资进入自然资源开发、环境保护、能源、交通、市政公用事业等领域,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取消最低注册资本、股东结构、股份比例等限制。(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6.加快项目审批进度。所有行政审批事项严格按法定时限做到“零超时”,力争实现全市范围内企业投资项目建设用地预审20日内办结,规划许可、选址许可20日内办结,项目环评报告书60日内办结。对已实施五证合一的企业,不再要求分别提供各证照。(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城乡建设规划局)

7.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各类经营许可证负面清单管理,积极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开展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加快电子营业执照应用,逐步实现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工商登记不得变相指定中介机构代为办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健全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编办)

8.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严格落实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目录,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开展技术性服务活动的,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严厉查处和清理各种与行政职能挂钩且无法定依据的中介服务收费行为,严禁涉企收费部门、单位和机构强制企业购买指定服务和设备,停止一切不必要的评比达标活动。(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9.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必须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企业提供或者扣留企业各类保证金。(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商务局、市政府法制办)

10.严格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积极推进收费制度改革,加大行政收费清理检查力度,制定出台宝鸡市行政事业性、政府性基金、涉企收费项目清单并在门户网站公示,市以下设立的行政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健全企业申诉制度,构建网络、电话、信函等多渠道的企业负担投诉举报和受理机制,及时处理投诉举报意见。(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二)控制企业用工成本。

11.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各项政策,2018年6月30日前执行失业保险总费率从2%降至1%,其中单位缴纳0.7%,个人缴纳0.3%;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5个月及以上的统筹地区,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浮30%,25个月以下的统筹地区,按照中、省浮动费率政策执行;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按照中省政策,全市费率从0.6%调整到0.3%,执行期限截止到2018年6月30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2.允许困难企业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上年度亏损的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涉及的困难企业,可与征收机构签订还款协议或申请缓缴。企业欠费期间到龄的退休人员,可按照“退一补一”办法,在单位和个人补清欠费(含利息)后,办理退休手续纳入统筹支付基本养老金;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人员,也可按照“补一转一”办法,由单位和个人补清欠费后办理转移手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3.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落实中省住房公积金各项政策,单位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高于12%。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缓缴。(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14.落实稳岗补贴政策。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每年可按照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认真落实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困难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将补贴额度按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80%发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5.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施工企业缴纳改为建设单位以及发生过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缴纳,对本市行政区域内连续两年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不再收取保证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三)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16.全面实施“营改增”。用足用好各项抵扣政策,打通企业抵扣链条,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

17.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落实省政府对于企业研发投入的一次性财政奖励。落实对市区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1.5%下调至1%。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实行按季申报,减少申报纳税次数。(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科学技术局)

18.消减一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落实好国家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超过每平方米100元的原则上下调15%以上,具体下调标准以征收标准审批单位审定标准执行;加强涉企收费监督管理,坚决取缔违规收费行为,自发文之日起,所有新建项目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外设立的水电气热建设费或碰口费等一律取消。将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收费标准降为零,将计量、GMP认证审核、GSP认证审核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降低10%,将价格认证收费标准降低20%。2018年前,市级涉企行政性事业收费实现“零收费”。(市物价局、市城市建设规划局、市财政局)

19.消减一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取消防雷装置随工和竣工检测费、专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查费、基本观测资料费、气象资料公证费、防雷和气球施放人员资格认定收费、气象科普教育收费等,将防雷装置定期检测费收费标准降低10%。非居民用户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由有线电视运营公司与用户协商确定。逐步降低房产测绘费、天然气安装工料费、危险废物处置费等收费标准。(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20.降低贷款中间环节成本。贯彻执行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科学运用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续贷、分期偿还本金等手段,降低贷款成本。规范评估、审计、法律服务等融资服务中介机构的管理和收费,严禁通过“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方式变相提高贷款利率。不得将新增贷款和续贷资金作为全额保证金以开具承兑汇票的方式对企业发放贷款,不得要求企业以保留存款额度作为贷款审批和发放的前提条件。深化银担风险分担机制,规范融资担保收费标准,政府出资的政策性担保公司担保费率不得高于1.5%,各类政府性投融资平台“过桥费”不得高于1%。(宝鸡银监分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1.培育壮大融资担保平台。支持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拓展业务范围,扩大县区财政参股规模,进一步提升担保能力。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深化合作,提高担保授信放大倍数。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企业的抵押物折扣率,降低担保费率。(市金融办)

22.发展多元化金融机构。鼓励股份制商业银行设立县级小微企业专营机构或特色支行,支持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加快发展消费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宝鸡银监分局、市金融办、市商务局)

23.降低“三农”融资成本。完善信贷投放考核激励制度,鼓励金融机构主动调整信贷投放节奏和结构。市级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对“三农”贷款增速增量考核排前列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人行宝鸡市中心支行、宝鸡银监分局)

24.降低高成长性企业融资成本。市财政安排500万元,县区各安排200万元资金,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注资,扩大应急转贷基金规模。积极创造条件,支持激励金融机构面向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服务。做大做强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力争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鼓励在各县区设立办事机构。对于成长性高,产品市场前景好的小微企业优先给予扶持。(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知识产权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5.降低金融机构融资风险。探索设立政府银行共担风险基金池,通过与银行和担保公司合作的形式,建设再担保风险体系,形成政府、担保、再担保与银行风险共担机制。争取省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对为中小企业提供增信服务的融资担保机构,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支持金融机构通过债转股、不良资产证券化等方式依法持有企业股权,增强不良资产处置能力。稳妥推进投贷联动试点,扩大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规模,支持金融机构加大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26.鼓励企业多渠道融资。健全企业上市“绿色通道”制度,除落实省级奖励外,市财政对在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对新进入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对成功发行债券的企业,根据融资额度给予奖励;对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给予上市前期费用补助。对在陕西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交易的企业,按融资额度给予奖励。鼓励县区政府对企业上市和债券融资给予奖励。(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7.提高企业资金周转效率。鼓励支持重点企业筹集周转资金,防范企业资金链风险,加大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清偿力度。严禁政府部门随意叫停合法合规的建设项目施工。(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强化生产要素保障。

28.降低用地成本。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投资规模较大的企业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企业经批准可分期缴纳。对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工业项目用地,可按工业用地最低价格标准执行。在不改变现有工业用地用途的前提下,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扩建及利用地下空间,不再补缴土地价款差额。高新区、经开区、各县区工业园区要出台优惠政策,盘活闲置工业厂房、仓库等设施,通过评估、筛选,吸引成长性好、创新能力强的小微企业进驻,降低投资成本。(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

29.缩短土地供应时间。完善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协作机制,对待批用地同步开展权属确认、现场勘定、规划设计、地价评估等工作,提高土地供给效率,从“招拍挂”到建设施工的供应周期“净地”控制在3个月以内,“毛地”控制在2年内。(市国土资源局)

30.降低电力成本。落实省政府对用电价格的调整,陕西电网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5.17分;大工业生产、电解烧碱类生产和电石生产三类用电价格归并为一类,执行大工业生产用电价格。落实煤电价格联动机制,按照不高于周边能源大市水平的原则,降低燃煤标杆上网电价,调整销售电价,推进输配电价改革,适时放开发、售电环节价格。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放宽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限制。加快建设智能电网,推进农村电网改造。有序扩大直供电规模,推动直供方式多元化,鼓励工业园区、抱团企业联合申请直供,力争2018年达到工业用电量的50%以上。(市物价局、市能源局)

31.降低用气成本。推进非居民用气价格市场化改革,鼓励对大用户直供并协商确定用气价格。推进天然气经营权市场化竞争,从严核定城市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在严格审核准入资格、保障供气需要的前提下,支持西气东输过境管网开口接气,减少供气环节。(市物价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32.降低用热成本。根据煤热价格联动机制要求,及时调整城镇集中供热价格,督促供热企业向社会公开生产经营成本,鼓励工业用热大户与供热方自主协商确定供热价格。大力发展热电联产,鼓励充分利用现有热源,积极推广地热等热能新技术,加大城市供热管网改造升级,提高供热水平,扩大集中供热覆盖面。(市物价局、市热力公司)

33.推广能源综合利用系统化解决方案。支持全市大企业、大集团和所有工业园区大力推广陕鼓集团行之有效的“能源互联岛”与服务型制造创新模式,为企业全面全过程降低运营成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

34.降低企业学习交流成本。针对目前企业学习交流成本高的现状,各县区、各部门每年列支专项费用,组织2次以上优秀企业家、创新技术团队到发达国家和地区进行有针对性的考察学习,培养工匠精神和创新能力,学习先进理念、新技术、新业态,提高管理效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政府外事办、各县区人民政府)

(六)降低物流成本。

35.降低物流企业成本。房屋租赁费、过路过桥费和保险费等,可按规定纳入物流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落实汇总纳税政策,支持物流企业总部机构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大力发展运输新业态,推广多式联运,鼓励运力资源共享,提高运输车辆实载率。取消宝鸡市内车辆桥隧费收费。(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

36.降低进出口环节费用。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全面落实取消ATA单证册调整费、免(停)征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降低进口货物检验检疫费等政策。(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宝鸡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贸促会)

37.提升口岸通关效率。完善大通关协作机制,实施口岸联检单位“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落实“5+2”工作制和24小时预约报关、报检,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降低出口商品查验率。加快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2017年底前实现宝鸡电子口岸综合服务平台上线运行。(市口岸办、市商务局、宝鸡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三、保障措施

一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降成本工作是落实国家“三去一降一补”战略部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大意义,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质增效的重要手段,是实现追赶超越,全面决胜小康的有力保障。各县区、各部门要坚决推进降成本各项工作,形成有利于企业降低成本和健康发展的制度环境。

二要夯实责任,履行职责。市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行动计划分工,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将所负责的工作分解落实到专门科室或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要将中省有关政策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公开,向企业广泛宣传,切实帮助企业降低成本。工作过程中要大胆创新,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尽力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

三要密切联系,服务企业。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宝鸡市干部联系企业制度》,深入开展干部联系企业活动,着力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切实降低企业运行成本。

四要严格督查,强化问责。市政府督查室要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对重视不够、落实不力、降成本工作开展不到位的县区和部门,市政府将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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