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办发〔2020〕7号《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21-02-02 03:28:26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延政办发〔2020〕7号








延规〔2020〕006-市政办00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7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指导意见

为了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省住建厅《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办法》(陕建发〔2018〕1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征收补偿原则

(一)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集体、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二)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依据被征收房屋区位、用途、结构、成新、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进行征收与补偿。

二、征收主体与实施、监督部门

(一)市人民政府负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市房屋征收管理局作为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管理全市房屋征收工作,组织实施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整理制定《延安市房屋征收建筑面积勘测计算规则》。

(三)市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公安局、住建局、城管局、自然资源局(规划、不动产登记)、行政审批服务局、工信局、国资委、司法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信访局、机关事务中心、城改办等有关部门单位及宝塔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四)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房屋搬迁活动,违反规定参与房屋搬迁活动、拆除房屋的,由市房屋征收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依法查处。

(五)为体现陕北地域文化特色,征收山体以上建筑物时,对外观较好、结构安全的窑洞建筑应予适当修缮保留。

三、征收决定与征收程序

(一)为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二)房屋征收需具备下列条件:

1.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出具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或确认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关文件;

3.用于征收补偿的费用足额到位,安置房源落实;

4.提供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以及维稳预案。

(三)房屋征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由市房屋征收管理局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结构、用途、成新、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摸底和编制补偿费用预算,被征收人应予配合。

2.市房屋征收管理局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征求公众意见不少于30日。

3.市房屋征收管理局对具备实施征收条件的项目,报请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印发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公告。

4.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由市房屋征收管理局牵头,与市自然资源局、城管执法局、城改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等单位组成联合工作组,共同对征收范围内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对无产权证件的房屋,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书面确认具体建设时间,由联合工作组共同认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经联合工作组认定,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发布之日(2016年2月6日)之前修建的房屋,参照合法建筑予以补偿;对2016年2月6日之后修建的房屋,原则上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由城管执法局、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根据《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并组织拆除。

5.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成新、建筑面积由市房屋征收管理局依照房屋产权证件登记内容并结合实际调查、勘测确定。

6.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意图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7.对于城区内用途登记为非生产经营的房屋,原则上不允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已经实际从事生产经营多年,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且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已办理税务登记并有纳税凭证和近半年纳税记录,因征收房屋造成了停产停业损失的,由市房屋征收管理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税务局、不动产登记局等单位参与,对房屋用途进行共同认定。对于临商业街道和城市道路两侧符合条件的房屋,参照生产经营房屋进行补偿,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于不临商业街道和城市道路两侧符合条件的房屋,房屋用途仍认定为非生产经营用房,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住宅性质房屋,房屋用途仍认定为住宅,不予补偿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如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认定和补偿。

8.市房屋征收管理局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结构、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被征收人不配合的,由市房屋征收管理局书面通知不动产登记局提供被征收房屋的产籍资料,根据产籍资料进行确定,或者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等相关单位见证下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勘测、登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建筑面积。

9.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中、省房屋征收相关规定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须充分考虑房屋折旧等因素,确保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公平合理;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从市房屋征收管理局公布的符合规定的评估机构名单中协商选定评估机构;若被征收人协商不成或不选定时,由市房屋征收管理局组织被征收人采取投票、抽签、摇号等方式从符合规定的评估机构中公证确定。

10.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作出评估报告后,市房屋征收管理局应当将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接受被征收人及广大群众监督。被征收人对房屋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11.市房屋征收管理局与被征收人依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签订补偿协议。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市房屋征收管理局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四、征收补偿与安置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

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结构、用途、成新、建筑面积等因素出具的房地产评估报告,对被征收人补偿房屋补偿费。被征收房屋有装饰装修的,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补偿装饰装修费。同时,给予搬迁补助费、院落空地补偿费和附属设施补偿费,营业用房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二)产权调换

1.补偿: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结构、用途、成新、建筑面积等因素出具的房地产评估报告,对被征收人补偿房屋补偿费。被征收房屋有装饰装修的,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补偿装饰装修费。同时,给予搬迁补助费、院落空地补偿费和附属设施补偿费,住宅类用房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营业用房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2.安置: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建设工程的性质,确定就地安置或异地安置。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用途由项目建设单位在确定的安置小区内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安置房价格按照市场价格进行结算,互补差价。

(三)补偿、补助标准

1.临时安置补助费:征收住宅、库房、办公用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被征收房屋区位、租赁市场价格等因素结合实际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具体过渡期限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现房安置的过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期房安置的过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6个月。因建设单位的责任未按期安置的,自逾期之日起按原标准继续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安置房竣工验收、符合居住使用条件,因被征收人的原因不按期办理安置手续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已对被征收人提供过渡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征收生产经营用房造成停产停业、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生产经营房屋的房屋补偿费10%对被征收人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结构、建筑面积、生产经营效益、租赁价格等因素,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具体过渡期限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现房安置的过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期房安置的过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6个月;因建设单位的责任未按期安置的,按照陕建发〔2018〕121号文件关于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规定,自逾期之日起按原标准双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安置房竣工验收、符合使用条件,因被征收人的原因不按期办理安置手续的,不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3.搬迁补助费: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的,搬迁补助费按征收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标准给予补助,每户不足500元的补足500元;实行产权调换的,搬迁补助费按征收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标准给予补助,每户不足1000元的补足1000元。若被征收房屋地段特殊、搬迁财物数量较多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搬迁补助费标准。

4.院落空地补偿费和附属设施补偿费: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院落空地,按照区位、地段等因素一次性给予补偿,各项目的具体补偿标准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对通过挂牌、拍卖等方式有偿取得使用权的出让土地,由市自然资源局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报告给予补偿。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确定。

5.对于被征收房屋分摊土地由原划拨土地变更为出让用地的补偿:根据《延安市以划拨形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动产出让、转让、抵押的意见》(延政函〔2019〕106号)规定:经适房、公有住房等原划拨土地出让、转让、抵押的应按照房屋评估价的3%缴纳土地出让金,其分摊土地变更为出让用地。房屋征收公告发布时,对于此类已变更为出让用地的被征收房屋,另外对被征收人给予房屋补偿费3%的补偿。

五、搬迁奖励与住房保障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配合勘测、签订协议和搬迁的,按照房屋补偿费的20%对被征收人给予奖励;在规定期限内不配合征收搬迁的,不予奖励。

(二)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对于经济、住房等特别困难的动迁户,需要住房保障的,由被征收人向市房屋征收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按照《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办法》规定,按程序审核后,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由市房屋征收管理局书面通知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其给予住房保障。

(三)因房屋征收造成被征收人搬迁,被征收人要求在居住地落户、子女就近入学的,公安、教育等部门应当给予优先办理。

六、附则

(一)本指导意见自2020年7月15日起施行,2025年7月14日废止。

(二)本指导意见印发前已启动实施的征收项目,继续按照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原有规定执行。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结合本县(市、区)实际情况,可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angelgibson.com/rule/99980.html

本文关键词:延安市

最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