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财税〔2022〕2号《淄博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22-02-07 02:43:19

《淄博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淄财税〔2022〕2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高新区财金局、税务局,经济开发区财政局、税务局,文昌湖区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2〕2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明确《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淄财税〔2020〕9号)和《淄博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继续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淄财税〔2021〕6号)文件中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淄博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

2022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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