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工作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9号

浏览量:时间:2020-05-01 00:21:47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工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9号







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便利纳税人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对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邮寄申报工作通告如下:

一、邮寄申报的适用范围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河北省范围内,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第三条规定的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

二、邮寄申报的接收税务机关

邮寄申报采用定点集中受理方式。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在河北省范围内的,均寄送至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新华区第二税务分局(注明个税汇缴申报),地址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电大街82号,邮编050061,联系电话0311-67965560。集中受理点收到后转送至纳税人汇缴地税务机关。

三、邮寄申报的报送资料

纳税人选择办理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应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一式两份):

(一)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

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二)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三)纳税人有按规定可在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四)纳税人有按规定可在税前扣除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五)纳税人有按规定可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六)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纳税人可通过下列方式获取相关办税指南和申报表单:

(一)河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下载。

(二)就近办税服务厅领取。

四、申报时间

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纳税人,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指定的受理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邮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

五、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邮寄申报后涉及年度汇算应补税或者退税的,因涉及地方财政归属问题,纳税人应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网上办理或者到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年度汇算申请退税的,也可在申报表相应栏次勾选,并清晰准确填报本人中国境内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个人所得税APP可以从官网下载或扫描以下二维码下载:



六、注意事项

(一)为便利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河北省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网上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简便快捷。对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无法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纳税人需逐项填写相关信息。

(二)填报信息时,纳税人需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仔细填写及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申报表资料不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者逻辑错误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并通知纳税人。为提高辨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签字。

(三)纳税人需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沟通纳税申报事宜。

纳税人如有疑问,请拨打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0年4月29日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angelgibson.com/tax/84552.html

本文关键词: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河北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9号

最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