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厅发〔2006〕100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整合中采矿登记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浏览量:时间:2020-06-07 04:10:19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整合中采矿登记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土资厅发〔2006〕100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17年11月29日发布的《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随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不断深入,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已在全国逐步展开。为规范整合过程中的采矿登记程序,依据矿产资源管理法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采矿登记依据整合后的资源储量规模,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规定的权限办理。

二、根据国务院九部委《关于全面启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98号)要求,各地资源整合工作应依据整合规划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整合中的采矿登记手续应在省政府批复整合方案后办理,在部登记的,应先报部备案。

三、登记管理机关依据批复的矿产资源整合方案,划定矿区范围。成立新的采矿主体的,应在划定矿区范围前到工商登记管理部门进行企业名称预登记。

四、矿山企业凭登记管理机关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依法进行储量核实,采矿权价款评估、处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和送审等相关工作。

五、登记管理机关对审查通过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下发批复文件。被整合的矿山自开发利用方案批复之日起应立即停止生产,根据新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整合的实施工程。

六、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应对原采矿权人注销采矿登记后,对新采矿权人按第四条规定的要求重新颁发采矿许可证。采矿登记权限发生变化的,原采矿登记机关应向现发证机关出具注销原采矿许可证的证明文件。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要严格执行,并可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实施中遇到重要问题,请及时报部。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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