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政办〔2012〕93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31 04:08:41 浏览量: 来源:洛阳市人民政府官网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洛政办〔2012〕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洛阳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息化工作,加快信息化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河南省信息化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建设和与之相关的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建设是指信息化发展规划、信息化项目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产业发展、信息安全保障等活动。


第三条市加快信息化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市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决定全市信息化建设的重大问题。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作为市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加快信息化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市信息化建设的规划、管理、协调和监督,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工作,负责对县(市、区)和各部门进行信息化建设业务指导、管理和考核。


第四条信息化建设管理坚持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实用高效、安全可靠的原则,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五条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将信息化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完善的信息化推进协调机制,加大信息化发展的资金投入,通过政策引导和支持,推进信息化进程。




第二章信息化发展规划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化发展规划,包括全市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产业发展、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技术推广应用等信息化要素规划,信息安全保障规划,县(市、区)信息化发展规划,部门、领域信息化规划,跨部门、跨领域信息化规划以及信息化标准体系规划等。


第七条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级信息化发展规划、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政府各有关部门及驻洛单位应根据国家、省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本市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结合本系统信息化发展实际,编制本部门、本领域的信息化专项规划,并报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编制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应广泛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信息化规划生效后,确需作调整的,应按照程序报批。未纳入或未经审定的规划、计划不得实施。


第十条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监督和评估信息化规划、信息化年度计划并考核执行情况,考核结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


第三章信息化项目计划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信息资源开发等,具体包括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信息安全、城市和社区信息化、信息资源库建设等项目。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由市政府直属部门主管的,须向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由国家、省业务垂直管理部门以及驻洛单位主管的,应报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审后,再报主管部门审批。


对未经审批或审批不合格的信息化项目,不予批准立项,财政部门不予列入预算、不予拨款。


第十三条申报信息化项目的单位须填写《洛阳市信息化项目申请表》(附件1)和《洛阳市信息化项目建议书》(附件2)。项目建议书包括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应用需求、内容和目标、选用技术和实现方式、实施进度、资金预算、效益分析和绩效考核目标等。


与基建项目同时申报立项的信息化项目按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申报单位申请的信息化项目,应于每年9月底前报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由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


第十五条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评审组,每年11月底前由专家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评审意见。评审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必要性和需求分析;


(三)项目主要内容和目标;


(四)选用技术和实现方式;


(五)项目实施基础;


(六)项目实施进度;


(七)项目经费预算;


(八)项目绩效;


(九)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市级财政拨款的电子政务网络项目的评审,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政府信息中心组织。


第十六条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每年12月底之前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审定。根据审定结果,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商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七条全部使用非政府投资的重大公共基础性信息化项目,须向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信息化项目建设




第十八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符合本地区信息化发展规划,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和质量负责制。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信息安全保障和信息资源共享的要求。


第十九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和设计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计划或设计方案。因业务改变确需修改设计方案的,须报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财政全部或者部分补助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应依法纳入政府集中采购,并通过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软件、硬件必须进行政府采购。使用的硬件、软件应统一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禁止使用盗版软件。


第二十一条从事信息化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服务和保障的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开展业务。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化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服务和保障单位,还应具有相应的保密资质。


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服务和保障应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第二十二条重大信息化项目(指硬件在50万元以上或软件10万元以上)的建设应实行监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当资质等级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承担相关业务。没有确立监理单位的项目,施工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同一项目的施工和监理必须由相互独立的机构分别承担。


第二十三条信息化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性能测试,并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分阶段(分期)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在本阶段(本期)工程竣工后,进行阶段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的验收,须由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时,需提交《洛阳市信息化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3)、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和项目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测试报告、应用报告及相关附件等项目验收文件。


第二十四条信息化项目质量实行保修制度。承担信息化项目的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对信息化项目履行保修责任。保修期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




第五章政府信息资源整合与开发利用




第二十五条政府部门为履行管理行政事务的职责而采集、加工、使用的信息资源,业务过程中产生和生成的信息资源,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信息资源以及政府部门直接管理的信息资源,均属于政府信息资源。


第二十六条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的安排,建立和完善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公共基础信息库,并依托电子政务网络统一建设本级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公共信息资源开发标准和目录体系。


第二十七条政府信息资源的共享采用法定例外的原则。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建立本系统、本部门的业务信息资源库及应用系统,并按规定向本级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提供有关信息,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法律未予禁止的信息资源都应实行分类、分等级、分密级共享,提供单位不得拒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使用公共信息资源。


具体共享数据项、分类标准、密级划分标准、用户划分标准,由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政府信息资源标准规范体系,针对政府信息资源建设中涉及到的各项内容,建立详细、可行的参照标准,制定建设、运营的指导规范,保证工程技术路线、建设规程的一致性。


第二十九条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实施规划指导,对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交换共享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对本市法人单位、信息管网、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宏观经济运行等基础信息库进行建设维护、开发与利用,实现多源信息的集成整合。


第三十条市、县(市、区)应建设、使用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


国家机关和社会公共服务单位建设本系统、本部门业务系统,应充分利用已有网络基础和资源,不得重复建设。


第三十一条各级政府和部门的信息资源应通过电子政务网络及时、准确地提供信息数据,并对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公安、国家安全、保密及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信息安全保障工作。


信息化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国家安全部门的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查。


第三十三条鼓励政府部门通过服务外包,即购买服务的方式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运行维护中的一般性业务发包给专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


采用外包服务的涉密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应选择获得保密资质的单位,并签订保密协议。




第六章信息化建设资金




第三十四条信息化建设资金包括政府信息化建设资金、上级补助的信息化专项资金、单位预算外资金及其他自筹资金等。


第三十五条对政府同意立项安排的信息化建设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建设的具体内容,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款项。


第三十七条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落实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信息化目标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八条各县(市、区)信息化建设纳入市政府年度责任目标考核。


市、县(市、区)政府每年度对在信息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竣工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由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提请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关于信息安全保障有关规定的,由国家安全、公安、保密、工商以及其他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信息化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洛阳市信息化项目申请表


2.洛阳市信息化项目建议书


3.洛阳市信息化项目验收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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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洛阳市,洛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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