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政办〔2012〕108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洛阳市财政局洛阳市教育局关于提高城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县市高中阶段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31 04:08:15 浏览量: 来源:洛阳市人民政府官网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洛阳市财政局洛阳市教育局关于提高城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县市高中阶段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意见的通知






洛政办〔2012〕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财政局洛阳市教育局关于提高城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县(市)高中阶段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下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 年9月7日




关于提高城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县市高中阶段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意见


(洛阳市财政局洛阳市教育局 二〇 一二年九月六日 )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全市教育投入也逐年增加。市直学校和县(市、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逐年提高,保证了学校正常教学业务的开展。但是,目前我市城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市直学校外)和县(市)高中阶段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仍较低,影响了学校正常教学业务的开展。为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现就城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县(市)高中阶段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一、市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为:小学每年每生660元,初中每年每生850元;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为:小学每年每生530元,初中每年每生730元。各城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可参照此标准执行,小学应不低于每年每生530元,初中应不低于每年每生730元。


二、市直高中阶段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为:每年每生700元。县(市)高中阶段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参照市直标准,结合县(市)区域经济实际,充分考虑高中阶段学校择校费取消后教育教学所需,适当提高县(市)现行高中阶段生均公用经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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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洛阳市,洛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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