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水函〔2022〕17号《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圳港引航站和汕头港引航站调整引航范围的批复》

浏览量:时间:2022-01-20 00:31:05

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圳港引航站和汕头港引航站调整引航范围的批复





交水函〔2022〕17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深圳港引航站和汕头港引航站调整引航范围的请示》(粤交港〔2021〕28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位于深汕合作区的汕尾港小漠港区的港口行政管理纳入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管理,同意深圳港引航站引航范围增加汕尾港小漠港区,相应调减汕头港引航站引航范围。

请你厅组织深圳市、汕头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督促深圳港引航站、汕头港引航站做好业务交接及引航员队伍稳定工作;会同广东海事局、深圳海事局督促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5号)等规定,进一步健全引航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引航安全。





交通运输部

2022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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