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办发〔2022〕47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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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2〕47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省属企业:

《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9月30日







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融入新发展格局,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和日常管理职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省属企业更好履行责任使命,实现高质量发展,加快成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全国一流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深化省属国资国企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21〕24号)有关规定,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的省属企业负责人。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把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放在首位。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扎实推进企业全面深化改革,服务国家战略和全省区域发展布局,实现高质量发展,为努力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作出积极贡献。

(二)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大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加快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不断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提高国有资本效率。

(三)坚持市场化方向。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正向激励,激发企业活力。

(四)坚持短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相统一。发挥企业发展战略引领作用,构建年度目标与任期目标相结合,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考核目标体系。

(五)坚持依法依规。准确把握出资人和日常管理边界,依法合规履行出资人和日常管理职权,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四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省政府国资委主任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市场竞争类、功能保障类企业由省政府国资委与企业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金融服务类企业由省政府国资委会同省财政厅与企业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文化类企业由省委宣传部会同省政府国资委与企业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二章 考核导向





第五条 突出质量效益,引导企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优化资源配置,加大研发投入强度,完善自主创新体系,加快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提升核心竞争力,不断提高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劳动产出效率和价值创造能力,实现质量更高、效益更好、结构更优的发展。

第六条 突出主责主业,引导企业坚守责任使命,聚焦主责主业,推进非主业、非优势业务和低效资产、无效资产的处置,持续瘦身健体提质增效,加快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在服务全省发展战略、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推动湖北高质量发展中发挥生力军作用。

第七条 突出对标一流,引导企业对标国内或行业一流企业,提升战略管理、组织管理、运营管理、财务管理、科技管理、风险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管理水平,实现以管理提效率、以效率提效益。

第八条 突出风险管控,引导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债务融资和风险处置,落实防风险主体责任,防范化解各类风险,严控债务、投资、金融风险,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维护境内外国有资产安全。



第三章 分类考核





第九条 统筹考虑企业肩负的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目标任务,对不同功能类别、行业领域、发展阶段的企业,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合理设置考核指标及权重,确定差异化考核标准,实施分类考核。

第十条 对市场竞争类企业,重点考核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市场竞争力等,将企业承担的公益性业务分类核算、分类考核,对因承担公益性业务导致实际收益较市场收益减少的部分,视同实现净利润予以加回。

对金融服务类企业,重点考核盈利能力、服务实体经济和风险防控等,对商业性金融企业和政策性金融企业实行分类核算、分类考核。

对功能保障类企业,重点考核产品服务质量、成本控制和保障能力等,对承担铁路、机场建设重大专项任务企业的经济效益指标采用EBITDA(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考核。

对文化类企业,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以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促进文化事业健康繁荣发展为考核重点。

第十一条 突出质量效益,以净利润、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营业收入等为基础,分类确定企业年度和任期考核指标,考核指标少而精。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指标权重,市场竞争类企业质量效益指标权重60%,分类指标权重40%;金融服务类企业质量效益指标权重65%,分类指标权重35%;功能保障类企业质量效益指标权重50%,分类指标权重50%;文化类企业质量效益指标权重50%,分类指标权重50%。

第十三条 任期考核指标权重,市场竞争类企业质量效益指标权重50%,分类指标权重30%;金融服务类企业质量效益指标权重55%,分类指标权重25%;功能保障类企业质量效益指标权重40%,分类指标权重40%;文化类企业质量效益指标权重40%,分类指标权重40%;各类企业任期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权重20%。

第十四条 对企业研发投入,在计算经济效益指标时,将研发费用视同净利润予以加回。对承担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按研发费用2倍视同净利润加回;对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子项目或省重点研发计划的,按研发费用1.5倍视同净利润加回;对其他研发费用,全额视同净利润加回。



第四章 目标管理





第十五条 省政府国资委按照企业发展与全省国民经济发展速度相衔接、与全省国民经济重要支柱地位相匹配、与高质量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原则,确定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总体目标(以下简称总体目标)。

第十六条 根据企业不同功能、不同行业等情况,考核目标值原则上以基准值为基础予以核定。基准值依据考核指标近三年完成值,结合行业对标情况或任务要求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目标值应与总体目标、企业财务预算相衔接。任期考核目标值应与改革发展目标任务、企业发展规划相衔接。

第十八条 年度经济效益指标目标值设置为三档,并与考核计分紧密结合。

第一档目标值:目标值增幅不低于总体目标增幅,或者目标值达到历史最好水平的为第一档目标值,完成后指标得满分,同时根据目标值先进程度给予加分奖励。

第二档目标值: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的为第二档目标值,完成后指标正常计分。

第三档目标值:目标值低于基准值的为第三档目标值,完成后加分受限。

第十九条 企业因转型升级、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或受重大政策性减利、重大不可抗力因素等影响,预期当期考核指标出现重大变化的,由省政府国资委视影响程度给予统筹考虑后,合理确定相关指标目标值。

第二十条 经济效益指标的目标值与工资总额预算挂钩,根据目标值的先进程度确定不同的工资总额预算水平。



第五章 考核实施





第二十一条 市场竞争类、功能保障类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由省政府国资委考核;金融服务类企业由省政府国资委会同省财政厅制定考核实施方案,由省政府国资委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省财政厅;文化类企业由省委宣传部会同省政府国资委制定考核实施方案,由省委宣传部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省政府国资委。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比照省属一级企业由省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并参照同行业同类型企业制定考核方案,提请董事会、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实施。考核结果由所在省属一级企业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其中,金融企业考核结果同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

第二十三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指标及其口径;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程序:

(一)考核期初,企业按照省政府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将考核期内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省政府国资委。

(二)省政府国资委对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予以确定。

(三)由省政府国资委主任同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原则上于5月底前完成。

第二十五条 考核期中,省政府国资委对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对考核目标完成进度不理想的企业提出预警。

第二十六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网络安全事件、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重大资产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及时向省政府国资委报告。

第二十七条 考核期内发生清产核资、改革重组,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的,以及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情况,经企业申请,省政府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相关考核内容。

第二十八条 经营业绩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和统计数据,形成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报送省政府国资委。

(二)省政府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总结分析报告,对企业负责人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省政府国资委将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给企业和相关部门。企业负责人和相关部门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省政府国资委反映。

(四)省政府国资委原则上于7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上一任期)考核结果审定工作,将最终确认的考核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九条 授权企业董事会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结合经理层个人履职绩效,确定经理层业绩考核结果和薪酬分配方案。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三十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等次分为A、B、C、D四个级别。经营业绩考核得分120分(含)以上,评为A级;经营业绩考核得分110分(含)至120分,评为B级;经营业绩考核得分100分(含)至110分,评为C级;经营业绩考核得分100分以下,评为D级。

第三十一条 省政府国资委依据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并作为薪酬分配和企业领导班子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对企业负责人实行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物质激励主要包括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相挂钩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精神激励主要包括给予任期通报表扬等方式。

第三十三条 对科技创新取得较大成果、社会参与作出较大贡献、服务全省区域发展布局或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取得突出成绩、成功上市的企业,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给予加分奖励。

对在深化改革推进管理创新、数字化转型升级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在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中给予加分奖励。

对进入中国企业500强或进入国内行业排名前10强的企业,在进入、进位当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给予加分奖励。

第三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等次不得进入A级。

(一)经济效益目标完成值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

(二)服务全省区域发展布局或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完成较差的企业,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

第三十五条 对经营业绩优秀以及在科技创新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经省政府国资委评定后对企业给予任期通报表扬。

第三十六条 连续两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提请有关部门对企业负责人予以调整。

第三十七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省政府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扣分或降级处理,并相应扣发或追索扣回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以及在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检查中发现业绩不实的。

(二)违反乐动体育ldsports5.0 和规定,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网络安全事件、重大及以上生态环境事件、重大质量责任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偏离核定主业盲目投资、恶性竞争等情形,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国有资产损失的。

(三)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重大专项任务和企业改革任务情况较差的。

(四)其他由企业引发的重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十八条 鼓励探索创新,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企业实施重大科技创新、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等,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原则和有关规定,可在经营业绩考核上不做负向评价。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第四十条 各省属企业参照本办法并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湖北省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鄂国资考分〔2020〕81号)同时废止。









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国有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意见的相关精神,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的省属企业负责人中由省委管理的人员(不含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构建与企业经营业绩紧密挂钩、与风险责任相匹配的薪酬机制,做到“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充分发挥薪酬管理对调动企业负责人积极性的重要作用。

(二)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建立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的差异化分配制度。落实董事会对经理层成员的薪酬分配职权。

(三)坚持统筹兼顾。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与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形成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关系,促进共同富裕。

(四)坚持统一监管与企业自律相结合,完善企业薪酬管理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第二章 薪酬构成及确定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个部分构成。

第五条 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市场竞争类、功能保障类和文化类企业根据上年度省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金融服务类企业根据上年度省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2倍确定,每年核定一次。省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定。

第六条 绩效年薪是与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市场竞争类、功能保障类和文化类企业最高不超过负责人基本年薪的3倍,金融服务类企业最高不超过负责人基本年薪的1.5倍。

绩效年薪核定办法为:市场竞争类、功能保障类和文化类企业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金融服务类企业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2。

年度考核评价系数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最高不超过2。绩效年薪调节系数主要根据企业性质功能、质量效益、规模大小等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1.5。

第七条 任期激励收入是与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三年为企业负责人一个业绩考核评价任期;根据任期考核评价和任期审计结果,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

第八条 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年薪按照先考核后兑现的要求,依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当年度兑现;任期激励收入根据任期考核评价和任期审计结果,由企业一次性支付。

第九条 企业根据财务决算数据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基薪基数,每年五月向省政府国资委报送上年度企业负责人薪酬结算的初步意见。省政府国资委依据考核评价结果,进行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结算批复。

第十条 长期在境外工作的企业负责人,由企业根据所在地区生活水平、艰苦程度和危险性程度等因素,按有关规定实行差异化境外补贴,其具体补贴计划和标准报省政府国资委。

第十一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系数为1,其他副职负责人薪酬系数由企业董事会依据岗位职责、承担风险、贡献大小等因素,在0.6至0.9之间确定,合理拉开差距。

企业专职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监察专员)薪酬与年度综合考核结果紧密挂钩。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由企业董事会根据有关政策,参照市场化标准确定。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比照省属一级企业由省委管理的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制定方案,提请董事会、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实施。薪酬兑现结果由所在省属一级企业报省政府国资委。

第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企业负责人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本企业当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第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因个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本人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领取相应的任期激励收入。



第三章 福利待遇与规范





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标准计算。个人承担的部分,从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中,由企业代扣代缴;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支付。

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标准,企业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不得超过5倍。

第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标准。

第十七条 企业为企业负责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不超过12%,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企业负责人工作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第十八条 企业不得为企业负责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享受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一并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发放计划,报省政府国资委。金融服务类企业负责人薪酬发放计划由省政府国资委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必须纳入省政府国资委统一管理,不得自定薪酬,不得兼职取酬。企业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或在本企业外的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任何形式的报酬。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调离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工资关系不得保留在原企业。

企业负责人因工作变动离开原岗位,经组织批准工资关系仍留在原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任免通知文件次月起,其工资收入按本企业同岗位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确定,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领取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二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除年薪和符合规定的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外,不得在企业领取其他货币收入。企业负责人除国家、省规定的奖励外,不得领取由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发放的奖金和实物奖励。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领取的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货币收入,纳入薪酬兑现方案统筹管理。

第二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在财务统计单列科目,单独核算并设置明细账目。企业负责人薪酬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在工资统计中单列。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薪酬水平、补充保险等纳入厂务公开范围,接受职工监督。

第二十七条 省政府国资委每年按规定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开披露核定的省属企业负责人(含比照一级企业管理的企业负责人)薪酬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在上市公司任职的企业负责人,上市公司根据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按照省政府国资委审核同意的薪酬方案如实披露薪酬。未在上市公司任职的企业负责人,由企业参照上市公司向社会披露薪酬信息。

第二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存在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兼职取酬、超规定享受福利性待遇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并由企业追回违规所得收入。

第二十九条 企业按规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以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兑现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否则,相应扣减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

第三十条 企业负责人因违纪违规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企业负责人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根据资产损失责任认定结果,按有关规定扣减或追索扣回企业相关负责人当年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追索扣回适用于已经离职或退休的企业负责人。追索扣回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省政府国资委将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情况纳入纪检监察、巡察、审计等范围,加强对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省属企业董事会要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企业经理层成员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合理确定薪酬水平,加强薪酬管理。

第三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离任后,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资料,至少保存15年。

第三十四条 省委宣传部会同省政府国资委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省属文化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鄂国资分配〔2019〕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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