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规〔2017〕1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17-07-23 02:43:28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黑政规〔2017〕12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精神,做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清理规范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中介服务事项,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审核标准,申请人按审核标准提供初步设计阶段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审批部门按标准和要求对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进行严格审查。

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后,要进一步强化相关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同时,各地要抓紧调整本级政府部门中介服务清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7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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