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办发〔2016〕51号《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引导退出煤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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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引导退出煤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6〕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延安市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延安市引导退出煤矿工作实施方案》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延安市引导退出煤矿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精神,为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快淘汰煤炭落后产能,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现提出全市引导退出煤矿工作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十三五”期间,全市引导退出煤矿14处、产能360万吨。保留的煤矿全面实现正规开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显著提高;产业结构得到优化,企业转型升级、脱困发展取得明显成效。

分年度工作目标为:

2016年,退出煤矿6处、产能150万吨。

2017年,退出煤矿2处、产能45万吨。

2018年,退出煤矿1处、产能15万吨。

2020年,退出煤矿5处、产能150万吨。

2016年,退出煤矿分别为:黄陵县2处,黄陵县平安煤业有限公司产能30万吨/年,黄陵县李章河二矿产能30万吨/年;富县1处,富县复兴煤矿产能30万吨/年;延长县3处,延长县刘塔煤矿15万吨/年,延长县石马科煤矿产能15万吨/年,延长县郑庄联营煤矿产能30万吨/年。10月底完成引导退出煤矿工作任务。

二、工作重点

延安市煤炭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安排、有序推进引导退出煤矿工作。

(一)依法注(吊)销引导退出煤矿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对《工商营业执照》暂不注(吊)销的必须完善变更登记手续。

(二)停止供水、供电、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并收缴剩余物资,拆除设施设备,废止相关行政许可。

(三)拆除地面和井下设施设备,炸毁或封闭填实井筒,填平工业广场,恢复地貌;拆除工业房屋;完成闭坑报告;将煤矿有关技术资料和引导退出工作实施记录等进行立卷归档备查。

(四)按验收要求完成工业广场及矿区绿化,确保矿山生态环境与周边生态环境相协调。

(五)煤矿企业妥善遣散从业人员,按规定解除劳动关系,清算发放职工工资、经济补偿、社会保险等费用,涉及煤矿的各类不稳定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六)达到煤矿引导退出的其他验收规定标准。

三、奖补办法

(一)引导退出奖励补助资金包括国家财政核拨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和省级财政配套的奖补资金,市财政根据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给予奖励,各县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确定奖补资金。

(二)补助标准。2016年引导退出的煤矿按以下两个部分进行补助:一是国家财政核拨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按照各企业上报数据,经实际核定后拨付。二是省级配套奖励补助。在2016年10月31日前完成工作现场和资料验收的煤矿企业按退出产能进行奖励补助。

(三)引导退出奖励补助资金兑付办法。一是国家财政核拨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该资金到达市财政后,市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煤矿企业实施引导退出工作进展和各类遗留问题的处置情况,出具意见分批次拨付到煤矿企业所在县区政府进行审核拨付。二是省级补助资金,在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县级财政。由县财政依据市、县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所出具意见予以审核拨付。煤矿企业的引导退出奖励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退出煤矿职工工资和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及工伤(职业病)经济补偿、欠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用于实施引导、转产补助及应列入引导退出煤矿遗留问题处置等费用支出。市财政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县级引导退出煤矿工作中的奖励。县区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引导退出煤矿奖励补助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使用效果。

煤矿企业按照要求实施引导退出并达到验收标准后,原缴纳的煤炭资源采矿权价款经国土资源部门评估后剩余部分和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余款,按规定程序返还。在奖励补助资金不能彻底解决煤矿企业引导退出的遗留问题的情况下,可用退还的剩余资源采矿权价款和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解决。

四、工作实施步骤

(一)强化宣传动员。市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本实施方案公布后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县区和煤矿企业对相关文件、会议精神认真进行学习贯彻,做好动员部署,扎实有序推进引导退出工作。

(二)严格退出时限。市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要严格按照确定的引导退出时限要求,积极引导煤矿企业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三)组织检查验收。由市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牵头,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县区和单位对引导退出煤矿企业的井筒封闭、地面设施设备拆除情况定期开展过程检查,落实长效监管措施;申请省级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复查验收,复查合格后按程序申请引导退出奖励补助资金并按本实施方案组织兑付。

(四)完善档案资料。各有关县区政府要将引导退出煤矿的基本情况、有关图纸、影像资料等进行逐矿逐项收集整理,留存档案资料,报市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存档备查。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职责,按期完成任务。市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和推进引导退出煤矿工作。有关县区政府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地方煤矿引导退出工作。

市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全市引导退出煤矿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编制引导退出煤矿工作实施方案;督促检查引导退出煤矿工作的推进落实,督促引导退出煤矿企业做好职工安置、资金清算、遗留问题处置等;做好其他日常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引导退出煤矿工作秩序,加强对不稳定信息的收集、研判和处置,做好群体性事件防控工作;督促县级相关部门收缴爆炸物品、注销民用爆破器材准用证。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筹集和兑付引导退出煤矿企业的专项奖励补助资金。

市人社局、总工会负责指导引导退出煤矿企业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妥善安置职工,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要严格按照《劳动法》督促企业清理兑付职工工资,清理收缴职工社会保险等费用,切实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市国土局负责依法注(吊)销引导退出煤矿企业《采矿许可证》,协助煤矿企业落实剩余采矿权价款的清退等工作。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督促引导退出煤矿企业实施环境整治和矿区植被恢复等工作,确保达到验收标准。

市煤炭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和实施全市引导退出煤矿工作,按照程序依法注(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负责组织引导退出煤矿企业的安全监管;切实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坚决杜绝引导退出煤矿“死灰复燃”和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落实煤矿企业在实施引导退出后的欠税清缴及有关税收计划、任务的注销或变更。

市工商局负责依法注(吊)销引导退出煤矿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

延安供电局、地电延安分公司负责停止对引导退出煤矿企业供电,并组织拆除供电设施设备。

各有关县区政府负责本辖区煤矿企业引导退出工作的组织实施,落实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制定行之有效的工作措施,确保煤矿引导退出工作有序推进;负责对煤矿井口实施永久性闭毁;负责做好职工安置等遗留问题,确保安全稳定;负责建立安全监管长效机制,认真落实“一盯一”的监管措施,杜绝引导退出煤矿“死灰复燃”。

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能职责,积极支持配合做好煤矿引导退出相关工作。

(二)严厉打非治违,加强安全监管。要始终保持煤矿“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坚决查处煤矿实施引导退出期间不按实施方案要求或在有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组织冒险撤除设施设备等违规违法行为。

(三)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社会稳定。市级有关部门、县区要加强政策宣传。对符合产业发展、安全保障和社会稳定的转产项目,要积极支持,鼓励退出企业发展替代产业,实现产业转型。

(四)加强督查检查,严格考核奖惩。市煤炭局和有关县区政府要定期对全市引导退出煤矿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影响全市整体工作进度的,将视情节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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