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发〔2019〕13号《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促进新经济发展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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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促进新经济发展办法〉的通知》










延政发〔2019〕13号








延规〔2019〕017-市政府003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延安市促进新经济发展办法》已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1日



延安市促进新经济发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快经济结构调整,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积极引进新业态,培育新动能,打造新引擎,大力发展新经济,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注册并实际经营和纳税的高科技、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以及具有战略性新兴产业特征的企业。

高科技、新技术企业是指符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月联合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认定标准的企业。

新业态企业指传统行业加上现代元素,通过技术创新、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分化、不同产业融合等途径形成新的产业形态企业。主要包括通过生物链的有机联接形成的生态农业、农业与高新技术融合渗透形成的信息农业、生物农业类企业;以农业与服务业结合形成的连锁经营农业、创意农业类企业;以促进三产融合而衍生的休闲农业、智慧农业类企业;以设计环节的工业设计服务、创新设计,制造环节的个性化定制、个性化服务体验类企业;以服务型制造、工业互联网、工业综合体、工业大数据应用等工业为主的新业态企业;以知识服务环节的研发、咨询类企业;以与新技术融合为引导的数字创意、影视及文旅类企业;以技术创新直接催生的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互联网+教育”“互联网+物流”“互联网+金融”等服务业为主的新业态类企业,以及平台经济、共享经济、创客空间类企业。

新模式企业指适应信息时代要求、代表未来发展方向的经营管理模式。主要包括五类企业:有平台营销、托管式加盟、IP授权、多边交易等新商业模式类企业;新盈利模式企业;与互联网有关的新模式类企业;使用者付费、收益信托、供应链融资等新投融资模式类企业;网络时代产生的新管理模式类企业。

战略性新兴产业类企业主要包括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7个产业类型的企业。



第二章 内容和标准



第二条 搬迁费用补助。对引进的新经济企业需要特殊拆装的精密仪器和特殊技术人员参与的设备搬迁费用进行据实补贴,生产性企业最高补贴300万元。

第三条 产业空间奖励。

对入驻我市各类园区、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新经济企业给予企业自注册之日起前3年办公场地租赁费全额补贴。对租用标准化厂房的的新经济企业,给予其生产之日起连续3年形成地方财力总额40%的奖励资金,用于其租用标准化厂房补贴,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厂房租赁费总额。

对入驻我市各类园区或自建生产性厂房的新经济企业,可实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租赁期满且符合规划、用地等条件的可转为出让土地。

对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新经济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同时不低于土地取得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第四条 企业落地生产经营奖励。对新引进的新经济企业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按照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万分之一的比例一次性奖励企业,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新引进的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制造业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中国民营500强”新经济企业,在纳入我市统计后第一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给予500万元奖励。本条两项政策取最高一项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五条 财税贡献奖励。

新经济企业及高管人员(每个企业限5人以内,下同)、核心技术人员(每个企业限3人以内,下同)对我市财政做出贡献的,给予其连续5年形成地方财力总额10%的奖励资金,其中个人奖励兑现与促进本地特色农产品营销结合,购买金额不少于个人奖励金额的20%。

对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新经济企业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新经济企业从宽从优审定享受所得税减免、增值税进项抵扣、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

新经济企业为核心技术人员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等费用,符合税法规定的可按企业职工福利费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奖励。对新引进、新认定的国家高技术新经济企业,给予20-40万元奖励。优先支持科技型新经济企业申报省、市科技计划和技术改造等相关项目资金。

第七条 知名企业投资奖励。对新引进的获得知名创业投资机构(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股份投资年度排名榜单VC、PE排名前30强)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的企业,经认定后按照机构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第八条 企业创新扶持奖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新经济企业的创新服务及产品。新经济企业在我市运营期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不高于4000元的补助。企业申报办理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企业)、双软企业、工程技术中心、众创空间、创新战略联盟等认证认定和取得特定行业经营资质、业务牌照及相关行政许可,完成认定认证的可享受我市相关奖补政策。

第九条 研发平台和技术中心奖励。鼓励新经济企业与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开展深度科技对接合作,设立研发平台,加大研发投入,对新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研发平台和企业技术创新中心、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低网络资费奖励。对新经济企业提供低资费专业化高性能的IDC服务器托管、空间租用、带宽独享或共享、专线资源、VIP机房等信息化基础资源服务和保障。对IDC资源使用量较大的企业给予IDC资源使用补贴,其中本地云服务费3年内按50%补贴,每个企业每年云服务使用费最高补贴100万元,有特殊贡献或发展成效显著的企业可一事一议。

第十一条 入统奖励。对首次纳入“五上企业”统计的新经济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由市县各按50%承担,分3年兑现。

第十二条 行业排名奖。对经我市行业主管部门首次认定的“行业之星”“成长之星”“创业之星”新经济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第十三条 对新经济企业实行贷款贴息政策。属于我市鼓励类产业并在本地银行发生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给予最多两年、最高100万元贴息。

第十四条 企业上市扶持奖励。

新经济企业(政府出资的除外)成功上市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其中在主板上市的最高奖励2000万元,在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最高奖励1000万元。在科创板上市的最高奖励30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最高奖励100万元,成功转板的按上市奖励政策奖励。

对已经纳入市级挂牌上市后备企业库,当年在陕西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交易板挂牌的陕西省前100户企业(政府出资的除外),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在陕西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后实现融资的,按照融资的一定比例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第十五条 上市企业贡献奖励。

迁入企业上市后通过配股、增发等方式再融资募集的资金用于其在延企业购置生产设备、建设厂房等固定资产的部分,按2%的比例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额度奖励。

上市企业对我市地方企业实施并购重组且达到证监会规定标准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新三板挂牌企业对我市地方企业实施并购重组的,次年度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通过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六条 基金产业奖励。注册或变更注册到我市的,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备案,募集资金在本地银行托管,以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中外合作非法人制等形式设立,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证券投资等业务的私募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在享受我市相关奖补政策的同时,按以下规定予以奖励:

落户奖励。对规模达到3000万元以上创业投资基金和规模达到1亿元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的基金公司按不超过基金规模1%的比例给予奖励;对规模达到2亿元以上私募证券基金和规模达到5亿元以上其他私募基金的按不超过基金规模0.5%的比例奖励。以上奖励按在我市实际到位投资额分期兑现,同一投资主体设立或同一管理机构管理的基金最高奖励1000万元。

投资奖励。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机构所管理基金投资我市企业的资金达到2000万元以上(如管理多支基金合并计算,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除外,下同)且投资期满两年的,按不超过其投资我市企业资金规模1%的比例且不超过100万元额度奖励基金管理机构;私募证券基金及其他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所管理基金投资我市重点项目或企业的资金达到1亿元且投资期满1年的,按不超过其投资我市重点项目或企业资金规模0.5%的比例且不超过200万元额度奖励基金管理机构。 

对投资我市地方企业和重点项目并专注于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基金及创业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企业,给予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注资、参股和财政性资金认购基金份额、地方国企等合格机构投资者联合投资、政府出资部分投资收益让利、企业债券发行、中省引导基金扶持、政府项目对接、市场化退出等支持。有条件或有需要的通过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融资担保等方式给予融资支持。所投资的我市企业优先支持上市或挂牌。投资我市经认定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发生的投资损失,在企业破产清算时,可在创业投资企业形成的地方财力额度内给予最高50万元风险补偿。

第十七条 高级人才生活配套奖励。对新经济企业的核心技术人员(每个企业限1人)据实给予企业核心技术人员每年最高3万元最多3年房租补助。所在地政府对企业员工落户、集体宿舍、高管公寓、社保接续、家属随迁、子女就学等问题提供便利和帮助。对有突出贡献的企业核心技术人员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第十八条 第三方中介机构招商服务奖励。

经新经济主管部门认定的第三方招商服务机构给予前3年办公场地全额补贴奖励。对其引进我市的生产性新经济企业,按照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5‰给予服务机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合计不超过200万元。

经新经济主管部门认定的第三方招商服务机构引进的非生产性非贸易类新经济企业,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在两年内纳入统计的,一次性给予其上一年度形成地方财力总额4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非生产性贸易类新经济企业,年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且在两年内纳入统计的,一次性给予其上一年度形成地方财力总额4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与我市签订委托招商协议的第三方招商服务中介机构,引进处于上市辅导期或申报环节并达到上市基本条件的企业迁入我市,在企业扶持上市后给予该中介机构100万元奖励。

对于依托新经济企业或平台设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给予牵头企业或平台100万元资金补助,给予院士50万元的科研补助。

第十九条 其他奖励。

新经济企业投资建厂所需水、电、气等生产要素优惠政策,项目所在地方政府或管委会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办法给予解决。

对新经济企业设立功能性机构奖励。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和采购中心、交易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的,以及有特殊需求或有特殊贡献的,按“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方式奖补或进行相关安排。

第三章 保障制度

第二十条 加快新经济发展办公场地和标准化厂房等承载平台建设,为新经济发展提供投资便利化、服务集成化、营商低成本的综合承载平台,促进高端创新要素聚集,打造有利于同业协同创新的良好生态圈。推进各类园区多通一平、标准化厂房建设,打造“拎包入住式”新经济聚集区。

第二十一条 建立促进新经济发展服务机制。各县区、管委会及市发改委、市金融办、市委网信办、市招商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人才办、市税务局等部门分别组建专业服务团队,为新经济企业提供集成化专业化全程化服务。建立促进新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直通车”报告制度、重点企业“特派员”制度、企业落地“绿色通道”制度和项目审批“专人代办、一站办结”制度。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审批事项、收费事项、中介服务事项和进厂检查事项清单制度,清单之外事项一律不得要求企业办理、不得向企业收费、不得进企业检查。除中省规定外,其他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清零,切实降低企业商务成本。

第二十三条 我市成立的创业创新空间和孵化器空间由科技部门牵头负责业务指导,参照《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科技型企业倍增方案(2018-2021 年)的通知》(延政函〔2018〕204 号)、《延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延安市众创空间管理与年度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延市科发〔2018〕74号)以及各县区、管委会政策和考核办法执行,其完成孵化的符合新经济特征的企业可同等享受我市新经济政策。

第二十四条 引进企业税收奖励政策执行以实际缴纳税收之日起计算享受期限,其中生产型新经济企业在3年内尚未纳税的终止享受本政策,非生产型新经济企业在2年内尚未纳税的终止享受本政策。引进企业5年内迁离我市的应退还已兑现奖补资金。

第二十五条 建立引进发展新经济考核激励机制。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新经济发展。各县区政府、市级管委会也应安排新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IPO条件的拟上市企业、正在排队的IPO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注册地址迁入辖区以及辖区内注册企业实现上市或新三板挂牌的县级政府,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予以一定加分。

第二十六条 县区政府、市级各管委会要制定新经济企业和平台的考核办法,明确提出平台公司及新经济企业考核标准、考核流程、评定方式、评价指标、奖励标准,并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确保引进企业良性发展。对注册地与办公地不在同一县区的新经济企业,由注册地政府制定企业考核办法,日常办公由企业办公所在地县区或管委会统筹协调。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涉及的地方财力贡献指企业对市级和县区、市级管委会两级资金贡献,根据市县两级留成部分比例相应承担奖补资金兑付,市财政根据县区、管委会对新经济企业的认定和兑付情况兑现市级财力贡献部分(先由县区、管委会财政兑现,市与县区、管委会再办理财政结算)。其他各类奖补和免收资金除我市明确规定由市财政承担的以外,由企业所在地县区政府或各管委会承担。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涉及我市已出台和今后出台的普适性优惠政策,适用于引进的新经济企业。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补政策且不能重复享受的,按标准最高的执行。符合新经济特征的本地企业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新经济企业在引进时需经当地新经济主管部门认定(市级新经济主管部门为市发改委,县区、管委会需指定新经济主管部门),对认定有争议的报同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认定。本地新经济企业需报注册地新经济主管部门认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2024年9月1日废止。2017年发布的《延安市促进新经济发展暂行办法》(延政发〔2017〕6号)同时废止。企业享受各项政策的期限按实际注册我市之日起计算,政策享受期限为5年,期间如遇政策调整,可按更优惠政策执行。

附件:延安市促进新经济发展办法兑现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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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延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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