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发〔2019〕12号《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市级财政科技计划和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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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市级财政科技计划和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










延政发〔2019〕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7〕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改进加强市级财政科技计划和项目资金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立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深化科技计划、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切实符合科技创新规律,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全市科技创新能力,引领带动全市经济结构优化和产业转型升级。

二、整合优化科技计划体系

(一)重点研发计划

(1)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创新项目。瞄准支柱产业、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集中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力量,攻克一批工农业生产、社会发展中的关键核心技术瓶颈。

(2)园区与县域特色经济创新链项目。围绕科技园区、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科技扶贫、乡村振兴等重大战略,集中力量研发推广一批先进实用技术。

(3)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积极引进外地科技资源,以定向科技课题招标方式,引导外地科技资源为我市经济社会研发高水平科技成果。

(二)科技型企业倍增培育计划

(1)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项目。支持科技人员(团队)创业,小微企业、初创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推进更多企业评价进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

(2)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项目。支持规模以上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搭建技术创新平台,开展产学研合作,实施高新技术改造,支持更多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3)瞪羚企业培育项目。支持初创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创新商业模式、打造新业态,实现快速成长,进入省级以上瞪羚企业库。

(三)科技成果转化计划

(1)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重点引进列入国家、省级、市级各类科技计划并已通过验收或登记的成果、获国家科技奖励或陕西省科学技术奖的成果、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并具备转化条件的成果以及其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来我市转化。

(2)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项目。市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作为母基金,将增值部分按不超过实际到位资金30%的比例奖励给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的管理团队。

(四)创新能力支撑计划

(1)科技创新基地项目。支持科技园区、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设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创新中心、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平台等创新基地。

(2)科技人才(团队)项目。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科技人员入驻我市创新创业载体,开展科技创业、成果转移转化等,形成企业技术创新团队。支持科技人员担任科技特派员,深入农村一线,从事先进实用技术推广和技术技能培训。

(3)创新创业生态体系建设项目。支持建设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技成果转化基地与加速器等创新创业载体,完善企业孵化体系建设,增强产业链培植能力。

三、改革科技计划管理机制

(一)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推进职能转变,强化顶层设计,健全政府科技创新治理体系,推进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实施绩效、专业机构履职情况等的评估和监督检查,项目实施主管单位要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二)建立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按照统一的数据结构、接口标准和信息安全规范,建立互联互通、开放共享的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市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需求征集、指南发布、项目申报、立项评审、预算编制、监督检查、结题验收、信息公开公示等全过程进入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市级各部门的科技计划项目须统一纳入信息管理系统。

(三)完善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市财政科技资金管理办法,细化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和执行各方的职责,强化主体责任和监督评估。明确完善科技计划项目主要环节的管理细则或操作规程,提高项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四)依托专业机构进行项目管理。将现有具备条件的科研管理类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机构等逐步改造为规范化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由专业机构负责受理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评审、立项过程管理等具体工作。制定专业机构管理制度和标准,加强对专业机构的监督、评价和动态调整。鼓励具备条件的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参与竞争,逐步推进专业机构的市场化和社会化。

四、改进和加强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加大市财政科技资金整合力度,改革资金投入方式,强化竞争机制,综合运用无偿资助、风险补偿、股权投资、后补助、政府购买等多种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建设创新链、完善资金链。推进科技与金融结合,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

(二)简化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应根据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改进预算编制方法,保证科研人员及时使用项目资金。项目申请单位应根据项目研究计划和任务需求,实事求是编制项目预算,制定绩效目标。项目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提供明细。

(三)及时审批项目预算和拨付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立项和预算下达的衔接,及时批复项目和预算。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办理资金支付。对于有明确目标的重大项目,按照关键节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拨款。

(四)赋予科研单位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仪器采购等事项交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决定,由单位主管部门报项目管理部门备案。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

(五)取消劳务费比例限制。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

(六)完善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市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中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项目,均应设立间接费用。间接费用的核定与项目承担单位信用等级挂钩,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执行,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5%。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

(七)完善科研项目资金审计工作。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严格依据任务书在项目实施期末进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不再分别开展单独的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项目承担单位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结题财务审计。

(八)改进项目结转结余结算资金管理。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批复的项目预算,简化费用报销等相关手续,提高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效率。项目在合同执行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项目结余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在2年内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未通过验收或项目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九)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五、加强科技管理制度建设

(一)建立项目指南制定和发布制度。市科技局、有关项目主管部门要会同市财政局编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指南,按程序审定后统一在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上发布。建立由各方参与的项目指南论证机制,项目指南每年定期发布,引导鼓励符合条件的科研单位和人员申报项目。精简科研项目申报要求,减少不必要的申报材料。

(二)完善科研项目立项制度。健全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进一步精简评审数量,改进评审方法,优化评审流程。规范评审专家行为,推行网络评审和视频答辩评审,提高项目评审质量。健全立项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项目查重,避免一题多报或重复资助。公开项目审批流程,实现立项过程全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三)改进专家遴选制度。完善评审专家数据库,优化评审专家结构,进一步增加高层次专家数量,扩大中青年专家比例。提高企业专家参与产业技术研发类项目评估评审的比重,推动学术咨询机构、协会、学会等更多地参与项目评估评审工作。专家评审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保密制度和轮换制度。对采用视频或会议方式评审的,以适当方式公布专家名单,接受同行质询和社会监督,保证评审的公正性。

(四)改革科研项目验收管理制度。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做好总结工作,编制项目决算,按时提交验收或结题申请。强化契约精神,严格按照任务书的约定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作出结论,无正当理由不得延迟验收。

(五)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科研项目申报期间,以科研人员提出的技术路线为主进行论证。科研项目实施期间,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备案。

(六)避免重复多头检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科研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统筹,制定统一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避免在同一年度对同一项目重复检查、多头检查。探索实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实行监督检查结果信息共享和互认,最大限度降低对科研活动的干扰。推行“材料一次报送”制度,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和承担单位要简化报表及流程,加快建立健全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制度,允许通过购买财会等专业服务,把科研人员从报表、报销等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

(七)强化科研绩效评价。项目指南要按照分类评价要求提出项目绩效目标,推动项目管理从重数量、重过程向重质量、重结果转变。加强项目关键环节考核,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难以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及时予以调整或取消后续支持。实行科研项目绩效分类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以及相关研发、管理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业绩考核的参考依据。对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导致难以完成预定目标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免责。

(八)健全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项目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科研项目的立项、验收结果和资金安排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信息,接受内部监督。

(九)建立科技报告制度。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科技报告的标准和规范,建立衔接国家、省,覆盖全市的科技报告共享服务平台,实现科技资源持续积累、完整保存和开放共享。对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科技报告工作机制,按规定撰写和提交科技报告,科技报告提交和共享情况作为对其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十)建立科研信用管理制度。建立覆盖指南编制、项目申请、评审论证、立项、执行、验收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制度,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评估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等参与主体进行信用评级,并按信用评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财政资助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

六、强化监管,落实责任

(一)落实监管和服务责任。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要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制订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和管理办法。各相关部门要加快建立科研项目评估机制,对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后续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要督促指导科研单位根据国家、省和本意见,抓紧解决政策落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下放科技管理权限工作,赋予科研单位和人员更大自主权,营造良好创新环境。

(二)强化项目单位法人责任。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科研资金管理承担领导责任。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放管服”原则和权责一致的要求,制定内部管理办法,简化管理流程,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加强预算审核把关和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行内部公开制度,开展绩效评价,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大违规行为处罚力度。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发生违规行为。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及个人,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资金、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建立责任倒查机制,针对出现的问题倒查项目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的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经查实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各县区参照本实施意见,研究制定本地区管理办法或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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