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发〔2019〕18号《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21-02-02 05:56:16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延政发〔2019〕18号










延规〔2019〕046-市政府006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延安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29日

延安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增强全社会节水意识,合理配置水资源,达到节约用水、保护资源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延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延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 供水价格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具体定价权限按照价格管理目录执行。

第四条 供水价格应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遵循保护资源、节约用水、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适时调整的原则制定。供水价格低于合理成本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调整价格或者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五条 制定或调整供水价格,应实行听证会制度和公告制度。

第六条 各类用水逐步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运用多种价格形式进行调控。各类用水定额标准根据政府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建立与取水许可制度相配套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各供水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税,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证。

第八条 建立与排污许可制度相配套的污水处理收费制度,污水处理费按照城市供水范围,结合用水户的实际用水量随供水价格一并计量收取。

第二章 水价的制定

第九条 供水实行分类水价。城镇供水价格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三类,其中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居民生活、福利院、养老院和各类学校、幼儿园、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工业、行政事业单位和经营服务业用水;特种行业用水包括洗车、洗浴、美发、游泳、水上游乐等行业用水。

第十条 根据国家经济政策以及用水户的承受能力,水利工程供水按照供水对象的不同,采取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分类定价。水利工程供水逐步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两部制水价和分类定价标准按照《陕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一条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1.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每户按3人(含3人)以下为单位,每月核定基本用水量为7.5立方米,每户每增加1人增加基本用水量2.5立方米。

2.阶梯式用水计量和计量水价均分为三级,级差原则上为1:1.5:3。

3.阶梯式计量水价=第一级水价×第一级用水量+第二级水价×第二级用水量+第三级水价×第三级用水量。

第十二条 居民生活用水计量水价的第一级水量基数,按照确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原则制定;第二级水量基数,按照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原则制定;第三级水量基数,按照市场价格满足特殊需要的原则制定。各级水量基数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计价。

1.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定额,根据政府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各县范围内的,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市区范围内的,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2.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为:定额内用水按基本水价标准执行;超过定额用水量50%以内的部分,按基本水价标准的2倍执行;超过定额用水量50%-100%的部分,按基本水价标准的3倍执行;超过定额用水量100%以上的部分,按基本水价标准的5倍执行。

3.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计量水价=(定额内用水基本水价×定额用水量)+(定额用水基本水价×2×超过定额用水量50%以内实际用水量)+(定额内用水基本水价×3×超过定额用水量50%-100%实际用水量)+(定额用水基本水价×5×超过定额用水量100%以上实际用水量)。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并入城镇自来水管网或农村饮水工程等)的农村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农村居民自建、自管的供水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农业灌溉供水价格逐步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

第十五条 合理确定再生水价格与自来水价格的比价关系,建立鼓励使用再生水替代自然水源和自来水的价格机制。

第十六条 涉及用户的供水设施建设、维护、服务责任按照供水、用水产权分界点划分。对产权属于供水单位的由供水单位负责,不得向用户收费;对产权属于用户的,由用户按自愿委托的原则,供用双方签订合同,供水单位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标准由所在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并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水价执行与监督

第十七条 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水户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供水单位水价必须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所在地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水费管理制度,实行“水量、水价、水费”三公开,做到水过帐清,公开透明。

第二十条 物业企业、产权单位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政策收取水费。

第二十一条 城市供水应实行抄表到户、户外计量。

混合用水应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由用户与供水单位协商确定用水比例。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报所在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裁定。

第二十二条 为保障我市低收入群体生活水平不受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影响,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上调后,由民政部门对低收入群体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供水单位要积极做好供水工作,保障用水户基本用水权利,由于单位或个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原因造成用水户不能正常用水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供水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供水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用水户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 水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要自觉接受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2024年11月30日起废止。《延安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延政发〔2014〕21号)同时废止。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angelgibson.com/rule/100193.html

本文关键词:延安市

最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