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发〔2020〕8号《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21-02-02 05:56:20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延政发〔202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延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7日

延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的函》(建法函〔2019〕207号)的要求,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陕西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陕政发〔2019〕13号)、延安市政府《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延政发〔2019〕11号)及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和为民服务思想,加大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力度,着力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以“市场主体真实感受评价改革成效”为导向,瞄准制约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的痛点、堵点,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办理手续的时间和环节,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清单管理、规范审批。全面梳理可推行“清单制+告知承诺制”的工程建设项目类型,按照不同类型项目制定审批事项清单和告知承诺审批事项清单,规范审批。

(二)优化服务、提质增效。精简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办理手续的环节和时间,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不断提升企业满意度和群众获得感。

(三)审管联动、强化监管。完善告知承诺事项清单、责任清单和监管制度,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夯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规范监管行为,形成相互配合、环环相扣、无缝衔接的审管工作格局。

(四)严控风险、审慎探索。适度控制试点范围和规模,审慎探索实行“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严守工程质量和安全底线,严格控制项目审批风险。

三、目标任务

本试点实施方案主要对全市社会投资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及以下小型仓库、厂房等工业类建筑项目;带方案出让土地以及规划建设条件明确、建筑结构相对简单或采用标准化方案设计、对城市风貌影响较小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社会资本投资的既有建筑改造等3类低风险建设项目审批实施“清单制+告知承诺制”。2020年6月底前基本形成“清单制+告知承诺制”标准化审批体系,年底前上述3类工程审批时间分别压缩至20个工作日内办结。

试点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市县两级同步推进,统一按照本试点方案实施。市本级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各县(市 、区)由政府统筹安排,确定牵头部门,明确各行业部门职责分工,制定实施细则报市工改办审查后实施。市县(市、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协同配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基于工程风险等级的监管机制,完善告知承诺制监管机制,规范监管行为,确保改革任务落实落细,取得实效。

四、改革内容

(一)社会投资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及以下的仓库、厂房等工业类建筑工程(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仓库和厂房项目除外)审批实行“清单制+告知承诺制”。

1.土地供应采用“标准地+承诺制”的供给模式,土地收储期间,涉及国家安全事项、文物保护评估和考古许可、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及现势地形图、土地实测等相关事项,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在土地出让前完成。依法确需履行其他审批手续的,由建设单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在承诺时限内依法办理(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革命纪念地管理局、市国家安全局)。

2.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同步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承诺按照出让土地时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设计、建设的,审批部门不再审查工程设计方案,直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4.取消直接发包备案手续,企业可自主决定发包方式,直接发包的,可直接与承包单位签订合同,不要求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发包手续,行业监管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需要履行招投标手续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5.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合格书不作为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企业在承诺时限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并提供联合审查合格书,同时承诺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和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审批部门按照告知承诺制管理直接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局)。

6.环境影响评价实行登记备案(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除外),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行业监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7.简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程序。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告知承诺制管理,开工前完成。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行业监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水务局)。

8.将供水、排水、供电、燃气、热力、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报装精简合并为报装受理、竣工验收、安装接入三个环节,根据各类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特点,由各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制定具体管理规定,限时办结(责任单位:延安水务环保集团、延安供电局、延安能源集团公司、延安通信工程质监站)。

9.五方责任主体验收通过后,在取得质量监督报告的基础上,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由市审批局牵头,组织协调住建(消防)、自然资源、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等部门(单位)参与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所有专项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一次性办结。对未按照告知承诺要求落实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通过竣工验收,由行业监管部门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整改后再按照规定要求组织竣工验收(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城管执法局等主管部门;延安水务环保集团、延安供电局、延安能源集团公司、延安通信工程质监站等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

(二)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审批推行“清单制+告知承诺制”。

1.涉及新增建设项目的既有建筑改造项目,项目单位应按照法律程序完成容积率指标调整,缴纳土地出让金(仅指社会投资项目)后重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因历史原因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老旧小区,改造时可由土地主管部门出具意见代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设计方案审查通过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联合审查合格后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

2.不涉及新增建设项目的既有建筑改造项目,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保障群众权益的基础上,对于建筑外立面改造、室内装修改造及室外绿化、道路、停车场、给排水、供电、供气、热力、加装电梯等附属配套设施改造工程,取得可研批复或实施方案批复(备案确认书)后不再办理建设项目用地情况说明的复函(用地预审)、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市政公用设施报装;不涉及环境敏感区,既有建筑污水管网、固废收集设施完善,改造或运行过程中不会产生新的污染物的项目不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推行“清单制+告知承诺制”,项目单位承诺按照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进行设计、建设的,直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施工许可证。政府投资400万以下项目不需要履行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评审程序,实施方案批复后由财政部门直接进行预算评审,需要履行招投标手续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3.对不涉及土地用途变更的既有工业建筑改扩建项目,鼓励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建筑设计方案审查通过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联合审查合格后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

(三)探索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阶段合并为一个阶段审批。

1.对带方案出让土地的建设项目,将立项用地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阶段合并为一个阶段,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同步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企业承诺开工前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招标投标、施工合同签订、资金落实等事项,并提供符合相应规定要求的文件材料。

2.对规划建设条件明确、建筑结构相对简单或采用标准化方案设计、对城市风貌影响较小的政府和社会投资项目,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阶段合并为一个阶段,项目单位承诺按照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进行设计、建设的,在一定期限内按照要求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并提供联合审查合格书,审批部门按照告知承诺制管理,不再审查工程设计方案,一并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管理机制

(一)实行审批事项清单管理机制。审批部门应根据项目特点和风险等级,建立并公布不同类型项目的审批事项清单和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清单,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审批部门要制定并公布具体要求。项目单位可根据清单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若申请人采用告知承诺制,审批部门在收到项目单位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后,应进行审核。符合审批条件的,在审批事项办结时限内做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推送行政审批结果,实现审批监管无缝衔接。若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行政审批(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2020年4月底完成)。

(二)建立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要定期对审批事项清单和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材料清单进行效果评估,及时总结经验,积极采纳项目单位的意见建议,逐步扩大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范围。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无法把关,或已产生严重后果的告知承诺制事项,要及时按程序调整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6月底完成)。

(三)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各行业监管部门要依法制定告知承诺审批事项的监督检查办法,市自然资源局制定规划方案设计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两个审批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后的监督检查办法;市住建局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两个审批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后的监督检查办法,制定简化招标投标程序,取消企业直接发包备案后的监督检查办法;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和住建局联合制定将所有专项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一次性办结的实施办法;市生态环境局制定项目对环境影响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办法;市水务局制定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后的监督检查办法;压细压实监督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审批部门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做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行业监管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审批部门推送相关信息,行政审批部门依法依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依法依规追究项目单位和有关当事人的相应责任(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配合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5月底完成)。

(四)强化社会信用管理。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将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的企业法人基本信息、承诺事项内容等信息与全市社会信用体系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对在社会信用体系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上存在严重失信记录的单位,不适用告知承诺审批制。建立“红黑名单”发布制度和联合奖惩制度,项目单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进行审批的,在后续监管中发现做出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将项目单位和有关人员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记入社会信用体系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落实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惩戒机制,规范市场秩序(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委网信办,6月底完成)。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延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在以市委书记为第一组长、市长为组长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制定改革方案,具体负责改革日常工作。涉及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改革方案要求履行各自职责,负责制定与改革相匹配的管理办法、工作制度和措施,推进落实改革任务。

(二)加强责任落实。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形成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协调运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市政府职转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统筹协调,分解目标任务,建立工作台账,动态分析研判,为市委、市政府推进改革决策提供依据;市委深改办加强调研督导,推动各项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宣传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工作成效,推广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强舆论引导, 调动各方积极性,做好公众咨询、广泛征集公众意见和建议,凝聚工作合力,增进社会公众对改革试点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为打造一流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加强督查考核。市纪委(监察委)、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将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纳入重大改革事项,加大督查问责力度,对重视不够、改革不力、进展缓慢的县区和部门进行通报并视情形实施问责。

附件:1.社会投资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及以下的仓库、厂房等工业类建筑工程审批事项清单(10项).doc


2.社会投资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及以下的仓库、厂房等工业类建筑工程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清单(5项).doc

3.社会投资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及以下的仓库、厂房等工业类建筑工程审批流程图.doc

4.新增建设项目的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审批事项清单(10项).doc

5.新增建设项目的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清单(4项).doc

6.新增建设项目的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审批流程图.doc

7.未新增建设项目的既有建筑改造和不涉及土地用途变更的既有工业建筑改扩建工程审批事项清单(9项).doc

8.未新增建设项目的既有建筑改造和不涉及土地用途变更的既有工业建筑改扩建工程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清单(4项).doc

9.未新增建设项目的既有建筑改造和不涉及土地用.doc

10.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任务分解表.doc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angelgibson.com/rule/100196.html

本文关键词:延安市

最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