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办函〔2019〕1号《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修订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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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修订稿)的通知》










延政办函〔201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延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延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延政办函〔2015〕)115号》从即日起废止。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30日



延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警、应对能力,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不断提高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保护公众健康,促进社会和谐。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24号)、《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陕政办函〔2015〕128号)、《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陕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陕政函〔2017〕231号)、《延安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急响应工作。沙尘暴、臭氧造成的环境空气污染不适用本预案。

1.4 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延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统领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下级方案包括:市级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新区管委会、南泥湾景区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本预案与下级预案共同组成延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1.5工作原则

1.5.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提前预防,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1.5.2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监控全市大气污染源,做好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提前发布预警信息,为响应行动留出缓冲时间,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1.5.3 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各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统一行动、联防联控。

1.5.4 信息公开,社会参与。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公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对信息,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1.5.5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人、有据、有序、有效执行。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政府设立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新区管委会、南泥湾景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别设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本部门和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并落实联络员,负责接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令并报送应急情况。

2.1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市政府设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由市长任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新区管委会、南泥湾景区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政府督查室、市应急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运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计局、市食药监局、市质监局、市气象局、市供电局、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为成员单位。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职责:贯彻落实中、省、市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区域应急联动工作。

2.2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大气办,办公室主任由市大气办主任担任(兼),副主任由市气象局、市应急办分管领导及市环境监测站主要领导兼任。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制度并贯彻实施;组织重污染天气形势研判、会商以及监测、预警等信息收集、上报和发布;对各县区政府、新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南泥湾景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方案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监督和管理。

2.3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各县区政府、高新区、新区、南泥湾景区管委会:对本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负全责,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体系,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具体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辖区停产限产工业企业、停工工地和道路清单,并及时更新;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降低人为活动对本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市委宣传部:制定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宣传报道方案。负责督导、协调各级广播电视台、报社及市内重点门户网站做好预警、响应等信息的发布工作,督导、协调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开展健康防护、公民和企业自愿减排措施的宣传工作。

市政府督查室: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办督查。

市应急办: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响应和跨地市、跨部门应急协调。

市发改委:协调应急状态下的能源保障工作;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对接协调,加大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供应。

市教育局:组织全市幼儿园、中小学及同等学力学校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实施停止户外活动、弹性停课等措施。

市科技局:开展全市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等科研工作,加强基础科研能力储备。

市工信委:督导非电力行业重点排污企业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并对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市公安局:组织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机动车禁限行措施;加大对冒黑烟和高排放车辆管控力度;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等级,组织实施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及户外大型活动管控应急响应措施。

市财政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所需的资金保障,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市国土局:督导露天矿山、砖瓦窑、砂石场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的应急响应措施。

市环保局(市大气办):负责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以及工业污染源的排放监管,会同市气象局制定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测、预警方案;联合市气象局聘请专家,组建预警会商队伍,完善会商机制,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研判;依托会商机制定时分析未来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就重污染天气情况下启动应急响应机制提出建议并落实市政府的决策、部署;配合相关行业牵头部门指导分管行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方案;开展污染源解析和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督导相关排污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报备,会同有关单位对重污染天气进行研判会商。

市住建局:制定落实重污染天气城市扬尘控制方案,督导全市各类建设工地、两类企业(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及所属非道路移动机械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市城管局:负责对本辖区内餐饮油烟排放、露天烧烤、垃圾焚烧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运局: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引导公众绿色出行,探索公共交通系统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的优惠补贴措施。

市水务局:督导全市水利工程设施建设、维修和养护工地及所属非道路移动机械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市农业局:负责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监管农业养殖、种植等过程中肥料和散煤使用,指导所属非道路移动机械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市林业局:督导全市林业工程设施建设、维修和养护工地及所属非道路移动机械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市商务局:规范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回收拆解工作,保障全市优质油品供应,对成品油流通和存储进行监督管理;加大重污染天气期间对加油站、储油库的油气回收设施正常使用情况的督导检查。

  市卫计局:制定重污染天气卫生应急预案;组织医疗救治,及时监测、处置重污染天气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大气污染对影响人体健康的疾病预防知识宣传;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呼吸道等大气污染相关疾病24小时门诊的监管工作。

市食药监局:协助市城管局督导餐饮服务单位落实大气污染物减排措施。

市质监局:对禁燃区外蜂窝煤和车用燃油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开展监督检查,严格源头控制;配合环保部门督导正在运行的燃煤设施企业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条件监测、分析、预报,开展重污染天气气象条件预报预警,配合环保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方案,聘请专家组建预警会商队伍,完善会商机制,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研判;按照市指挥部办公室要求,提供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相关气象条件数据,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供电局:协调监督电力系统污染物减排和电力保障工作。

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为全市提供应急通信保障,向公众发布预警、响应等信息。

2.4 专家咨询组职责

由市环保局、气象局、应急办、环境监测站等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市指挥部办公室要求,组建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团队,负责推进重污染天气成因及应对方法的科学研究;参与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等工作,就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2.5 预报预警组职责

由市环保局牵头,与市气象局、市环境监测站共同组成预报预警组,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方案;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监测、预报、预警数据信息,根据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调度实施预警,跟踪分析预警反馈信息。

2.6 信息宣传组职责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与相关单位共同组成信息宣传组,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的信息公开、新闻宣传、政策解读等工作;负责舆情的收集、汇总、分析、上报等工作,及时做好舆情引导、媒体应对工作,并引导公众做好污染应对,化解、消除不良舆论影响。

2.7 督导检查组职责

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牵头,与市应急办、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及相关单位共同组成督导检查组,负责对各县区、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及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及时向市指挥部反馈有关情况。

3监测和预报

3.1 监测

全市各级环保、气象部门应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科学布设监测点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空气质量、气象条件监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工作。多部门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监测及潜势分析工作,并对发生在行政区域以外、有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污染天气的监测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研判,及时将相关信息滚动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

3.2 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平台建设

加强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建立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工作机制,聘请环保、气象有关专家,成立市级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密切跟踪我市及周边地区空气质量、气象变化情况,不断提高预测准确度。

3.3重污染天气会商制度

日常时期(4月1日-10月31日),工作小组每周五下午16时前,完成未来1周空气质量及气象状况会商预测;重点时期(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工作小组每日9时和16时,对未来3天空气质量及气象状况进行2次会商预测;特殊时期(重污染天气期间),工作小组实时关注我市及周边地区空气质量、气象变化情况,根据市指挥部办公室要求,随时开展会商,会商预测结果形成《延安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报告单》,及时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当收到上级对我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后,按照预警级别上限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

4预警与响应

4.1 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划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时。

除以上预警等级之外,当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一天(24小时)时,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见附件1)。

4.2 预警启动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经市指挥部(或市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至少提前24小时发布预警信息。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预警信息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加强指挥、调度和督导,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当扩散条件发生变化,市指挥部办公室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且监测AQI已达到相应污染级别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紧急会商;若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

当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橙色及以上预警,接到《延安市重污染天气预警通知单》的单位,根据要求参与24小时联合值守。各县区、管委会参照执行。

4.3 预警级别的调整与解除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预报预警组和专家根据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预测预报信息,对重污染天气的现状、潜势进行分析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发布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信息。

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当监测空气质量已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

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尽早采取升级措施,并提前发布预警升级信息。

我市预警启动、级别调整或解除指令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同时上报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全市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涉及到橙色及红色预警时,同时抄送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新区管委会、南泥湾景区管委会。红色级别启动、级别调整或解除指令经市指挥部总指挥长批准;橙色级别启动、级别调整或解除指令经市指挥部指挥长批准;黄色级别启动、级别调整或解除指令经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

4.4 区域应急联动

当接到上级或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发布的区域预警提示信息后,若我市污染程度超过区域预警等级,按照实际情况发布预警信息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若我市污染程度未达到区域预警等级,按照生态环境部或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通报的预警提示和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的预警等级发布预警信息。

区域预警的解除,按照上级或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指令执行。

4.5 应急响应

4.5.1 应急响应分级、分类和启动

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对应黄色预警)、Ⅱ级应急响应(对应橙色预警)、Ⅰ级应急响应(对应红色预警)。

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三类。

预警与响应同步启动,即预警启动的同时执行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措施;如有必要,预警启动的同时可执行更高级别的响应措施。

4.5.2 应急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新区管委会、南泥湾景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和相关企业应立即按照本预案、各自实施方案和操作方案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4.5.2.1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减少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应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确需户外活动或作业的,应采取防护措施。

(2)幼儿园、小学、中学及同等学力学校停止户外体育课、运动会等活动(在室外停留不超过30分钟的教学参观、社会实践等活动不受影响)。

(3)卫生部门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增设相关疾病急(门)诊,增加医护人员。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励市民绿色出行;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

产品的使用。

(3)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自觉调整生产工期,可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运行时间,主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新区管委会、南泥湾景区管委会及行业主管部门督导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污染源,实施重污染天气Ⅲ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围绕“减煤、控车、抑尘、治源、禁燃、增绿”切实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最大限度降低人为活动对本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2)公安部门做好城区大气污染治理区范围内混凝土罐车、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高排放车辆的禁行工作;负责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禁放规定,在“禁燃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及个人在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加强“高峰”时段的交通疏导,减少车辆怠速时间。当紧急启动应急响应时,当天不采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机动车禁限行措施。

(3)住建、城管、市政、交通、水务、城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导全市范围内除抢修抢险和特殊需要外的建设、出土、拆迁、建筑垃圾消纳场等施工单位停止涉土作业,各类工地禁止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受影响),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使用;督导主城区范围内除抢修抢险和特殊需要外的建设施工单位停止室外作业(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受影响)。

(4)城管、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强化道路保洁措施,采取“湿法作业+吸尘式清扫”等模式,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每日至少增加1次保洁作业;在气象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增加冲洗易产生扬尘路段的频次。

(5)住建、市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导大型商业建筑、市政工程停止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室外喷涂作业。

(6)工信、环保等部门加大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督导检查频次,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达标排放。

4.5.2.2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至少落实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2)幼儿园、小学、中学及同等学力学校停止所有户外课程和活动。

(3)卫生部门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引导市民有序就医,提高全市医疗接诊效率。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

(2)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3)进一步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满足市民出行需求。

(4)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新区管委会、南泥湾景区管委会及行业主管部门督导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污染源,实施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围绕“减煤、控车、抑尘、治源、禁燃、增绿”切实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最大限度降低人为活动对本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2)公安部门做好全市范围内低速汽车、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高排放车辆的禁行工作;负责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禁放规定,在“禁燃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及个人在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从严查处“无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及“冒黑烟”车辆上路行驶,同时实施过境重型载货车绕行疏导措施;当紧急启动应急响应时,当天不采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机动车禁限行措施。

(3)住建、城管、市政、交通、水务、城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导全市除抢修抢险和特殊需要外的建设施工单位停止室外作业(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受影响)。

(4)住建部门督导全市两类企业(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停止生产。

4.5.2.3 I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强制性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尽量避免户外活动。

(2)幼儿园、小学、初中及同等学力学校采取弹性停课措施(高中及同等学力学校停止所有户外课程和活动)。

(3)室外执勤、作业等人员应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4)公安部门停止审批户外大型活动,通知并督导已经得到审批的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停止举办户外大型活动。

(5)卫生部门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合理调整全市医疗救治力量,满足市民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的就医需求。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采取错峰上下班、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2)交通部门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部分公共交通(公交车等)免费或优惠补贴政策。

(3)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生产的使用。

(4)大气污染排放单位在确保达标排放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使用效率。

3.强制性减排措施

(1)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新区管委会、南泥湾景区管委会及行业主管部门督导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污染源,实施重污染天气I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围绕“减煤、控车、抑尘、治源、禁燃、增绿”切实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最大限度降低人为活动对本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2)公安部门负责实施过境重型载货车绕行疏导措施,在主城区实行所有机动车(除新能源公交车、出租车、救护车及其他特种车辆外)限行工作。当紧急启动应急响应时,当天不采取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机动车禁限行措施。

(3)公安部门负责停止审批户外大型活动,通知并督导已经获得审批的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停止举办户外大型活动;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禁放规定,在“禁燃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及个人在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从严查处“无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及“冒黑烟”车辆上路行驶。

4.6 应急响应的级别调整与终止

应急响应等级与预警级别相互对应,并同步启动,同步调整级别和同步终止,预警解除的同时终止应急减排措施。

如有必要,应急响应等级可以高于预警级别,并同步启动,同步或提前调整级别,同步或延迟终止。

具体操作参考预警的启动、级别调整与解除。

4.7 后期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的3个工作日内,涉及到的成员单位应对应急响应所采取的措施、人员物资到位情况和应急措施实施效果,减排项目清单、实施方案和操作方案的完备性等内容进行评估,形成报告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根据应急处置情况向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对预警、响应、人员、资金、物资、监测、预警、通信等提出应急保障调整要求。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要求,落实相应的调整工作。

5 信息公开

5.1 信息公开的内容

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当前环境空气质量和污染程度,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的时间、地点和级别,潜在的危害,健康防护措施和建议性减排措施,机动车禁限行区域和时间,大型活动停办通知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5.2 信息公开的组织和形式

信息宣传组负责协调报纸、广播电视台、网站、政务新媒体、移动通讯等媒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要按照统一安排,配合媒体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1)政府门户网站及各部门相关门户网站在应急响应期间连续发布相关信息。

(2)市广播电视台及其所属新媒体,在应急响应期间及时插播或滚动播报相关信息。

(3)延安日报及其所属新媒体,以及各县区政府和各部门政务新媒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4)公安交警部门在限行区域内重要路口设置机动车限行信息提示牌,及时公开限行信息。

(5)各乡镇、街办、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在应急响应期间,广泛利用各类宣传载体进行宣传。

6监督管理

6.1 监督检查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的督查考核。各成员单位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应急期间与应急终止后的5个工作日内,采取检查资料和现场抽查的方式,对预警信息发布、机动车管控、重点企业限产限排、停产停排、道路保洁、停止施工与拆迁等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检查结果纳入对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新区管委会、南泥湾景区管委会及相关成员单位的考核。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成较好、成效显著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月度工作考核加分等方式给予鼓励;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行动迟缓、应急响应措施落实不力、环境污染问题突出、被媒体曝光或上级通报并产生较大影响的,予以严肃处理。涉气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未按照本预案要求实施减排、限排等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从重处罚。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依法严惩。

6.2 公众监督

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公众监督机制,制定奖惩制度,利用网站、12369环保热线、环保微信等公众监督平台,鼓励公众对企业限停产、机动车限行等各类大气污染源预警及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对提供准确重大线索者给予适当奖励,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追究责任。

7应急保障

7.1 组织保障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组成技术支撑、督导考核等机构,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库,做好业务培训。

7.2 经费保障

全市市县两级政府要逐步加大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将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信息发布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用及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工作资金,列入各职能部门预算。

7.3 物资保障

全市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级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7.4 监测预警能力保障

不断加强我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加快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备、预测预报模型等软硬件配备,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基础研究。建设市级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平台,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新区管委会、南泥湾景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本级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平台。

7.5 咨询与技术保障

成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专家咨询组,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会商制度,为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提供科学技术支持,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7.6 通信与信息保障

全市各级政府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配备必要通信器材,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确保联络畅通。

各成员单位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各1名,建立应急组织机构通讯录,红色预警和I级响应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7.7医疗卫生保障

全市各级卫计部门要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教。

7.8 制度保障

全市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重点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机动车限行、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社会动员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

8预案管理

8.1 预案宣传

各级宣传部门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8.2 预案培训

全市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8.3 预案演练

各成员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及时组织对本级实施方案进行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组织机构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相关程序、措施的改进建议。

8.4 预案报备

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新区管委会、南泥湾景区管委会及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24号)有关要求,将本行政区、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大气办备案。

9附则

本预案由延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0附录

10.1 名词解释

10.1.1 AQI:即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ir Quality Index,简称AQI),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指标。

10.1.2 重污染天气: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10.1.3 特种车辆:纯电动汽车、公共汽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经市公安、交通运输部门核定的学校校车、单位班车、邮政及快递运送专用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大型客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取得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运证件的车辆;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车辆,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领”字头号牌(牌照黑底红字)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附件:1.健康防护提示信息


2.应急减排措施基本要求

3.延安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启动(解除)呈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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