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办函〔2016〕57号《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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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延政办函〔2016〕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事项的通知》(陕政办函〔2015〕296号)、《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市级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延政办函〔2015〕71号)精神,市级部门对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全面清理规范,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级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市级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只能对清单所列的32项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的41项中介服务事项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二、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按照有关规定审定后公布。

三、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中介服务监管,制定完善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压缩服务时限,提高服务质量,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营造公平公正、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4日

附件:市级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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