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政办〔2019〕5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本级重大产业项目前期评估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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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本级重大产业项目前期评估制度的通知》










龙政办〔201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市本级重大产业项目前期评估制度》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市本级重大产业项目前期评估制度

为坚持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的市本级重大产业项目前期管理体制,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规范市本级重大产业项目引进、决策程序,经研究,决定建立市本级重大产业项目前期评估制度,对市本级拟实施的重大产业项目进行经济和社会效益综合评估,为市政府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现将评估制度具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本制度评估范围是指:

1.市本级实施的投资额大于5亿元人民币、用地面积大、社会影响大的重大产业建设项目;

2.政策优惠程度较大的产业协议项目;

3.为之单独出台优惠政策的产业项目;

4.市政府认为需要开展评估的特殊产业项目。

评估范围不包括以下项目:

1.不涉及优惠政策的产业项目;

2.已出台普遍共享优惠政策的产业项目;

3.单纯举办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养老、市民休闲及社会福利等公益事业的项目;

4.单纯建设道路交通、市政工程、水利工程、旅游设施、生态建设、流域治理等基础设施的项目;

5.常规的公开招投标的城建项目。

二、成立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机构

总召集人: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召 集 人:各项目相关副市长

成 员: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市财政局局长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局长

市司法局局长

项目所在地的行政主要领导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

1.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办公室负责牵头工作,协调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和市土地出让领导工作小组办公室(市自然资源局),并负责三个评估报告的综合审核及资料转送工作。

2.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和市土地出让领导工作小组办公室分别根据自身单位职能对项目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其中:(1)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负责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论证,并研判其是否符合相关产业政策;(2)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项目建设成本、资金保障、投资效益及金融政策进行评估;(3)市土地出让领导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对项目的选址、面积、土地出让条件及相关土地优惠政策等进行研究。三个评估单位应遵循“统一管理,独立评估”的工作原则,管理上服从领导工作小组的统一安排,但是在工作上应根据项目真实情况独立地开展评估,以确保评估结论的客观和公正,并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三、评估工作的开展

(一)评估内容

1.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对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估。

2.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要对项目用地的面积、功能、地价及其它优惠政策提出合理建议。

3.评估工作不代替项目工作组的正常工作,评估工作应在项目前期工作基本完成时进行,且必须在项目正式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之前完成。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项目工作组要紧密配合、有机衔接,项目工作组要主动并尽早将项目情况报给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该项目工作时,同时听取项目工作组汇报和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评估意见汇报。

(二)评估程序的启动

项目责任单位将项目投资额、用地面积、社会影响程度、优惠政策等方面情况书面先报送分管领域相关市领导审核,然后报市政府市长审定,经市政府市长同意后启动评估程序。

(三)评估工作程序的实施

1.项目责任单位将项目的可研报告、项目拟选址、用地面积、土地出让条件及其他优惠政策等相关材料分别提交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和市土地出让领导工作小组办公室。评估要求:

(1)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在收到项目责任单位提交项目有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项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进行论证,研判其是否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并出具项目建设书面评估报告。

(2)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须在收到项目责任单位提交项目有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建设成本、资金保障及相关效益进行评估,对相关金融优惠政策进行研究,并出具书面评估报告。

(3)市土地出让领导工作小组办公室须在收到项目责任单位提交项目有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项目的选址、面积、土地出让条件及相关土地优惠政策等进行研究,并经市土地出让领导工作小组同意后提出书面评估报告。

(4)以上单位在完成书面评估报告后,应即送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和市土地出让领导工作小组办公室出具的评估报告后,须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综合汇总和审核,然后分送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总召集人和召集人,再由总召集人或指定召集人召开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可视情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相关领导和有关领域专家参加。

3.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综合评估后,由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整理,形成项目前期综合评估报告,经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总召集人或召集人审定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特别重大项目,及时提请市委常委会议研究。

四、专家库的建立和使用

1.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和市土地出让领导工作小组办公室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别建立相应的专家库,专家名单由各单位进行汇总推荐,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入库。或未入库,但因特定评估工作需要经相关单位推荐、市政府办公室同意后以独立身份参加评估工作。

2.专家库遵循“客观、公正、廉洁”的工作原则,所有入库专家应运用其所掌握的专业知识,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要求对评估项目从专业角度独立开展评估工作,并提供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评估结论。入库专家应对其出具的评估结论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3.原则上市政府各业务部门负责人不进入专家库。

五、其他事项

1.经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评估后的项目,在后续阶段如在投资总额、用地面积和选址等方面出现一般调整的,报由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审核;出现较大调整的,需提交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进行重新评估,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出现重大调整或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认为有必要的,及时提请市委常委会议研究。

2.因项目前期评估需要进行现场踏勘和调研等工作的,其工作经费由市政府予以保障。

3.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市本级重大项目效益评估制度的通知》(龙政综〔2013〕523号)和《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本级重大项目效益评估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办〔2013〕336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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