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政综〔2017〕122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市低保标准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21-02-03 05:45:55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市低保标准的通知》










龙政综〔2017〕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闽政〔2014〕5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政〔2017〕19号)精神,为落实我市城市低保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的自然增长机制,切实保障城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提高我市城市低保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各县(市、区)城市低保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2%确定。从2017年7月1日起,各县(市、区)城市低保标准提高为(每人每月):新罗区630元,永定区、上杭县、漳平市580元,武平县、长汀县、连城县538元。各地要做好提标后原有保障对象的补差调整和新增保障对象的补差核定工作,原则上平均补助水平不低于当地保障标准的60%。

二、适度扩大城市低保覆盖面。各地要按照省民政厅“社会救助提标年”专项行动的部署要求,根据保障标准提高情况适度扩大保障对象覆盖面,及时将提标后符合条件的新增对象纳入城市低保范围,并落实好因病致贫家庭、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低保政策,做到按标施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落实。建立和实施城市低保标准增长机制、稳步提高城市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是党和政府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地方政府是低保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保障资金投入,确保提标工作落到实处,切实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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