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政办〔2017〕120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龙岩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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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龙岩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龙政办〔2017〕1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岩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7年龙岩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17年龙岩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为贯彻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龙岩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2017年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一、工作目标

以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建设为主要内容,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标准体系,拓展完善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功能;全面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率先推进重点行业领域信用建设,加强政务诚信、个人诚信体系和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推进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现有行业信息系统全面对接,实现信用平台纵横互联共享;扩大信用记录和信息公开范围,促进大数据开发利用,逐步探索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深入开展诚信文化宣传教育,营造良好信用环境,加快“信用龙岩”建设步伐。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信用标准体系和法规制度建设

1.健全公共信用标准体系。制订《龙岩市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指导目录(2017年版)》,扩大信用信息采集记录和归集共享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各自领域联合奖惩的范围、目录、对象和措施清单,汇总形成《龙岩市公共联合奖惩目录清单(2017年版)》,推进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牵头,各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岩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完成时限:2017年,编制完成并实施。

2.出台各地各行业信用配套文件。根据《龙岩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阶段性任务的要求,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工抓好落实文件要求,编制完成本地本行业信用建设规划及相关配套文件,部署实施有关重点任务,定期检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责任单位:各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岩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7年,持续推进。

3.实施信用分类管理。落实《龙岩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要求,制定发布各地各行业的落实文件。推出信用“红黑名单”并实施差别化分类管理,及时推送“红黑名单”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在政府部门门户网站、“信用龙岩”网站同步公示,有条件的县(市、区)和部门要在行政服务大厅公开“红黑名单”。

责任单位:有条件的县(市、区)和市发改、经信、财政、金融、环保、住建、交通、商务、工商、税务、质监、安监、海关、知识产权等14个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于2017年8月底前制定完善落实文件并发布、推送“红黑名单”。

其他县(市、区)和行业领域根据相关要求及时制定落实文件,并在出台“红黑名单”后及时推送和公示。

4.全面落实“双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要求,落实“双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制度,做到应公示尽公示。全面梳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目录清单,通过“信用龙岩”网站及政府部门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双公示”信息,实现省、市、县“双公示”信息全面覆盖。

责任单位:各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岩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7年8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二)推进信用信息平台建设

5.拓展完善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功能。推进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龙岩市综治诚信信息系统、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公安业务数据库、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行政审批系统、网上中介超市系统等行业系统的全面对接和互联互通,扩大法人、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调试完善平台的公示、查询、异议申诉、举报投诉等功能,依法依规做好政务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及社会公开工作。

责任单位:市数字办、发改委牵头,市工商局、政法委、中级法院、公安局、财政局、人行龙岩市中心支行、龙岩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等部门参加。

完成时限:2017年,持续推进。

6.启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二期建设。启动建设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二期工程,开展政务失信信息和自然人信用信息的归集与公示工作,全面部署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建立健全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

责任单位:市数字办、发改委。

完成时限:2017年,持续推进。

(三)推进重点领域信用建设

7.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要求,依法归集市、县、乡镇三级政府和公务员因违法违规、失信惩戒而产生的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四大类信用信息,并通过“信用龙岩”逐步依法依规进行公开。在政府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招标投标、招商引资、政府债务、街道和乡镇等六大重点领域加强政务诚信建设,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编制公务员诚信手册,将信用建设纳入公务员培训和领导干部进修课程,加强公务员信用知识学习,提升公务员诚信意识。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中级法院、检察院、发改委、人社局、财政局、商务局、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完成时限:2017年,加快推进。

8.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加强生产、安全、流通、税务、金融、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商务诚信建设,建立健全各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开展信用信息征集、发布和共享。实施信用分类监管,不断扩大信用联合奖惩范围,健全生产准入和退出信用审核、市场禁入和退出机制。加大对失信败德行为的专项整治,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无证违法、虚假宣传、商业欺诈、价格垄断、恶意逃废债务、生产经营失信等行为。开展各行业企业诚信承诺活动,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引导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做出公开信用承诺,加大诚信企业示范宣传和典型失信案例曝光。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安监局、质监局、工商局、公安局、经信委、发改委、人行龙岩市中心支行、国税局、地税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完成时限:2017年,持续推进。

9.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推进环保、文化、体育、旅游、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劳动保障、教育科研、知识产权、网络诈骗等重点领域信用建设,完善各领域生产经营主体、相关单位、从业人员及有关主体信用记录,并与其他部门实现政务共享。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打击各类骗保、诈捐、骗捐、制售假药、污染环境、拖欠劳动者工资、侵犯知识产权、恶意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失信行为,并纳入信用“黑名单”进行通报和惩处。建立健全诚信告知承诺和守信践约制度,研究制定相关信用信息记录和信用评级在政府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事项及个人评优评先、资格推荐等方面运用的政策措施。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环保局、文广新局、人社局、民政局、科技局、食药监局、教育局、体育局、旅发委、知识产权局。

完成时限:2017年,持续推进。

10.大力推进司法公信建设。加强法院、检察、公共安全领域、司法行政系统、司法执业人员和从业人员公信建设,建立各级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人员及司法领域重点职业人群信用档案,健全消防领域、公民交通安全信用记录。推进司法行政信息公开,全面推行“阳光执法”。扩大失信被执行人、徇私枉法以及不作为司法执法人员、闯红灯和公民交通严重违法行为人的惩戒范围,建立健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与应用的社会联动机制,建立完善各领域信用信息和信用记录应用机制。推行公正廉洁文明司法执法公开承诺制度,建立司法从业人员诚信承诺制度。

责任单位: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完成时限:2017年,持续推进。

11.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贯彻落实《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6〕2794号),推行电子商务全流程主体身份标识制度,推进实名登记和认证,建立与网络交易相关的各类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推动与相关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建立健全网上交易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估制度,促进电子商务信息的政务共享。引导电商、经营者做出事前信用承诺,建立来源可追、去向可查、责任可究的全程追溯体系,对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经信委、工商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质监局、食药监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完成时限:2017年,加快推进。

12.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推进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个人征信信息的记录、归集、处理和应用。以信用记录为基础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加快建立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依法纳税、医疗卫生、劳动保障、工程建设、金融服务、知识产权、司法诉讼、电子商务、志愿服务等14类重点领域人群诚信记录。建立重点领域从业人员严重失信记录,并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动实施市场性、社会性的约束和惩戒。建立个人财产、生产经营、金融账户、国家考试、就业和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电信通讯、交通运输、邮寄递送、危险化学品、互联网等领域实名登记制度。加强对个人信用信息安全的保护,建立个人信用信息纠错、修复机制,制定个人信用信息异议处理、行政复议、诉讼管理制度。

责任单位:各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岩单位

完成时限:2017年,加快推进。

(四)建立信用信息应用和联合奖惩机制

13.在行政管理和服务事项中查询应用信用记录。推动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申请政府资金支持、金融、商务等领域率先查询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提升行政管理科学化水平,积极倡导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对失信者实行增加抽检频次、加强监管、通报批评等限制性约束和惩戒,提升社会诚信意识。

责任单位:各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岩单位

完成时限:2017年,持续推进。

14.实施信用联合奖惩。坚持以正面激励为主的价值导向,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机制,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时,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推出“信易贷”“信易债”“银税互动”等创新服务产品,完善守法诚信褒扬机制;坚持运用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和社会性惩戒等手段,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重大违法失信行为实施从严监管和项目审批、限制贷款融资服务、限制出境和购买不动产、限制乘坐飞机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约束和联合惩戒措施,开展联合惩戒专项活动,加大执法和惩戒力度。建立各行业“红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针对多个领域“黑名单”都上榜的法人单位要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惩戒力度。

责任单位:各市直及中央、省驻岩部门

完成时限:2017年,加快推进。

(五)加强诚信教育宣传和诚信文化建设

15.加强诚信宣传教育。把诚信教育、信用建设列为各县(市、区)、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市直部门政府机关公务员教育考核体系的重要内容,实现诚信教育、信用建设的制度化、正常化。把诚信教育贯穿公民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全过程,并纳入中小学和高等院校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诚信领域的突出问题,加强信用普法宣传教育,开展各类诚信法制宣传活动。加大对守信典型的宣传和对失信典型的曝光力度,营造褒扬诚信、鞭挞失信的舆论氛围。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宣传部、文明办,市政府法制办等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岩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7年,持续推进。

16.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大力开展重点行业领域诚信缺失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突出诚信主题,深入开展诚信主题活动,开展“诚信活动周”“质量月”“安全生产月”“诚信兴商宣传月”“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6·14”信用记录关爱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青年诚信行动计划等公益活动,增强公民诚信意识。广泛开展“诚信守法示范企业”“守合同重信用”“诚信纳税”“信用村(乡、镇)”等诚信创建主题活动,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

责任单位:市委文明办、宣传部,市发改委、人行龙岩市中心支行、团市委、质监局、安监局、商务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司法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完成时限:2017年,持续推进。

三、完善协调督导机制

17.落实经费保障。各级政府部门将应由政府负担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加大对社会信用基础设施建设、诚信教育宣传、网站建设等的资金支持。

责任单位:各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岩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7年,持续推进。

18.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直部门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定本地本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健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机构,明确职能科(股)室,确保专门负责人,重视信用管理工作,充实信用管理和技术支撑人员;要明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建设内容、主要任务,加强领导、扎实推进,按时完成各项任务指标。

责任单位:各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岩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7年,持续推进。

19.建立考核督查协调机制。市、县人民政府要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并实施绩效考核,加强工作督查,促进任务落实。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制度,强化工作指导和协调督查机制,及时汇总分析信用建设过程中的问题、适时召开工作协调会议,确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顺利推进。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人行龙岩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完成时限:2017年,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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