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政办〔2016〕333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龙岩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学生课后托管服务管理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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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龙岩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学生课后托管服务管理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龙政办〔2016〕3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龙岩市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务局、卫生计生委、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民政局、物价局、消防支队等部门《关于加强学生课后托管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加强学生课后托管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民政局市物价局市消防支队

(2016年11月11日)

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学生课后托管已成为完善社会服务体系、减轻群众家庭生活负担、促进学生身心健康的重要课题。为规范和加强本市学生托管服务机构的管理,促进中小学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完善学生课后托管工作体制

学生课后托管分为校内托管和校外托管。

校内托管是由学校接受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委托,利用课余闲置的校园资源,为学生提供午餐、午休并实施管理的服务。校内托管由教育部门牵头负责,人社、财政、卫计、食药、物价、消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校外托管是经营性社会服务机构受学生监护人的委托,为学生在学校非教学时段在校外提供的接送、餐饮、休息等服务。校外托管服务纳入社区服务或家政服务管理范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按规定程序向工商部门注册,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监管。

二、学生托管的服务渠道

要充分发挥学校在解决学生课后托管需求上的作用,有午托需求的学校应充分发挥师资、管理、资源等方面的优势,挖掘潜力,办好午托,服务社会、家庭、学生。

鼓励社会有资质、有实力的法人实体开办学生课后托管服务项目,支持其通过连锁机构等方式扩大经营规模。鼓励社区居民委员会利用社区资源,开办校外托管中心,满足社区居民托管学生的需要。

三、规范校内托管服务

1.要加强学校后勤设施建设,特别是学校食堂建设,要按照建设标准配齐相关设施设备,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等。对部分有条件建设食堂但未建设的学校,应采取补建或改建的方法加以完善。今后城区新建学校应把学生食堂作为学校必须配备的建设项目予以落实。

2.学校要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以及后勤服务人员,确保托管服务质量。

3.校内午托管理费(特指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核定。托管所收费用主要用于水电、设施损耗补偿、管理人员补贴等相关费用支出。

4.学校要建立专项管理制度,专款专用,按学生午餐费、水电费、参与托管教师的工作补贴等相关费用进行列支,按月公示收支情况。

5.各级财政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必要的修购资金,专项用于学校托管所需的维修及设备购置。

6.要加强对校内托管服务的监督检查。学校要建立安全管理、师生考勤、卫生消毒、信息通报、家校联系等机制。教育、卫计、物价、食药、公安、消防等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定期组织检查,严防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对发现存在食品卫生安全、消防安全等问题的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对违反规定组织集体补课、借机乱收费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规范校外托管服务

1.各县(市、区)政府、龙岩经开区管委会要落实校外托管机构属地管理的原则,形成由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工商、民政、商务、卫计、教育、食药、消防、公安派出所以及乡镇(街道)等根据各自职能各负其责、统筹协调的有效工作机制。

2.各县(市、区)政府、龙岩经开区管委会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校外托管的设置条件和管理办法,规范校外托管的管理和服务。

3.校外托管机构应当遵循依法依规设置、规范管理、确保安全和公益服务的基本原则。要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和托管服务相适应的人员,要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卫生和消防条件,以及其他相关条件。

4.各县(市、区)政府、龙岩经开区管委会及其职能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意见,加强辖区内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管,发现问题的,应当依法查处。

5.乡镇(街道)应当建立校外托管服务协调管理机制和管理部门的联动机制,建立管理信息沟通通报机制。各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外托管机构的日常巡查,定期和不定期对校外托管机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

6.乡镇(街道)应当将审核并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校外午托机构名单及其基本信息在信息网站上进行通告。注册登记部门应当将校外午托机构的登记和年报情况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7.社区工作机构应当将校外托管机构纳入社区安全管理,协助公安、消防等部门对校外托管机构进行安全监督,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街道办事处。

8.学校及其在职教职工不得设立和参与设立校外托管机构,学校在职教职工不得在校外托管机构兼职。

9.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登记的校外托管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取缔。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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