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政〔2016〕53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意见(试行)》

浏览量:时间:2016-11-18 02:14:52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意见(试行)


平政〔2016〕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缓解交通拥堵,减少空气污染,方便社会公众出行,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保护合乘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合乘定义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七座以下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私人小客车合乘各方包括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合乘平台)、合乘出行提供者和合乘者。合乘平台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提供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的企业法人。

合乘出行提供者应当通过合乘平台发布合乘信息。

二、基本原则

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遵循公益合乘优先、民间互助自愿、维护合法权益、合乘信息真实、分担成本合理、规范合乘行为、严禁非法运营的基本原则,鼓励并促进其健康发展。

三、适用范围

凡在平顶山市区内从事私人小客车合乘的,均应遵守本意见。

四、合乘平台

在平顶山市区从事提供合乘信息服务的平台应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及出行路线;将注册合乘出行提供者和车辆等相关信息及合乘数据接入平顶山市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平台。

五、合乘行为要求

(一)合乘服务提供者应当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确保为合乘人提供安全出行服务;

(二)法定工作日合乘出行趟次每日不得超过4次;法定节假日合乘出行趟次每日不得超过2次。免费互助合乘的,合乘出行提供者每日提供合乘出行次数不受限制;

(三)合乘费用仅分摊合乘里程所消耗的油、气、电费和通行费等部分出行成本,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合乘平台可在合乘者分摊的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信息服务费;

(四)合乘各方应事先签订电子或书面合乘协议,明确合乘时间、行驶路线、乘车地点、安全责任、费用分摊等各自权利义务,并在合乘前进行信息核实,确保合乘规范和安全;

(五)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鼓励合乘服务提供者购买车上人员责任险;

(六)禁止合乘平台提供合乘计时收费信息;禁止合乘出行提供者临时摊算合乘相关费用或计时收费;禁止合乘参与者发布虚假信息和签订虚假合同;

(七)合乘各方应配合执法检查,并主动提供合乘信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合乘名义从事非法营运,否则,由交通行政主管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本意见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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