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府发〔2017〕18号《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17-09-24 21:25:04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洪府发〔2017〕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南昌市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2017年第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昌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9日




南昌市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实施意见






为规范我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行为,厘清非法营运行为与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界限,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的有关要求,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二、私人小客车合乘各方包括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合乘平台”)、合乘出行提供者和合乘者。合乘平台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提供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的企业法人。

三、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不以营利为目的,其分摊费用仅限于车辆燃料成本及通行费,每公里合乘费用不得高于巡游车公里租价的50%,除此之外,合乘平台、合乘出行提供者不得收取时间计费或其他任何费用。

四、合乘出行提供者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合乘平台进行实名注册,并提供合乘出行车辆的号牌、车型、年检记录以及保险状况等信息。

(二)提供合乘的车辆须是驾驶员本人所有的、具有本市号牌且经检验合格的7座以下小客车。车辆所有人为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非营业性小客车不得提供合乘出行。

(三)在合乘平台提前发布出行计划及线路,每天不得超过4次合乘出行。合乘者的起讫点应在驾驶员经过的路线附近。

五、合乘平台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核实并登记合乘服务提供者身份、车辆信息。

(二)提供合乘协议文本、合乘运作流程、网上签约服务、合乘出行信息、评定信用等级等服务内容。

(三)按本实施意见第三条规定合理计算出行费用,并预先告知合乘者成本分摊费用。

(四)应将提供合乘出行的车辆相关信息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并实时传输合乘出行信息。车辆信息应包括车辆号牌、行驶轨迹、提供出行时间和出行次数等。所提供下载的合乘软件合乘功能应与巡游车、网约车软件功能分别设置,后台数据分开。

(五)应当完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依法合规采集、使用个人信息,严格保护数据安全,除配合交通、公安等政府部门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合乘平台不得泄露合乘双方的信息,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六)不得设置合乘出行提供者预先查询合乘者需求信息的功能(与合乘者签订合乘协议后方可查询),但应具备合乘者预先查询合乘出行提供者供给信息的功能。

(七)实时公布合乘出行提供者信用、车辆登记和车辆保险等信息,并建立和落实投诉快速处理制度。

(八)凡经查获以合乘名义从事非法营运的,列入黑名单,有三次及以上的非法营运记录的,禁止其发布合乘信息,不得再提供合乘服务。

六、合乘平台应当提供合乘出行服务协议,合乘者响应后,须网签合乘出行服务协议,明确合乘出行提供者、合乘人和合乘软件运营商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七、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

八、合乘各方应配合执法检查,并主动提供合乘信息。禁止任何企业和个人以合乘名义开展非法营运。对收费明显高于合乘计费标准、提供合乘服务超过规定次数、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的,由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九、合乘各方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共同维护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十、本意见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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