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政发〔2017〕28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产业扶贫信贷担保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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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产业扶贫信贷担保工作的实施意见》










宝政发〔2017〕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宝发〔2016〕3号)精神,创新财政支农和扶贫工作机制,放大财政资金政策效应,解决农业产业发展“融资难”“融资贵”和产业脱贫中贫困户自身力量不足、发展产业困难的问题,鼓励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贫困农户脱贫增收,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根据中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思路目标

创新财政扶贫机制,通过“财政+金融+担保”的合作方式,撬动金融资本支持产业脱贫,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参与脱贫攻坚,辐射带动贫困户全程参与产业发展,创设宝鸡产业扶贫新模式,实现农业经营主体做大做强、贫困户持续稳定增收,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农业产业扶贫信贷担保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财政支持。市级财政通过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建立农业产业扶贫信贷担保基金,为农业产业扶贫信贷担保业务提供资金支持,积极推进农业产业扶贫信贷担保业务发展。

(二)聚力脱贫。坚持产业脱贫与主导产业发展相结合、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相结合,重点支持与建档立卡贫困户有密切利益联结关系,能够带动贫困户发展产业,帮助贫困户增加收入的产业扶贫模式和经营主体。

(三)市场运作。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担保公司”)为农业经营主体承办产业扶贫贷款担保,实行市场化运作,滚动发展,循环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支持对象

在宝鸡市行政辖区内,凡是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与建档立卡贫困户签订增收脱贫帮扶协议,收购、加工、销售贫困地区贫困户农副产品、吸纳具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就业、通过参股或者托管经营以及其他利益联结方式带动贫困户稳定增收的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实施涉农项目的涉农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都属于农业产业扶贫信贷担保支持对象。随着脱贫攻坚目标的全面实现,农业产业信贷担保业务支持对象将扩大到所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农业产业扶贫担保贷款主要用于农业经营主体实施小型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和改进农业生产、引进农业新技术、农产品市场开拓与品牌建设、土地长期租赁和农业生产流动资金以及其他符合国家信贷政策的资金用途。

四、政策措施

(一)设立产业扶贫信贷担保基金。市级财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首期筹资5000万元农业产业扶贫信贷担保基金引导资金,由市财投控股有限公司撬动放大3倍的金融资本,建立2亿元的农业产业扶贫信贷担保基金,增资市担保公司,通过担保方式,放大5-10倍信贷资金,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并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实现脱贫增收。市财政通过逐年安排列支的方式,分5年每年列支专项资金,增加市财投控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

(二)建立产业扶贫信贷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市财政首期筹资1000万元,从今年起连续三年共筹资3000万元,建立宝鸡市农业产业扶贫信贷担保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对农业产业扶贫信贷担保贷款提供风险补偿。风险补偿金由市扶贫办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当农业产业扶贫担保贷款发生代偿时,由市财政、担保公司、金融机构按照5︰3︰2的比例承担。市财政对担保公司的代偿损失,予以适当补贴。随着后续我省农业再担保体系的完善,代偿风险可加入省级再担保分担。

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对产业扶贫担保贷款的贷款利率执行优惠利率;对于执行基准利率的扶贫担保贷款,由县区扶贫部门运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给予30%的贴息。

(三)开展产业扶贫信贷融资担保。对借款人资产、负债及经营情况进行尽职调查、评审,对符合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向金融机构出具同意担保函。对于经金融机构审批并为借款人发放担保贷款的项目向市扶贫办备案。备案项目享受风险补偿金补偿。

对符合条件的融资对象及其申报的借款项目,由项目所在县区扶贫和农业部门共同进行初步审查,核实后报市扶贫办,市扶贫办审核后统一向担保公司和金融机构推荐,按照程序办理担保贷款业务。

担保公司按照不高于1.5%的担保费率对产业扶贫担保贷款借款人应收取的担保费,市财政全额给予补助支持。

(四)实行产业扶贫信贷风险追偿。对代偿项目,由担保公司和金融机构商定追偿方案,共同追偿,也可以根据担保公司和金融机构自身规定,一方将债权转让给另一方,由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单方追偿。无论采取何种追偿方式,追偿回的收入在扣除追偿费用后按照各方承担的比例返还各方。

五、组织保障

为了确保此项工作有序开展,建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财政局、市扶贫办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农业局、人民银行宝鸡市中心支行、宝鸡银监分局、市金融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市农行、市邮储银行、陕西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鸡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农业产业扶贫信贷担保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业务工作需要,组建农业产业扶贫信贷担保业务管理机构,建立推进农业产业扶贫信贷担保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推进业务实施和相关政策落实。

市财政局按照本《实施意见》,商市扶贫办、市农业局、人民银行宝鸡市中心支行、宝鸡银监分局等单位制定《宝鸡市农业产业扶贫信贷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宝鸡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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