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办发〔2019〕16号《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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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9〕16号








延规〔2019〕012-市政办004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延安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6日

延安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2017年第81号)、《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3号)、《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意见》(陕政发〔2018〕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和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安保设施齐全有效,保障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 鼓励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中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五条 市政府责成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督查考核。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对县区、乡镇人民政府的目标责任考核,日常养护资金纳入县区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六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市级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贯彻执行省、市关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各项制度,制定全市农村公路养护规划,下达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组织验收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养护质量和养护资金使用。

第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筹措和使用负责,落实县区、乡镇、建制村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代表县区人民政府履行农村公路主体责任,主管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执行和落实各项养护管理任务,审查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建议计划,负责组织检查、考核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评定,监督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组织验收除省市验收外的其余养护工程。

第九条 县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负责县道、乡道日常养护和村道路面专业养护,拟定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养护工程设计、评审、招投标和发包工作,申请质量监督,申报并拨付养护资金,负责农村公路养护技术状况评定工作,对养护中心、施工企业和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等养护队伍进行日常业务检查指导。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农村公路管理所协调配合做好县道、乡道养护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村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对村公路日常养护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评比。做好大型水毁抢修、地质、冰雪等严重自然灾害应对处置工作,沿线乡镇要主动配合,并按时完成县区政府下达的抢险、处置任务。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区域内村道的清扫、保洁、绿化、疏通排水、水毁抢修、环境保障等工作,制定爱路护路村规民约。

第三章 资金保障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使用要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市人民政府负责筹集市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督促县区人民政府足额筹集县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十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每年每公里县道不低于7000元、乡道不低于5000元、村道不低于3000元的标准将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经费足额纳入县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

市人民政府按照每年每公里县道不低于5000元、乡道不低于4000元、村道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将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经费足额纳入市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对延川、延长、宜川三县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每公里再提高补助标准2000元,富县、黄龙、洛川三县每公里再提高标准1000元。

第十四条 每年市对县区养护补助资金的60%直接下达各县区,剩余40%与公路养护成效挂钩,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将补助资金拨付各县区。

第十五条 鼓励通过村民委员会“一事一议”、企业捐助、个人捐助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养护资金。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需要,建立养护经费随养管里程、使用年限、人工物价增长同步增长的保障机制。

第十七条 养护资金由县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养护计划用于本县区的农村公路养护,省补资金必须用于养护工程,市、县区资金用于日常养护和省补助养护工程自筹部分。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养管分离,县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对养护中心、施工企业等养护队伍实行合同管理,由县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招标、选用和监督、检查、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编制应结合通行安全和社会需求等因素,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安排。应当建立养护工程项目库,项目库实施动态调整,每年定期更新。每年由县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上级行业管理部门要求,根据项目库拟定建议计划,经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计划由县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在每年年末根据本辖区路况,编制下一年度计划,经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后下达,并配合做好市县区财政预算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考核和评定制度,完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二条 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增加和优化农村公路养护道班、工区布局,扩大作业覆盖面,提升专业技能,充分发挥其在公共服务、应急抢险和日常养护与管理中的作用。

第二十三条 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系统和公路技术状况统计更新制度,加快决策科学化和管理信息化进程。定期组织开展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县道和重要乡道评定频率每年不少于一次,其它公路在五年规划期内不少于两次。路面技术状况评定宜采用自动化快速检测设备。

第二十四条 鼓励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和村民委员会将日常保养交由公路沿线村民负责,采取个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实施,并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群众性养护队伍。

第二十五条 完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制度和乡规民约、村规民约,按照县区统一执法、乡村协助执法的工作方式,建立县有路政员、乡有监管员、村有专管员的路产路权保护队伍,发挥乡镇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作用,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并依法查处各类涉路违法行为,做好农村公路路域环境治理工作。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6日之日起施行,2024年7月6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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