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发〔2006〕16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浏览量:时间:2020-06-07 04:19:18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土资发〔2006〕166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20年5月27日自然资源部发布的《自然资源部关于公布第三批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然资源部公告2020年第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各矿业权评估机构,储量评审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国发〔2005〕28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 国发〔2006〕4号)的有关精神和要求,理顺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储量评审备案权限与矿业权审批管理权限的关系,现将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权限做如下调整:

一、国土资源部负责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处置工作由部负责,其余由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季度将价款确认(备案)和处置情况报国土资源部,报表格式见附件1。

二、国土资源部负责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矿产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由部负责,其余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评审机构的评审范围做相应的调整。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季度将储量评审备案情况报国土资源部,报表格式见附件2。

三、矿山企业上市融资涉及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仍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附件:【略】

1.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矿业权价款评估确认(备案)情况表;

2.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情况表。






国土资源部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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