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发〔2003〕13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浏览量:时间:2020-06-07 04:23:41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土资发〔2003〕136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20年5月27日自然资源部发布的《自然资源部关于公布第三批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然资源部公告2020年第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为落实《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02〕24号)的精神,切实作好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后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不再进行认定,设立备案管理制度。

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在受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请后,须在召开评审会议前3个工作日(采取函审方式评审的,须在受理评审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受理与安排情况表(见附件1)送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三、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在完成评审后,应及时将评审意见书和相关材料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意见书和相关材料,就评审机构、评审专家及评审程序等进行合规性检查,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备案证明(见附件2)。

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评审机构、评估和评审工作监督管理,并适时向社会公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有关情况。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按要求报送备案情况的同时,将评审中存在问题报国土资源部。




附件:(略)

1.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受理与安排表

2.关于《XX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国土资源部

二00三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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