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办发〔2022〕45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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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2〕4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9月15日







湖北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巩固拓展全省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促进残疾人实现较为充分较高质量就业,共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国办发〔2022〕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以有就业需求和就业条件的城乡未就业残疾人为主要对象,更好发挥政府促进就业的作用,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法规体系更加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能力和职业培训水平显著提高,残疾人职业素养和就业创业能力不断提升,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岗位。2022—2024年共实现全省城乡新增残疾人就业4.5万人,残疾人就业权益得到更好保障,推动形成理解、关心、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

1.落实《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切实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促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省残联、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人社厅、省政府国资委及各市、州、县按职责分工负责)

2.建立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统计制度,制定机关、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项目推进计划,确保“十四五”期间,编制50人(含)以上的省级、市(州)级机关,编制67人(含)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县级以上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有15%(含)以上的残疾人。县、乡两级根据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总数,统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省级、市(州)级机关和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人社厅,省残联及各市、州、县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落实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

3.国有企业组织助残就业活动。选择一批业务范围覆盖较广、岗位较多的国有企业,每年开发一批岗位定向招聘残疾人。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及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国有企业应当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每年新增建设邮政报刊零售亭等社区公共服务点时,预留一定比例的岗位专门安排残疾人就业,并适当减免摊位费、租赁费,有条件的地方免费提供店面。各地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对残疾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放宽对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数量、间距要求。(省政府国资委、省人社厅,省邮政管理局、省烟草专卖局,省残联及各市、州、县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落实民营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

4.开展民营企业助力残疾人就业行动。出台头部平台、电商、快递等企业帮扶残疾人就业创业具体措施,组织一批头部平台、电商、快递等新就业形态企业对接残疾人就业需求,每年开发一批岗位定向招聘残疾人。对在平台就业创业的残疾人减免加盟、增值服务等费用,给予宣传推广、派单倾斜、免费培训等帮扶。将助残就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或编制专项社会责任报告。(省人社厅、省经信厅,省工商联、省残联、省企业联合会及各市、州、县按职责分工负责)

5.组织创立助残就业创业企业联盟。协调行业协会商会、企业联合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参与搭建助残就业创业可持续发展新平台,加强对残疾人自主创业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指导与扶持,提供联系劳动项目、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和雇主培训等服务。推进助残就业创业经验和人才交流,将残疾人就业纳入“民营企业招聘月”“金秋招聘月”等活动,开展“民营企业助力残疾人就业”“民营企业进校园”等活动,定向开发见习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探索建立政府主导、社会联动、全民支持的残疾人就业创业新模式,逐步形成助残就业创业社会化、常态化、市场化。(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人社厅,省工商联、省企业联合会、省残联及各市、州、县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落实残疾人组织助残就业行动。

6.发挥各级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扶残助残社会组织和残疾人就业创业带头人等作用,选择一批已经形成一定市场规模、运行稳定的就业项目,加大扶持力度,带动辐射更多残疾人就业创业。总结不同类别残疾人就业创业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推广“千企万人助残就业计划”等项目,打造残疾人文创基地,鼓励支持有一定基础的残疾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以帮扶残疾人就业为主题的公益慈善项目和活动。(省残联,省文旅厅及各市、州、县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落实就业困难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

7.大力推进辅助性就业。在各地建立的“阳光家园”“残疾人之家”、残疾人托养机构、残疾人职业康复机构等普遍开展辅助性就业。发挥街道、社区、残疾人亲友组织、慈善组织、爱心企业等各方作用,推动辅助性就业加快发展。市(州)级残联普遍开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劳动项目调配工作,开发、收集、储备劳动项目,打造产品和服务品牌。在辅助性就业机构试点设置社会工作岗位,配备残疾人就业辅导员。(省残联,省人社厅、省民政厅及各市、州、县按职责分工负责)

8.将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残疾人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持续开展“就业援助月”等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提供有针对性的重点帮扶。统筹用好现有公益性岗位,促进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创业,按规定落实公益性岗位补贴与社保补贴。(省人社厅,省残联及各市、州、县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落实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

9.落实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各项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帮扶车间和农村残疾人就业基地按规定通过现有资金渠道予以支持。通过提供土地流转、产业托管、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销售、融资等方面服务,扶持农村残疾人或其家庭成员从事种植、养殖、加工、乡村旅游、农村电商、农村寄递物流等行业。开展“农机创业路自强借东风”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活动,帮扶带动1000名农村残疾人就业。(省人社厅,省残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文旅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及各市、州、县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加大精准帮扶力度,促进困难残疾人就业。持续开展农村困难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项目。帮助纳入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残疾人家庭成员就业创业。持续做好易地搬迁残疾人就业帮扶。定点帮扶项目向残疾人就业倾斜。(省发改委、省文旅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及各市、州、县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落实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帮扶行动。

11.建立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帮扶工作台账,按照“一人一档”“一人一策”要求重点帮扶。加强对残疾人大学生所在高校的指导,做好残疾人大学生就业相关政策宣讲、技能培训、岗位推介等工作,落实各类就业扶持相关补贴政策。(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残联及各市、州、县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将残疾人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对象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和民营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中。(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工商联、省残联及各市、州、县按职责分工负责)

13.推进湖北省“阳光就创”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创业促进活动。将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24365校园网络招聘服务”、百日千万网络招聘专项行动、大中城市联合招聘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全国人力资源市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等活动。(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残联及各市、州、县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落实盲人按摩就业促进行动。

14.推进省级盲人按摩医院的医疗、康复、培训等基础设施建设,组建相应医疗管理团队,形成区域示范中心,带动影响周边地区建设盲人医疗按摩机构。多渠道开发盲人就业新形态。(省残联,省发改委、省人社厅、省卫健委及各市、州、县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加强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资格审核、继续教育和职称评审等工作组织,支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开办医疗按摩所和进入医疗机构就业。(省残联,省发改委、省人社厅、省卫健委及各市、州、县按职责分工负责)

16.推动盲人保健按摩行业标准化建设,发挥各级盲人保健按摩实训基地、盲人按摩机构、职业培训机构示范作用,规范开展盲人保健按摩及培训,促进盲人保健按摩行业整体服务水平提升和行业规范化、品牌化发展。(省残联,省发改委、省人社厅、省卫健委及各市、州、县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落实残疾人就业服务提升行动。

17.依托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实现残疾人就业数据互联互通。充分利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和全国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准确掌握全省残疾人就业基本数据。(省人社厅、省政务办、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退役军人厅,省残联及各市、州、县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四个一”活动,对就业年龄段未就业残疾人至少进行一次基础信息核对,对其中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至少组织一次职业能力评估、进行一次就业需求登记、开展一次就业服务。(省残联及各市、州、县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范围。县级以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完成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就业服务内容、标准、流程等规章制度。定期举办残疾人就业服务交流活动。(省人社厅,省残联及各市、州、县按职责分工负责)

20.试点并逐步推动建立残疾人就业辅导员队伍。扶持一批残疾人就业社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将残疾人就业服务按规定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及各市、州、县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创业残疾人,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工伤伤残职工纳入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开展各类残疾人就业服务。(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及各市、州、县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落实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22.以残疾人职业能力评估结果为依据,以劳动力市场需求为导向,鼓励用人单位参与培训体系建设,引导职业院校积极开发面向残疾人的就业创业培训项目,分类开展精准培训。(省残联,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及各市、州、县按职责分工负责)

23.对有就业需求和就业条件的就业年龄段未就业残疾人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创业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培训费、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省残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及各市、州、县按职责分工负责)

24.加强各级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建设。定期举办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和职业技能展示交流活动。鼓励中高等职业院校扩大残疾人学生招收规模,帮助具备初高中文化程度且有接受职业教育意愿和能力的青壮年残疾人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按规定享受学生资助政策。(省残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及各市、州、县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省各级残工委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全省各级人民政府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推动残疾人就业相关政策落实。各责任部门根据自身业务范围,落实职责分工。各级残联配合有关部门完善、落实、宣传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精准掌握并按规定共享残疾人就业状况与需求信息,组织实施残疾人就业帮扶活动,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

(二)加强资金保障。落实《湖北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湖北省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方案》,保障残疾人相关资金投入,制定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重点项目实施办法,确定合理的补贴和奖励标准、条件等内容,对各类就业帮扶、培训基地建设按规定给予扶持。加大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的奖励力度。

(三)加强宣传动员。充分利用重要时间节点,加大对残疾人就业的宣传力度。用通俗易懂、简单明了的文字、图片、视频形式,大力宣传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社会责任、残疾人就业能力和潜力,宣传残疾人就业服务流程、需求反馈渠道和信息获取方式。加大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宣传力度。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明确各项行动负责部门和职责分工,按年度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各市、州、县残工委每年年底向上一级残工委报送落实情况,并在方案实施期间至少组织一次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和效果评估。2024年底,省政府残工委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本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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