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办发〔2015〕7号《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时间:2021-02-02 05:39:50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延政办发〔201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陕政办发〔2014〕21号)精神,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健全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着力加强全程监管,依法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不断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切实维护广大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用3至5年时间,建立健全市、县、镇(乡)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检测体系,建立全程可追溯互联共享的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农产品质量全程监管制度基本建立,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农产品产地证明管理、质量追溯管理等制度全面落实,农业标准化生产基本普及,形成有效的区域监管模式。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定可靠,无公害、绿色、有机和地理标志等优质农产品比重达到60%以上,主要农产品质量监测合格率稳定在96%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生产源头监管。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评价,加大产地安全普查力度,推进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整县环境评价工作,把好农产品生产环境安全关。严格农业投入品监管,依法规范农资经营主体资格准入管理,实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购销制度,推广农资连锁经营和直销配送,推进农资诚信体系建设,定期开展农资质量抽查。

(二)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制修订主要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覆盖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农业技术标准体系。普及标准化生产技术,大力推进园艺作物标准园、畜禽及水产标准化规模养殖,推进整乡镇、整县域实现农业标准化。鼓励现代农业园区、专业协会、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家庭农场开展农业标准化试点示范,实施农业先进标准和良好农业规范。鼓励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工作(每县区每年至少认证2个无公害农产品),建立以奖代补机制,大力培育优质安全农产品品牌,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三)加强全程质量监管。鼓励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对被命名为国家、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的,列入财政支持范围给予重点扶持,并参照延安市《年度考核工作实施细则》加分规定给予加分。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制度,认真执行农药安全间隔期和兽药休药期的规定,推广绿色防控技术。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证明管理,落实“一对一”监管制度,推进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有效衔接。加强农产品收购、贮藏、运输环节监管,制定农产品收贮运环节管理办法和制度规范,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试点,探索建立收贮运环节交货查验、档案记录、质量抽检、问题产品召回、无害化处理等制度。规范农产品收贮运环节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和农产品包装标识管理,建立登记管理制度。大力发展农产品产地贮存保鲜冷链物流。

(四)加强畜禽屠宰监管。全面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逐步推进牛羊禽定点屠宰工作。加强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强化畜禽屠宰厂(场)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进厂检查登记、待宰静养、肉品品质检验、“瘦肉精”自检、无害化处理、信息上报等六项管理制度。坚决杜绝屠宰病死动物、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强化生鲜乳生产、收购、贩运环节监管。切实做好畜禽屠宰检疫工作,建立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

(五)加强专项整治和监测预警。深化突出问题治理,全面排查区域性、行业性、系统性风险隐患,集中力量解决产地污染、假劣农资、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农(兽)药残留超标等突出问题,加大案件查办和惩处力度,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加快实施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项目,鼓励农产品质检机构开展实验室计量认证和资质考核。加强农产品质量风险监测预警,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队伍,将“菜篮子”产品全部纳入评估范围,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监督抽检,建立风险预警监测网络数据库。制订出台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处置、舆情引导和信息通报机制,及时化解和妥善处置各类农产品质量安全舆情。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区政府对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县区和镇乡政府绩效考核范围,明确考核评价、督查督办等措施。农业、畜牧、水务部门要督促指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产地环境管理、生产过程管控、包装标识、准入准出等管理制度。建立由各级农业部门牵头,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畜牧、水务、公安、交通、财政、编制、环保等部门组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提升监管能力。按照新增职能与监管力量相匹配的要求,加快完善市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充实监管人员。在乡镇农业综合服务站挂牌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服务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落实市县农业综合执法、动物卫生监督及屠宰执法、渔政管理机构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职责,完善执法装备,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督和查处。完善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加快农产品质检体系项目建设,尽快形成检测能力,提高监管水平。

(三)加大经费投入。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投入机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检测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监测专项资金。不断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扶持政策,重点支持开展标准化示范创建、专项整治、“三品一标”认证、应急管理、质量追溯、宣传培训、检验检测等工作。市县财政要逐年加大经费投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顺利开展。

(四)严格责任追究。认真落实《陕西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约谈、情况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行政不作为、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而导致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严肃问责。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严惩各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不断提高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

(五)推行社会共治。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和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培训力度,提高监管队伍和从业人员素质,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检测员以及生产经营主体内检员持证上岗。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提高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质量安全意识。统筹利用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共同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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