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发〔2017〕10号《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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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延政发〔2017〕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延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3日



延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本届政府工作,规范政府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坚决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决策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努力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学习型、服务型、落实型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向市长负责。

第六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条 常务副市长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受市长委托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

第八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及时向市长报告。受市长委托,负责其它方面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 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和市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十条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委员会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根据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发布规范性文件。

市审计局在市长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第十一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严守纪律,勤勉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公共服务和环境保护等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的机构职能体系,不断优化公共服务,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三条 全面落实中、省宏观调控政策,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全市经济持续较快发展。

第十四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五条 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积极妥善化解各类矛盾,增强社会自治能力,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十六条 优化公共服务,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认真落实“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和“四张清单”制度,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牢固树立“马上就办、办就办好”理念,认真落实便民利民服务措施,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网上办事流程,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方便人民群众办事。

第十七条 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等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公开的其他事项,除依法保密的外,均应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要严格按程序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健全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集体审议制度。

第二十条 各工作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学者、科研院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公众代表等共同参与论证,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第二十一条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主管部门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将结果及时反馈市政府进行调整完善,确保各项决策部署平稳实施。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接受监督,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市政府规章,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第二十四条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市政府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承办。

第二十五条 加强立法协调,对市政府相关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市政府法制办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市政府决定。市政府规章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要坚持科学民主立法,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适时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依法撤销、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制发规范性文件时,应先报市政府法制办统一登记后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印发前进行统一编号,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延安政报统一公布,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由市政府法制办分别向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领导要加强法律学习,牢固树立法律观念,切实增强法律意识,每年组织1-2次集体普法学习,具体工作由市法制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出现以市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和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办理,其他相关部门或机构组织参与配合。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决策后评价、依法纠偏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对重大决策的社会效果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价,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对决策不当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要坚决查究。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自觉接受市人大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自觉接受司法、监察、审计等专项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认真查处和整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

第六章 狠抓工作落实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埋头苦干精神,坚持实事求是,勇于开拓创新,不断提高政府工作效率。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提出的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草案、财政收支预算草案、重点项目建设计划草案,经市人代会审议批准后,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抓好落实。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对市政府分解下达的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工作台帐,明确牵头领导,夯实工作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第三十四条 全面推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严格落实“三项机制”,坚持平时督查、季度讲评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动态考评机制,加强工作督查,严格责任追究,奖优罚劣,推动各项工作落细、落快、落实。

第七章 加强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国务院“约法三章”,按照“一岗双责”要求,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三十六条 健全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努力形成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健全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财政投资项目管理制度、工程建设领域监管制度等,着力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第三十七条 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准则,不干预和插手工程项目招投标、土地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市场交易活动,不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家属亲友谋私利,不收受礼品,不出入私人会所和高消费娱乐场所,不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做廉洁自律的表率。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要自觉践行和弘扬延安精神,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尽量安排集体乘车,市政府主要领导到县区考察调研,随行市直部门负责同志不超过4人;其他市政府领导到县区考察调研,随行市直部门负责人不超过2人,并不得派人员到边界迎送,不张贴悬挂欢迎标语横幅(含电子屏幕),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等。

第三十九条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工作纪律,进一步控制陪餐人数,不搞重复陪餐,按照《延安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接待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国家各部委领导及其他来延重要客人,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招商引资等商务接待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接待标准可适当上浮。其他接待工作,按照“对口接待”原则,由相关部门或市接待办具体负责。

第四十条 规范新闻报道工作,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级新闻媒体作一次性报道,文字稿不超过1200字,电视播报不超过2分钟;市政府常务会、市长办公会一般不作报道,确需报道的,作一次性报道,文字稿不超过600字,电视播报不超过1分钟;市政府召开的其他会议以及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出席的会议,只作一次综合报道,文字稿不超过600字,电视播报不超过2分钟;部门经市政府批准召开安排部署年度工作的全市性会议发短消息,文字稿不超过400字,电视播报不超过1分钟,部门自行召开的其他会议一律不报道。

市级领导干部出席重要活动,由市级新闻媒体作一次性报道,文字稿不超过400字,电视播报不超过1分钟,出席一般活动不作报道。市政府领导同日会见同一客人或多批客人,确需报道的,可在市级新闻媒体刊播综合消息,并控制字数、时长,不单独报道每场会见消息。

第四十一条 规范新闻报道用语,市级领导干部在各种场合讲话,宣传报道均不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或重要部署”,只称讲话、指示或部署。市级领导干部参加某项工作或活动,宣传报道不得使用“亲自或亲临”等词语。除按规定需市委书记、市长授权,或受市委书记、市长正式委托外,其他市级领导干部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工作及参加有关会议、公务活动时,不提“受市委书记或市长委托”。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出国(境),必须事先申报、从严审批。市政府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须经市委或市政府主要领导签批后,由市委组织部、市外事办分别办理有关手续,报省委、省政府及省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从严执政,敬畏权力,守住底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及时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故意设卡、刁难设阻、推诿扯皮的人和事,要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发生,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四十五条 除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外,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县区、部门、单位举办的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确需市政府领导出席的,按照规定程序审批获准后,一般只安排1名市政府领导出席。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离延外出,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程序履行请假报备手续;各工作部门和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离延外出,应事先向市政府履行请假手续,依次经秘书长、市长审批获准,履行完请假报备手续后方可离延外出。各工作部门和各县区政府要坚持24小时值带班制度,确保上下联络畅通。

第四十七条 大力改进会风文风,实行会议文件限额管理,切实减少会议召开次数,严格控制印发文件数量,提倡开短会,开专题会、现场会和电视电话会。中、省文件已发至县级单位的,一般不再以市政府名义下发;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一般不再以市政府文件批转或由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第四十八条 重视信访工作,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工作部门负责人要亲自接待上访群众,亲自阅批群众来信,及时协调处理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

第八章 严格会议制度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组成。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县区和其他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

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二)安排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三)分析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通报重要工作和重要情况;(四)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第五十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可根据情况邀请市政府党组成员列席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有关县区、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省委、省政府的重要部署和市委的决定,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二)讨论通过呈报省政府审定的重要报告和请示;(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等议案;(四)讨论通过市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措施;(五)审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六)讨论决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七)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

下列情况,一般不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事项:(一)属分管副市长职权范围内可以决定的事项,由分管副市长研究决定;(二)涉及机构编制问题,由市编委会研究决定;(三)涉及规划选址问题,由市规委会研究决定。

下列情况,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提交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审定:(一)审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和重大建设项目;(二)研究全市经济建设的重大举措和经济运行的重要调控措施;(三)研究全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问题和重大社会动态问题;(四)研究其他需要提交市委常委会议研究的问题。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召开前,议题提案单位要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和沟通协商,书面征求相关县区、部门和单位意见建议,与议题材料一并送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由分管副市长或协调秘书长主持召开协调会议,形成书面意见,经市长审核同意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议题涉及单位一般不超过12个,汇报材料一般不超过2000字。

第五十二条 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决策事项,应当同时报送以下附件材料:(一)决策调研报告;(二)决策备选方案;(三)社会公众综合意见;(四)专家评审组评审意见;(五)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六)涉及法律法规的意见;(七)涉及财政资金的意见。以上附件材料,应当随议题文本一并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对附件材料不全的议题,原则上不提交会议研究。

第五十三条 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应当至少在会议召开前两天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审查。对临时突击报送或经审查不成熟的议题,原则上不提交会议研究。

第五十四条 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议题由提案单位主要负责人亲自汇报,不得委托副职代为汇报,不得带工作人员进入会场。汇报发言一般不超过10分钟,讨论发言一般不超过5分钟。

第五十五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有关县区、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贯彻省政府或省级有关部门召开的、需要在全市范围内落实的有关会议精神;(二)讨论决定上报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请示、报告;(三)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四)研究决定临时性经费申请和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减免,审批市本级预算追加支出等事项;(五)研究市政府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六)研究需要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其它事项。

第五十六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受委托的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可临时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研究处理属于市长、副市长分管职责范围内需要统筹协调的事项;(二)研究处理属于市政府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组织实施的业务事项;(三)研究处理全市性重要活动的协调实施事项;(四)研究处理具体问题的协调实施事项;(五)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六)研究处理上级领导或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对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七)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第五十七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及时向市政府主要领导请假并获准后,向市政府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委派在家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八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经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专项问题协调会议纪要经相关副秘书长审核后,由市政府相关领导同志签发。会议纪要应在会议召开后三个工作日内发出。

第五十九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项问题协调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办落实。会议决定事项涉及有关部门的,由该部门主要领导负责,认真抓好落实。对落实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分管副市长、市长汇报。

第六十条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年度性工作会议,须提前5个工作日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批,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并讲话的,讲话材料由会议主办部门起草,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把关。应由各部门召开的业务性会议,不得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不邀请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一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不超过半天,人数不超过150人;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一般不超过1天,人数不超过130人;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一般不超过半天,人数不超过100人,只安排与会议内容密切相关的市直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只下开一级,不安排与会议内容无关人员参加或列席。除重要会议外,一般会议以及部署单项工作的全市性会议,原则上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时间不超过1小时。

第六十二条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召开的全市性会议通知,经有关副秘书长审核后,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未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而确需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直接通知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同志参加,特殊情况确需参加的,须报请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

第六十三条 省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市级有关单位承办的全省性会议,受委托单位要及时向市政府写出书面请示,同时附省政府有关部门文件,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章 规范公文审批

第六十四条 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报送市政府的文件应当符合公文格式相关规定,成文日期距报送时间原则上不能超过3个工作日。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第六十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可以直接向市政府报送文件,乡镇一级政府及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下属单位不得越级向市政府报送文件。

第六十六条 凡报送市政府的公文,统一先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由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当日分流至相关科室办理;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文件拟办意见,经相关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后,送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以上事项原则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六十七条 领导同志审批公文时,应签署明确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各种参阅件、内参件,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具有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表示“同意”请示事项;对于报送的“白头”文件,原则上领导不予批阅。

第六十八条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秘书长认为重要的,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六十九条 以市政府名义的行政事务用印,应经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审签同意;以市政府党组名义的行政事务用印,应经市政府党组书记审签同意,或经市政府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审签同意;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的行政事务用印,应经秘书长审签同意。

第七十条 对市政府各部门、各系统评选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确需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应按规定程序研究决定。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5月31日印发的《延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延政发〔2011〕46号)同时废止。

市政府部门管理机构、挂靠机构、直属事业机构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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