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函〔2019〕55号《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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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延政函〔2019〕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中省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18〕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企业发展,稳定就业岗位

(一)认真落实企业稳岗政策。失业保险费率继续保持1%,支持企业降本增效。对依法参保足额缴费1年以上且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指裁员率低于我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下同),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存在失业保险历史欠费的参保企业,在补缴欠费或按规定签订缓缴协议后可申请返还,返还标准参照正常缴费企业执行;对存在规模性失业风险且不裁员或少裁员的支柱产业企业,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可将返还标准上浮10%-20%。2019年度内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返还标准按我市6个月的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上述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加大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落实融资服务业务降费奖补政策,通过业务补助、保费补贴、增量业务奖励、绩效综合评价等方式,重点支持单户贷款在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担保业务量大、担保费率低于2%的融资担保机构,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鼓励银行业机构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支持保险公司开发专利质押融资保险等新型产品,拓展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金融办、人行延安市中心支行、延安银保监分局负责)

(三)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2019年度困难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列支。企业应事先制定职工在岗培训计划和培训经费预算,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培训后,企业提出申请(在省级(含)以上登记注册的企业,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评估合格的,按不足额度予以补助。(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二、加大扶持力度,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四)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创业明星、巾帼建功、双学双比等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信用乡(村)推荐的借款人和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统一提供反担保的借款人,免除反担保。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25%(超过100人以上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在商业银行获得贷款的,可按照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计算的利息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额度的贴息。担保基金的贷款责任余额,可扩大至担保基金额度的10倍。建立健全担保基金补充机制,以市、县区财政部门为主共同筹集,及时补充担保资金,所需资金从一般预算中安排。健全担保基金代偿机制,对借款人无法偿还的创业担保贷款,由担保基金、经办金融机构按8:2分担。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政策,在当年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总额中拿出一定比例,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用于工作经费补助。(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人行延安市中心支行、延安银保监分局负责)

(五)加快标准化创业中心建设。按照“要素齐全、即时服务、一次办结”原则,建设标准化创业中心(或创业孵化基地,下同),构建为创业主体提供登记注册、税收社保缴纳、人力资源服务、财务法务事务代理,以及融资贷款、创业技能提升培训、专家导师指导等标准化服务体系,组建以知名企业家或成功创业人士、创业投资人、研究型学者为主的专家导师团队。鼓励支持县区与高校、开发区合作,以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为重点对象,创办县区创业中心;鼓励支持乡镇(街道)与当地产业龙头企业、各类投资人合作,以返乡农民工和当地农民为重点对象,创办乡镇(街道)创业中心,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优质、高效、低收费或零收费的“一站式”创业服务。创业中心应明确孵化期,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在孵化期内,创业中心应逐年适度递增房租等费用,引导孵化实体加速成长,提高孵化效率。(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司法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三、突出重点群体,做好就业援助

(六)落实失业人员帮扶政策。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服务机构向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民工开展职业介绍等服务,上述人员与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公司签订1年以上劳务合同的,可享受每人每年一次50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2019年度登记失业的困难企业失业人员,均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享受相应政策扶持。其他企业一次性吸纳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10人(含)以上就业的,每吸纳1人,给予企业500元的奖补性职业介绍补贴。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条件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保险费。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大龄、残疾、低保家庭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失业人员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以户籍地不在常住地为由拒绝提供上述服务。(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负责)

(七)提高失业人员培训补贴。取消就业培训定点机构批准认定制度,建立职业技能培训备案制度,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具备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人社部门对培训过程进行监管,根据培训效果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参训人员培训合格或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且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相应补贴标准的1.5倍给予补贴,其他补贴标准不变。2019年至2020年,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按每人每天不超过50元的标准再给予交通和生活费补贴,每期不超过2500元,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失业人员,培训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其他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补贴、交通和生活费补贴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2019年至2020年,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人员范围由企业在职职工扩展到企业、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缴费条件由在职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以上放宽至12个月(含)以上,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的,可申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补贴标准为初级1000元、中级1500元、高级2000元。取得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职工的补贴标准和审核发放办法,参照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执行。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八)扩大就业见习规模。见习人员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见习期限放宽至3-12个月,见习期间,每人每月给予1200元生活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提高至每人每月25元。鼓励企业(单位)在见习后留用见习人员,留用率不低于见习人数50%的,按留用人数对企业(单位)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见习留用补贴。(市人社局等部门和单位负责)

(九)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临时生活补助。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促进就业责任

(十)夯实工作责任。各县区要承担促进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因地制宜,多措并举,统筹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各县区要在本通知印发30日内,结合实际制定出台具体实施办法或方案,确保各项政策尽快落地。市人社局要统筹协调促进就业政策制定、督促落实、统计监测等工作。市财政局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督促各县区规范资金管理,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监管,加快支出进度,有效使用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全面深入落实促进就业政策。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能职责,及时出台配套政策措施,组织开展促进就业专项活动,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抓好政策服务。市、县区有关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引导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深入企业宣讲政策、了解困难、做好帮扶。对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的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建立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深化就业创业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流程,精简证明,加强监管,确保各项政策资金规范便捷地惠及享受对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大资金投入力度。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统筹力度,调整优化资金支出结构,确保促进就业工作的资金需求,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对落实就业政策到位、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成效明显的县区,在就业补助资金分配上予以适当倾斜。各县区政府要参照市级财政就业补助资金配套标准,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力度,落实相应配套资金。(各县区政府,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

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及发现的重要问题,及时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延安市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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