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函〔2018〕203号《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21-02-02 06:38:21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










延政函〔2018〕20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延安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已经五届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延安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2日



延安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政策,做好“无中生有、有中生新”两篇文章,促进科技成果在全市转化利用,制定本规定。

一、创建“红色筑梦”创新创业门户。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给第三届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青年红色筑梦之旅”大学生的回信精神,携手国内高校共建“红色筑梦·创业延安”创新创业品牌,完善大学生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加大大学生创新创业投入,激发“红色筑梦”创新创业门户经济效应,汇集创新创业资源,把大学生创新创业转化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市科技局、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高新区、团市委)

二、推进产学研合作转化成果。立足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培育新兴产业目标,以科技园区为载体,与国内外著名大学、科研院所和大中型企业建立产学研合作关系,重点在人才培养、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研发平台建设等方面加大合作。支持省级以上科技园区在经济发达地区、科技资源富集区域设立一批离岸孵化器、众创空间,聚集创业团队、吸收科技成果,在离岸完成成果中试,在延安落地生产。(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发改委、省级以上科技园区)

三、设立市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5000万元的市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作为母基金,按不超过实际到位资金30%的比例,投入支持社会资本来我市设立天使子基金、创业子基金,并将母基金的投资增值部分奖励给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的管理团队。全面落实国家对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入驻我市众创空间的,免收前三年场地租赁费。(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税务局)

四、引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按“一事一议”方式,引进国内产业龙头企业、著名高校和院所来我市创办产业技术研究院,以重大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方式设立科技型企业,由市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延安红色筑梦科技创业投资基金等给予300-500万元的风险投资支持,并按企业缴纳税收、社保费用规模的双倍,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招商局、市金融办、市税务局)

五、聚集发明人团队转化成果。对引进省内外科技新星、技术创新团队来我市搭建创新平台和转化研发成果的,按“一事一议”方式,采用研发资助、创新平台建设后补助等方式,给予100-300万元的资助。对持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潜力大的科技成果发明人(团队)在我市落户并转化的,给予30-50万的资助,入驻市级科技园区、众创空间和孵化器的,免收前三年场地租赁费。(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各县区政府)

六、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建设一批院士工作站,支持院士团队科技成果在我市转化。对新设立的院士工作站,给予牵头单位100万元补助,给予院士50万元科研补助。以一个基地资助100万元的方式建设一批成果转化基地,重点在新材料、生物技术、绿色食品、现代农业等领域,支持科技园区和高校院所、大中型企业合作共建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市委人才办、市科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七、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新认定的省级和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支持国内外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来我市设立分支机构,根据组织供需双方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的实际到位投资金额、技术合同交易的实际支付额,按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三档给予奖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八、推进科技成果乡村转化。以县域为单位,市、县合作建立一批现代农业技术推广示范站(园、基地),经验收合格后给予30万元的后补助。发挥科技特派员的技术经纪人作用,组织先进实用成果在田间转化,根据年度技术交易合同实际支付金额,按5万元、7万元和10万元三档给予奖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各县区政府)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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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延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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