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函〔2020〕244号《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9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21-02-02 06:38:23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9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的通知》










延政函〔2020〕2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9年退役士兵安排工作计划的通知》(陕政办函〔2020〕10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下达2019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计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安排对象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及《退伍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安排工作情形,并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2019年冬季退役士兵。本次下达全市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2019年冬季退役士兵共110人。

二、严格政策落实

退役士兵安排工作计划属政府指令性计划,下达计划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严格执行退役士兵安置计划,接收单位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变相拒绝接收。已落实接收单位,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上岗的,应当从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给退役士兵发放生活费直至上岗为止,并落实社会保险等待遇。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以其在军队服役最后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6%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其中8%作为个人缴费计入个人账户,所需费用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同级财政资金安排。

退役士兵享受所在单位正式员工同工龄、同工种、同岗位、同级别待遇。军龄10年以上的,接收的企业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接收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退役士兵法规政策,积极鼓励退役士兵参加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发挥安置主渠道作用,确保提供充足的安置岗位数量,切实提高安置岗位质量。不得提供濒临破产或生产有困难的企业岗位以及与退役士兵安置地不在同一地区(设区市)的岗位给退役士兵。

三、强化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将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纳入目标考核体系,作为双拥模范城(县)、爱国拥军模范单位和领导干部政绩评价的重要条件,强化责任担当,确保按时完成本级年度安置任务。

(二)夯实主体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尽快制定本级安置计划,落实安置岗位,保证各项工作有序推进。要按照量化服役表现等相关规定,加强实绩考核,实行“阳光安置”,确保安置工作公开公正公平。

(三)依法依规追责。各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采取定期跟踪、实地督导等方式,积极跟进了解工作进展,遇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建立责任倒查制度,对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县(市、区)和拒收退役士兵的单位,实行约谈督促、挂牌督办、媒体曝光,责令限期整改;对拒绝整改的,要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陕西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追责问责。各县(市、区)要严格按规定确定安排工作对象,不得擅自扩大安排工作对象范围。




附件:1.市直部门安置退役士兵计划表.doc

2.县(市、区)安置退役士兵计划表.doc






延安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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