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函〔2020〕175号《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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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延政函〔2020〕1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延安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延安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8日

延安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16号)、省政府《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函〔2020〕61号)要求,做好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来陕回延考察重要讲话、批示指示精神,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在总结前期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为推进全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现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奠定基础。

二、工作目标

按照自然资源部和省政府统一部署,市、县(市、区)政府依据管辖职责,充分利用国土三调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对全市范围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河流湖泊、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历史名胜古迹、红色革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有林区开展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实现对水流、水库、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全部国土空间内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清晰界定全市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三、主要任务

(一)配合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按照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的统一部署和相关要求,配合做好全市范围内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省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市级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配合,做好权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

(二)开展各类自然保护地、河流湖泊、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历史名胜古迹、红色革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有林区的确权登记工作。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区域内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确权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制定实施方案,组织技术力量依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政策性文件,利用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分布状况,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数量、质量、种类、分布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市自然资源局依据确权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局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各类自然保护地、河流湖泊、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历史名胜古迹、红色革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有林区等的确权登记工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水流、水库、森林、湿地、滩涂、草原等,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作为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资源类型予以调查、记载。同一区域内存在多个自然保护地时,以自然保护地的最大范围划分登记单元。

(三)开展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区域内由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河流、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的确权登记工作。市自然资源局、水务局会同水流流经的有关县(市、区)政府制定实施方案,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以及河湖管理范围划界成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探索建立水流自然资源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水流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市自然资源局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局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河流、水库、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的确权登记工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四)开展湿地、滩涂、草原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区域内由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湿地、滩涂、草原自然资源的确权登记工作。市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县(市、区)政府联合制定实施方案,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湿地、草原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开展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湿地、滩涂和草原自然资源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市自然资源局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局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湿地、水库、草原、滩涂等自然资源的确权登记工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已经在自然保护地、水流、滩涂、草原、水库等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内登记的湿地、草原不再作为单独湿地、草原进行登记。

(五)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区域内由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探明储

量矿产资源的确权登记工作。市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县(市、区)政府联合制定实施方案,组织技术力量依据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库,结合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和国家出资探明矿产产地清理结果等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状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通过确权登记,明确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范围、种类、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勘查、采矿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和公共管制要求。市自然资源局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局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探明储量矿产资源的确权登记工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六)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区域内由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森林自然资源的确权登记工作。市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县(市、区)政府做好已登记发证的市属国有单位林权权属证书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衔接工作,进一步核实权属界线,对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以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分登记单元,进行所有权确权登记,市自然资源局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局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森林资源的确权登记工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七)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统一使用全国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按照统一标准开展工作,实现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统一管理、实时共享。建立市县两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土调查信息、专项调查信息实时关联,与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林业等相关部门信息互通共享,全力做好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以上任务分工,根据正式发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政府行使所有权和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进行调整。

四、工作安排

按照中省统一部署要求,自2020年起,利用4年时间完成全市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2023年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全市域覆盖的工作目标。

(一)准备启动阶段(2020年12月31日前)。配合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开展辖区内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包括水库、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河流自然风景区、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历史名胜古迹、红色革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有林区确权登记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并印发实施。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2年12月31日前)。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根据国家自然资源清单目录及省自然资源厅工作安排,每年选择一批重要自然生态空间和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建立市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

(三)全面覆盖阶段(2023年1月1日以后)。在完成全市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基础上,适时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逐步实现全市各类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是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负总责,明确目标要求、落实任务分工、制定工作方案,确保按时完成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二)强化协调配合。市级各相关部门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联动、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全力支持和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编制市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完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工作制度,推动自然资源登记信息化,组织开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培训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数据库建设等工作经费。市生态环境局协助提供生态保护红线成果、环境保护规划、排污许可资料、水质监测、水功能区划等成果,配合市自然资源局划定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及其他相关工作。市水务局负责提供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基础资料,水利普查、水资源调查评价等历史资料,河流、湖泊堤防、水域岸线、取水许可和管理范围资料,划定水流自然资源登记单元,配合市自然资源局和相关各县(市、区)政府、开展水流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市林业局负责提供自然保护地、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基础资料信息,全市森林资源清查、森林资源现状调查历史资料,国家、地方公益林区划界成果,林地“一张图”林地保护等级评定报告及图件成果,国家自然保护地审批范围及功能区划成果,全市湿地资源调查历史资料,全市草地资源保护、规划等成果,配合市自然资源局和相关县(市、区)政府划定自然保护地、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开展自然保护地、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新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南泥湾管委会配合做好宝塔区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三)保证工作质量。为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市自然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承担市级登记机构具体负责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组织实施工作,并对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及时叫停违法违规、损害所有者权益的登记行为。

(四)做好宣传培训。采取多样化的宣传方式,全面及时准确宣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工作进展与成效,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加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提升登记员队伍素质,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夯实组织保障和人才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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