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函〔2017〕227号《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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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延政函〔2017〕2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延安市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8日

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提高土地资源节约利用水平,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和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政策,结合我市城镇建设用地现状,现就全面推进我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新型城镇化战略,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实施新增建设用地与内涵挖潜相结合的用地保障方式,积极创新完善土地管理机制,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统筹城乡发展,优化城镇用地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努力以较少的土地资源消耗支撑更大规模的经济增长。

二、总体目标

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规范推进,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城镇建设用地有效供给得到增强,城镇用地结构明显优化,产业转型升级逐渐加快,投资消费有效增长;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明显改善,城镇化质量显著提高,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提升。

三、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规划先行。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依据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等,科学编制和实施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

2.规范运作,有序推进。严格限定再开发范围和对象,严格遵循审批程序,严格规范运作,严防出现扩大政策适用范围和违规操作,区分情况,分类处理,确保再开发工作稳步有序开展。老城区原则上只拆不建,确保留足革命纪念地保护开发空间。

3.市场取向,因势利导。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允许土地使用权人和集体经济组织等市场主体参与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形成形式多样的再开发模式,充分调动土地使用权人,集体经济组织等社会各方的积极性。

4.权属清晰,保护权益。明晰再开发土地产权,充分尊重土地权利人的意愿,保障其知情权和参与权,建立健全平等协商机制和利益激励机制,妥善处理群众利益诉求,让群众共享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成果。

四、城镇低效利用土地改造开发范围及存在的具体类型

(一)城镇低效利用土地改造开发范围

1.土地调查已确定为建设用地中的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的城镇存量建设用地;设施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老城区、城中村、棚户区用地等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的用地。

2.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产业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用地。

3.退出“二产”进入“三产”的用地。

(二)目前我市城镇低效利用土地存在的具体类型

1.在国家实行有偿供地之前,我市城镇用地中划拨供地占总量90%以上,之前供应的商业、商住、工业等用地仍维持原划拨供地,有偿供地比例较小。

2.我市上世纪建立的国有企业没有进行改制的和企业改制未到位的,大部分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企业占地未进行重新供应,造成了土地闲置。

3.我市以前年度城镇居住、办公用地中存在容积率低、建筑老旧、基础设施配套落后等问题。

4.已供土地中存在利用率低下、随意改变土地用途和闲置土地的问题。

五、具体措施

1.严把城镇建设用地报批关。对于本市范围内规划的各类园区,可在规划布局形成后,先行报批园区内道路、水、电、气等配套的公用设施用地,进园项目坚持用地跟着项目走,进一个项目批一个项目的用地;现有园区存在库存已批建设用地和可以进行改造再开发用地的,应先使用库存用地和改造再开发用地,原则不再报批新增建设用地,从源头上杜绝低效用地的产生。

2.采用灵活多样的供地方式

(1)对于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工业、旅游等项目用地可采用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地;对于进入我市进行工业、旅游业、新产业、新业态建设,推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有重大作用的项目,经市政府研究可采用不低于政府土地收储成本、工业用地最低价和不低于所在地工业用地最低价的70%出让给园区企业,由园区企业采用“筑巢引凤”或土地入股按股份分红的方式进行引进。退城进园工业用地可协议出让。

(2)对于政府进行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利用原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的项目中存在有偿供地的,除房地产外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3)对于原使用划拨用地的企事业单位(财政拨款单位除外)和个人,在符合城市规划条件下鼓励其自行或与他人合作进行改造开发,有偿供地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本企业不实行开发的,企业对原用地进行改造减少占地面积,腾出土地由政府按照划拨权益价进行补偿收回;原出让用地进行改造,其地上的建筑物经征收部门拆迁的,该建筑物价值纳入出让拆迁成本。

3.严格审定各类用地标准。工业用地应对照国家标准,根据投资强度、产出效益、非生产用地占用比例等严格控制用地面积。加强对工业用地投资强度、非生产性用地等指标的准入和考核。新建广场、道路用地要严格控制用地,杜绝大广场、宽马路用地。

原依法取得工业用地改造开发后提高厂房容积率但不改变用途的,可不再追缴土地价款。利用现有工业用地,兴办制造业、高科技服务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过渡期为4年,过渡期满后依法按新用途协议出让,办理用地手续。

4.加大闲置用地管理。对于已批准用地的项目,由于用地意向单位原因,造成批而未建的,从批准用地之日算起,一年内未履行供地手续的,取消其用地资格,土地由政府另行安排其他项目使用。对于供而未用的土地严格执行国家政策,闲置一年的,由国土部门收取其土地闲置费,闲置达到两年的,由政府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另行安排其他项目使用。

5.盘活财政拨款党政事业单位用地。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党政事业单位应作为集约节约用地的模范,单位通过集中办公,改造办公业务场所腾退原使用划拨用地,由政府收回另行使用的,改造费用由财政给优先安排;政府另行安排用房腾退办公业务用地的由政府无偿收回,另行安排使用。

6.采用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

7.政府鼓励城中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征收后进行改造开发,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可采取自主、联营、入股等方式。

8.加大土地执法工作力度,推进用地执法常态化、规范化。严肃查处非法用地,依法规范合法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杜绝非法用地。

六、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成立由政府牵头,发改、国土、规划、住建、工信、财政、环保等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积极稳妥推进。

2.建立实施部门联动机制。发展改革部门做好改造开发项目审批、核准及备案;工信委配合国土部门做好改制国有企业土地资产的处置;财政部门做好改造开发项目资金审核拨付工作;规划部门做好改造开发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环保部门做好改造开发项目环评认定;住建部门做好改造开发项目的建设工程管理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密切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落实好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各项政策。

3.健全协商和社会监督机制。建立公开畅通的沟通渠道,充分了解和妥善解决群众利益诉求,做好民意调查,充分尊重原土地使用权的意愿,未征得原土地使用权人同意的,不得进行改造开发,建立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对改造开发涉及的各个环节实行全过程公开,切实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严格执行土地出让相关程序,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涉及出让的必须开展地价评估、集体决策、结果公示。

4.严守廉政纪律。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廉政风险排查,扎好笼子、定好规矩;规范资金管理,项目收益要公开透明,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严格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监督管理,加强项目实施跟踪评估,保障改造开发工作规范健康开展;切实增强廉政意识,确保廉洁自律。

5.加强宣传引导。密切跟踪政策实施进展情况,强化风险评估,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有利于改造开发工作的良好氛围。加强总结评估,对于政策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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