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函〔2017〕231号《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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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延政函〔2017〕2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陕政发〔2016〕50号)精神,稳步推进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结合延安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围绕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目标,全力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助推延安加快转型发展,奋力追赶超越。

二、基本原则

(一)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尊重市场经济规律,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的干预,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激发市场活力,保障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二)立足全局,着眼长远。按照建设全国统一市场的要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摒弃影响公平竞争的观念和做法,消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增强市场创新动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延安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三)细致谋划,统筹推进。统筹考虑区域发展、经济转型等多种需要,在规范增量政策的同时,坚持分类处理、不朔及既往,分类别、分阶段、分步骤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设,逐步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

(四)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保障机制,坚持自我审查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加大宣传和信息公开力度,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滥用行政权力以及排除、限制竞争等行为,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

三、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内容

(一)审查对象。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均应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审查方式。公平竞争审查以自我审查为主。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按要求进行自我审查。政策制定机关为多个部门的,由牵头部门负责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门负责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依据法律法规必须组织听证的,要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项目及内容。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做出公平竞争审查报告,公开公平竞争审查结果,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要求向社会公开。

(三)审查标准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及政府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政策制定机关均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四)例外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式

(一)建立工作机制。建立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和督促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由市物价局、商务局、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等单位组成。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召集人,市物价局局长担任召集人。联席会议不刻印章,不正式行文,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补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督促指导各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接受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举报办理,适时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各县区政府应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推进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并将公平竞争审查及清理情况定期向市联席会议报告;在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和文件清理工作时,要将遇到的困难和重大问题及时报市联席会议,市联席会议提请市政府研究解决。

(二)严格规范增量。按照省政府《实施意见》要求,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全市各级、各部门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必须全面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一律不得出台。

(三)有序清理存量。政策制定机关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区分不同情况开展自查,认真梳理现行政策措施,稳妥把握节奏,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政策和规定,原则上应于2017年12月底前完成清理,并对清理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按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留出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四)完善自审制度。政策制定机关的公平竞争自我审查由各机关根据实际自行确定相应的工作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需要提请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要一并提交公平竞争审查结论,由政府法制部门对其是否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进行把关;需要提请上级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审议的,要将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与相关材料一同送审。政策制定机关在自我审查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征求同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及相关部门的意见。

(五)定期评估完善。对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后出台的政策措施,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在定期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一并对政策措施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政策制定机关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规定的实施效果,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应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六)制定实施细则。在中、省制定出台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后,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做好政策衔接,研究制定我市实施方案。各级、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审查及清理废除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方式、工作步骤和时间节点,加强分类指导,定岗定责定人,确保本地区相关政策措施清理废除工作严格按照中省市相关要求稳妥推进。

五、建立健全保障机制

(一)健全竞争政策。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不定期组织调查,评估我市市场总体竞争状况,不断推进和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按照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措施,及时研究新经济领域市场监管问题,不断完善市场竞争规则,鼓励市场主体创新,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二)完善政府守信机制。严格履行政府向社会作出的承诺,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要认真履约和兑现。完善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进一步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

(三)增进协同配合。市物价、商务、工商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并强化同上级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沟通协调,按照中、省授权开展反垄断调查工作,依法统筹解决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具体困难和问题。

(四)加强执法监督。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和相关部门提出举报,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和相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反垄断调查机构要依据各自职能权限依法调查核实,并向上级反垄断机构或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对整改结果进行复审监督。案件情况和处理建议要向社会公开。政策制定机关要及时纠正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五)强化宣传培训。认真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业务培训,切实提高自我审查业务水平。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六)严格责任追究。逐步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督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的政策文件,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政策制定机关,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依法查实后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附件:1.延安市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表(参考样式).doc


2.公平竞争审查报告(参考样式).doc

延安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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