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政办〔2020〕63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2020-2022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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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2020-2022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龙政办〔2020〕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龙岩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2020-2022年)行动计划》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龙岩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

(2020-2022年)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养老服务发展(2019-2022年)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目标

深入开展全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推动实施“四大提升工程”,着力破解发展障碍,增加优质养老服务有效供给,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到2022年,力争各县(市、区)中心城区建设1个以上“家园式”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街道和中心城区乡镇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覆盖率达100%,建制村标准幸福院覆盖率达65%以上。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确保机构养老中民营养老床位占比达80%以上,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达60%以上。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达2500人以上,为老服务志愿者达5000人以上。强化老年人权益保障,全面建立以信用为核心、质量为保障、放权与监管并重的养老服务管理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养老服务设施提升工程

1.全面落实规划建设要求。建立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和移交管理的相关制度,推进建立民政部门参与新建住宅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布局、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制度。组织开展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情况调研,重点指导推动解决规划落实不到位、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未落实、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未达标、已建成养老服务设施未移交或未有效利用等问题,确保到2022年中心城区社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达100%。各县(市、区)要通过整合、盘活闲置设施资源或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补齐老旧小区养老服务设施欠账。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民政局、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优化升级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将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和乡镇敬老院改造提升建设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公建民营等方式,通过改扩建、改造升级照护型床位、开辟失能老人照护单元等形式,逐步将有条件的乡镇敬老院转型升级为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继续加强农村幸福院建设,满足农村老年人养老不离村的需求,通过邻里互助、亲友相助、志愿服务等模式,积极发展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到2020年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排查出的敬老院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全部整改到位;2022年底,实现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60%以上,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全面落实。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的有效运营。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和适老化改造工程。落实公建城乡养老服务设施低偿或无偿用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切实降低社区养老服务成本和价格。按标准全面落实城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转经费县级财政补助政策,引导鼓励推行“全社会捐助一点、老人家庭出资一点、镇(街)和村(社区)补助一点”模式,积极探索城乡养老服务设施长效长久运营机制,确保养老服务设施助餐、洗衣、娱乐、日间照料等功能得到充分运用。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民政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养老服务队伍建设提升工程

4.加强养老服务专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引导各类院校加强养老服务专业教育、开展实施“福彩助学”计划、推动养老服务研究机构建设,强化养老服务管理人员、护理人员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完成省级下达的养老院院长、专兼职老年社会工作者、养老护理员培训任务。推动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老人照护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评价。精准对接产业发展需求和受教育者需求,将养老护理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对参加培训者按规定提供培训补贴。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民政局、人社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促进养老服务业吸纳就业。落实全省统一的养老护理人员基本工资指导标准,适时出台实施养老机构入职、在职人员补贴试行办法。对基层特别是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发的政府购买为老服务岗位,优先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高校毕业生就业。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人社局、财政局、扶贫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6.发展为老助老志愿服务。结合在职党员进社区活动,以社区服务为平台、以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为载体、以社会工作者为支撑,大力发展为老助老志愿服务,大力培养养老志愿者队伍。积极探索“爱心敲门”“时间银行”等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和党员、干部、志愿者与社区老人结对志愿服务制度。发展老年社会工作,到2022年,每千名老年人至少配备1名社会工作者,每百张养老床位至少配备1名社会工作者。积极开展养老护理员技能竞赛,强化养老护理员关爱工作,让养老护理员的劳动创造和社会价值得到全社会尊重。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人社局、卫健委、团市委、市妇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养老服务质量提升工程

7.优化养老服务支出结构。各县(市、区)要立足已建、在建和拟建的养老服务设施、机构数量,按规定将设施运营补贴、床位运营补贴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完善稳定的公共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并随老年人口的增长逐步提高财政预算。提升财政支出精准化水平,梳理财政支出安排的各类养老服务项目,探索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标准。本级留成的福彩公益金用于支持养老服务的比例要确保符合政策规定。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8.推进医养深度融合。鼓励推动符合条件的较大规模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较小规模的养老机构开设医务室,或与附近的医疗机构协议合作。探索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与邻近的一级以上综合性医院组成医联体,或由一级以上的综合性医院领办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等模式。推动新建、改建、扩建的养老服务设施或机构与医疗设施或机构同址或邻近设置。鼓励和支持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多点执业。支持公立医疗机构增加“养老服务”等相关职能;鼓励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公立医疗机构独立举办或者与乡镇敬老院联合举办医养结合服务机构,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登记为“其它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法人”。推动医疗资源丰富地区的部分二级医疗机构转型为康复、老年护理等接续性医疗机构或增设养老机构。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市场化运作、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开办医养结合机构。医保部门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到2022年,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设置老年病科比例超过50%。

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卫健委、民政局、医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9.深化“互联网+养老”。对接省养老公共服务平台,拓展信息技术在养老领域的应用,建设市本级“智慧养老”信息服务平台,并以此深化各县(市、区)“互联网+养老”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对“6+2”对象(年满60周岁以上的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中的老年人,以及75周岁以上的失能、孤寡老年人和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不含离退休人员)继续按原政策规定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优化线上服务手段,拓展线下服务内容,提供“菜单式”就近便捷养老服务。到2022年,打造8家以上“智慧养老院”。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大数据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0.积极发展老年教育。推进市县乡村四级老年教育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各类教育机构通过多种形式举办或参与老年教育,推进老年教育资源、课程、师资共享,探索养教结合新模式,为村(社区)、老年教育机构及养老服务机构等提供支持,方便老年人就近学习。鼓励养老机构开展经常性的老年教育活动,推进养教融合,丰富住养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发挥市、县老年大学示范引领作用,加强指导服务功能,丰富乡镇(街道)、村(社区)老年学校(学习中心)的教育服务形式与内容。

责任单位:市委老干部局,市教育局、卫健委、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养老服务市场活力提升工程

11.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建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跨部门养老服务协同监管机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推进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合抽查,健全完善跨部门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抽查工作细则等。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养老服务机构、专业化服务组织及人员加大查处惩戒力度。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备案、行政处罚、抽检结果等信息,通过相关信用平台公示、共享。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发改委、市场监管局、人行龙岩中心支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2.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充分发挥公办、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在此基础上,允许其余床位向社会开放,研究制定收费指导标准,收益用于支持兜底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未实行民营的公办养老机构,优先满足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养老服务需求。贯彻执行公建民营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办法,公办养老机构社会化运营率超过70%。支持养老服务领域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养老服务商标品牌,对养老服务商标品牌依法加强保护。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发改委、财政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退役军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3.发展长期照护服务。贯彻落实国家、省长期照护服务有关政策,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衔接的专业化长期照护服务体系,保障失能失智、残疾等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积极深化“银龄安康”保险工程,推进保险机构发展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探索开展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试点。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卫健委、医保局、银保监分局、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4.促进老年人消费增长。鼓励支持企业研发生产可穿戴、便携式监测、居家养老监护等智能养老设备及适合老年人的日用品、食品、保健品、服饰等产品用品。发展适老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在养老机构、社区设立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租赁)站点。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创新产品设计,将老年人急需的康复辅具配置纳入保险支付范围。完成省下达的养老服务“中央厨房”(长者食堂)建设任务。支持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采取老年餐桌、上门服务等形式,大力发展老年人急需的助餐、助浴、助急、助医、助行、助洁等服务。加强老年人消费权益保护,持续开展养老服务消费领域侵权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发改委、工信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全国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要求,将推进养老服务发展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坚持以需求为导向,注重分类指导,加快提质升级,完善高质量的养老服务体系。要强化土地、资金、审批、劳动力等要素保障,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促进养老服务与医疗、教育、健康、养生、体育、文化、旅游、家政、餐饮、金融、地产等产业融合发展,创新和丰富新模式、新业态,拓展旅居养老、文化养老、健康养老、养生养老、森林康养等新型消费领域,培育一批带动力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中型企业和龙头企业。要强化责任落实,把养老服务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落实,对落实养老服务政策积极主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明显的地方,在安排资金、项目等方面给予倾 斜支持;对推进工作不力的,采取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整改落实。

各县(市、区)要将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养老服务发展(2019-2022年)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49号)和本行动计划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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