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政办〔2016〕278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中介机构信用管理和考核评价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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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中介机构信用管理和考核评价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龙政办〔2016〕2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省驻岩单位,市属企事业单位:

《龙岩市中介机构信用管理和考核评价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第六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龙岩市中介机构信用管理和考核评价

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中介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中介机构服务实行信用星级等级管理和满意度评价,应当遵循按照“宽进严管、分级分类、客观公正、动态管理、惩戒清退”的原则。

第三条各级中介超市管理部门依托网上中介超市信息管理系统对中介机构的项目报名、公开选取、合同签定、服务履约、结果登记全过程以及采购单位综合评价情况进行记录,形成中介机构服务星级、信用记录和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并纳入信用信息平台。

中选的中介机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时限内向采购单位提供服务,履约结束后5个作日内将完成服务的结果或相应的文书在信息管理系统登记备案。

第四条采购单位应当在中选中介机构履行服务后, 实行“一事一评”,在信息管理系统对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时效、服务态度、服务收费和服务规范等5个方面分别进行1-5星的标准进行等级和满意度评价,新入驻的中介机构星级等级默认为3星级;综合评价为“不满意”,采购单位应书面说明理由,理由充分的经行业主管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核实确认按0星级处理,理由不充分的按1星级处理。中介机构服务结果登记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采购单位不评价且无投诉的,视为弃权,信息管理系统默认为“基本满意”并评记3星级。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由公共交易中心对其现场服务能力进行服务星级评价,评价为“不满意”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书面说明理由,理由充分的经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核实确认按0星级处理。

第六条 中介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行业主管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核实确认,记不良信用记录,一次不良信用记录降低一个星级等级:

(一)合同签定超过规定时间的;

(二)服务履约超过合同约定时间的;

(三)因服务质量差2次修改未通过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审查或评审的;

(四)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设收费项目或搭车收费的;

(五)被采购单位评价为不满意的;

(六)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中介机构,不遵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捏造虚假事实反应情况的;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标准和业务规则的一般性的行为。

第七条 入驻中介机构存在以下行为,经行业主管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核实确认按严重失信处理, 列入“黑名单”,星级等级按0星处理:

(一)提供虚假资料、信息,伪造、变造交易文件或者凭证,出具虚假报告、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文件;

(二)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三)故意扰乱随机抽取现场秩序的;

(四)与采购单位或其他中介机构相互串通或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搞“价格同盟”、联合“轮流坐庄”等不利于公开、公平竞争行为的;

(五)以他人名义执业或者允许他人以本组织的名义执业以及无相应资质、超越资质范围从事中介服务的;

(六)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无故放弃中选资格的;

(七)违反合同约定将项目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八)因中介机构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时限内完成服务且超过合同约定服务履约时限50%(按自然天计)的;

(九)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强行、变相强行推销商品、提供服务或向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输送利益的;

(十)违反行业规范和标准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

(十一)服务质量差,3次及以上未通过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审查或评审,严重影响投资项目审批进度的;

(十二)擅自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形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或索取、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和其他财物的;

(十三)服务结果信息登记时间超过规定15个工作日的;

(十四)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执业的;

(十五)捏造虚假事实进行人身攻击和诬陷的;

(十六)2年内不良信用记录累计次数超过3次的;

(十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标准和业务规则禁止性的行为。

第八条中介机构星级评价为4星级以上(含4星级)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给予信用展示推荐。享受下列优惠:

(1)优先安排进驻实体中介超市开展业务;

(2)市、县两级行业主管部门年检年审对信用免检(审);

(3)优先推荐资质等级的升级;

(4)推荐参加各类评优评先活动。

第九条中介机构星级评价为3星级中介机构列入正常管理。

第十条中介机构星级评价为2星级以下(含2星级)中介机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实施高频率、高强度的重点监管,跟踪检查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其参与使用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时从严把关。

第十一条 两年内,1次不良信用记录给予警告,2次不良信用记录给予约谈,3次不良信用记录给予记黄牌并责令整改;超过3次不良信用记录按严重失信处理,给予记红牌并列入“黑名单”。

第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将中介机构不良信用记录情况纳入年度报告公示内容并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被列入“黑名单”的中介机构,取消其入驻我市中介超市资格并给予曝光,并在7个工作日内推送至“信用龙岩”,三年内不得参与我市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中介服务。

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应督促列入“黑名单”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整改,视整改情况予以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本实施意见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联合民政局、工商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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