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政办〔2022〕68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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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郑政办〔2022〕68号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6月21日








郑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新理念,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气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建立健全分工明确、协同高效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河南省气象条例》《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河南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郑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范性文件和各部门“三定”职责,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暴雨、暴雪、干旱、强对流、大雾、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寒潮、道路结冰、霾等气象灾害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灾害引发的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重污染天气、大面积停电、交通中断等次生衍生灾害及可能导致安全事故、重大环境事件、工农业生产等事件的处置,适用相关市级专项应急预案规定。

凡涉及跨本市行政区域,或超出本市处置能力,需要由国务院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或由省级负责处置的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分别依据《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河南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处置。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气象灾害防治应急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依靠科技进步,全面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现代化水平,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预警、及时响应、及时处置。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加强区县(市)、部门间信息沟通,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实现资源共享,促进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防御实施分级管理,气象灾害发生地党委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5 工作机制

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机制。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市级应急指挥体系

市气象灾害防御及人工影响天气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气象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市委宣传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局、市园林局、市统计局、郑州警备区战备建设处、武警郑州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郑州黄河河务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气象局、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国网郑州供电公司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其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各成员单位需确定1名分管处室负责人为市指挥部联络员。

市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对指挥部领导、成员及职责进行调整并印发文件予以明确。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在市政府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的指导、协调下,贯彻实施国家、河南省气象灾害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及人工影响天气指挥部的决策部署,拟订市级气象灾害防御有关政策和制度等,组织、指导、协调、指挥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协同处置气象灾害的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工作。

成员单位职责: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有关规定,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把握全市气象灾害应急宣传工作舆论导向,指导做好全市气象灾害应急宣传报道工作。

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气象灾害防御及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等地方气象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管理和指导。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拟定并组织实施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时,统筹考虑气象灾害防御、人工影响天气和气象现代化工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配合气象部门做好应对气候变化和气象灾害防御等重大项目建设工作。

市教育局:指导各区县(市)教育局、局属各学校(单位)、市属各民办学校和地方高校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做好气象防灾减灾日常宣传教育活动;气象灾害发生时,配合政府部门督促灾害发生地教育行政部门、局属学校(单位)、市属民办学校和地方高校做好在校师生灾害防御、安全疏散转移等工作。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气象灾害防御、人工影响天气和气象现代化建设领域的科技研发工作,并将其纳入有关科技发展计划。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和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所需救援装备、医药和防护用品等重要工业品的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全市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用民爆器材运输许可证核发工作的指导,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用弹药运输许可证的发放;协助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过程中的安全保卫、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负责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车辆的交通疏导等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在气象灾害防范应对中的救助供养、临时救助,以及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市财政局:根据气象领域各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推进情况,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要求,将属于市级财政支出责任的气象灾害防御及人工影响天气相关建设任务和建设项目纳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合理安排支出规模。负责会同各有关部门和区县(市)筹措救灾应急资金,做好救灾应急资金保障等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的表扬方案,按照有关规定,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表扬奖励。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气象部门联合建立完善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预警联动机制;当气象条件可能或者已经引发地质灾害时,及时按照相应预案进行处置。

市生态环境局:与气象部门联合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做好环境污染应急应对。

市城乡建设局:与气象部门联合建立完善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应急联动机制;指导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气象灾害防御的相关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与气象部门联合建立完善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应急联动机制;城区气象灾害发生时,对易灾区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配合气象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等项目建设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与气象部门联合建立完善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应急联动机制;督促指导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做好交通运输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协助做好人工影响天气装备、弹药运输及气象灾害防御等工作。

市水利局:与气象部门联合建立完善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应急联动机制;负责指导水利工程防御气象灾害工作;根据气象事业发展规划,协助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及重点库区人工增雨作业站点等项目建设。

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与气象部门联合建立完善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应急联动机制;在农业农村发展规划中统筹考虑气象灾害防御和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建设项目;配合实施农业精准化气象防灾减灾工程,提升农业农村气象综合防灾减灾能力。协助做好粮食生产集中区域人工影响天气标准化炮站建设及人工增雨(雪)、防雹减灾等工作。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与气象部门联合建立完善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应急联动机制;负责指导监督旅游经营单位的气象灾害预警机制建设,负责对A级旅游景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情况及演练等进行指导检查。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参与气象部门气象灾害预报预警联动,组织和指导灾害事件医疗救援、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卫生应急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与气象部门联合建立完善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应急联动机制;督促指导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及时提供异常天气造成的灾害信息;组织协调气象灾害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因气象条件可能引发森林火灾和森林有害生物风险的防控,与气象部门联合建立完善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应急联动机制;气象灾害发生时,组织指导国有林区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监测预警、监督检查等防火工作。

市园林局:与气象部门联合建立完善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应急联动机制;配合气象部门做好公园、绿地等专业气象观测项目建设等工作。

市统计局:督促指导全市统计部门配合气象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编制、气象灾害普查、灾情调查、数据信息统计;参与气象现代化指标体系制订与评价等。

郑州警备区战备建设处:根据灾害应急救援需要,按程序组织协调现役部队、民兵预备役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

武警郑州支队:根据灾害应急救援需要,按程序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

市消防救援支队:根据灾害防御提示,做好救援准备。根据应急响应指令,调动救援人员赴现场执行群众搜救任务,配合开展人员疏散转移等应急处置工作。

郑州黄河河务局:与气象部门联合建立完善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应急联动机制;提供全市黄河水情信息。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与气象部门联合建立完善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应急联动机制;组织对人防工程进行隐患排查,落实应急抢险、避险等防汛措施,做好人防工程安全工作;在人防工程项目规划、建设中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

市气象局:指导全市各级气象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河南省和本市气象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气象行业相关技术标准、业务规范等;依法履行气象灾害防御、人工影响天气和气象现代化建设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管理职能和公共服务职责;负责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建设、运行和维护郑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负责全市气象灾害防御及人工影响天气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与气象部门联合建立完善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应急联动机制;负责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因灾毁坏的通信设施,恢复公众通信网络;负责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配合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负责做好气象部门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工作。

国网郑州供电公司:与气象部门联合建立完善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应急联动机制;按规定启动企业相关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受损的电力设施、设备的抢修,保障抢险救灾工作的用电需求,及时恢复停电地区的电力供应。

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气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成员包括市气象局、市应急管理局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

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工作,组织气象灾害趋势会商,分析研判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及时向市指挥部汇报;负责根据《重要天气预警报告》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向市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启动、变更和终止建议;根据市指挥部决定,负责启动、变更或终止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组织编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县级应急指挥体系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建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针对当地的气象灾害发生情况,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

2.4 基层气象灾害防御组织机构

乡镇(街道)要明确承担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由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负责属地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在上级党委、政府和指挥部领导指挥下,做好相关防范应对工作。

2.5 应急指挥衔接机制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指挥下,市指挥部与市政府各专项指挥部间建立自动承接、协调一致的应急指挥衔接机制,市指挥部成员单位间建立完善信息共享、应急联动机制。

暴雨、干旱等气象灾害的应对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暴雪、寒潮、低温等气象灾害的应对由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市气象局履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气象因素引发的突发地质灾害,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应对工作;气象因素引发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霾造成重污染天气事件的应急处置,由市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应对工作;重大气象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由市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

3 预防监测预警

3.1 预防

市、县两级气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规律和现状、防御原则和目标、易发区和易发时段、防御设施建设和管理以及防御措施等内容。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强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确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划定当地各类气象台站气象探测环境的具体保护范围,纳入城市和村镇规划,并竖桩立界,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3.2 监测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按照合理布局、有效利用的原则,加强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和信息平台建设,组织气象、应急、农业、水利、林业、交通运输、电力、通信、生态环境、资源规划、旅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气象灾害监测网络。

市气象局及时向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提供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提供气象和水情、旱情、地质险情、森林火情等与气象灾害有关的灾情监测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3.3 预报

市气象局负责市级《重要天气报告》的制作与发布工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通报市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重要天气报告》是决策服务产品,一般于重大天气过程发生前2-5天发布。

3.4 重要天气预警报告

市气象局负责市级《重要天气预警报告》的制作与发布工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通报市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重要天气预警报告》是决策服务产品,侧重短期时效,面向党政决策指挥部门,用于党政决策指挥部门应急准备和部门联动,是启动本预案的重要依据。根据不同天气类别,一般提前1-2天发布。根据各类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和紧急程度,《重要天气预警报告》最多设为4个级别,由低到高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

3.5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公众服务产品,侧重于短时临近时效(一般提前0-12小时发布),主要面向社会公众发布,针对本地突发或易发气象灾害的预报预警及公众防御,同时为党政决策指挥部门提供决策支持。

市气象局负责郑州市主城区、郑州航空港区及上街区的预警信号发布、解除与传播的管理工作,各县(市)气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号发布、解除与传播的管理工作。预警信号发布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气象灾害种类、预警信号级别、出现时段、影响区域、防御提示和防御指南等。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参照预警信号防御指南,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3.6 信息传播

广播、电视、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和电信运行单位要与同级气象部门建立快捷畅通的传播机制,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的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后,应当及时无偿地向公众传播,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在收到气象局发布的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向本辖区公众广泛传播。

学校、医院、企业、矿区、车站、机场、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管理单位应当利用电子显示装置、公众广播、警报器等设施,及时向公众传播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

气象部门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前,要及时通知相关地方和部门,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公告。

3.7 预警行动

《重要天气报告》发布后,市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要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开展本行业气象灾害影响分析研判,研究部署防御措施,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重要天气预警报告》发布后,市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迅速进入应急状态,有关责任人员要立即上岗到位,加强值班值守,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应急抢险队伍和物资,统计、核实气象灾害情况,及时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各地和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等级和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停工、停课、交通管制等必要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做好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的解读和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主动获取预报预警信息的意识,提升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按要求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政府及上级主管机构报告。信息报送应贯穿于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活动的全过程。

4.2 会商研判

当市气象局预报将出现重大灾害性天气过程并对我市有明显不利影响,或重大灾害性天气过程已经影响我市并将持续发生时,市指挥部办公室适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气象灾害防御会商会,分析研判灾害性天气影响和防范应对主要措施,为市指挥部开展应急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4.3 响应启动

市指挥部根据《重要天气预警报告》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统筹考虑灾害影响程度、范围和防御能力等,综合会商研判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按照气象灾害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由低到高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四个等级。Ⅳ级、Ⅲ级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副指挥长(市气象局局长)签发启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指挥长签发启动。如遇紧急情况,可以先行启动,随后补签。

发生两种及以上气象灾害,按照灾种和相应响应级别分别启动应急响应。同时出现两种及以上气象灾害且级别不同时,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更高级别”执行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4 分灾种响应

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值班,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和行动。灾害发生后,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分灾种气象灾害响应行动详见附件。

4.5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市指挥部各有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灾害威胁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应急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分配援助物资。

4.6 社会动员

气象灾害发生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动员和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处置。

气象灾害发生地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救援力量迅速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害发生地提供救助。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7 信息公布

气象灾害信息公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会等。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4.8 应急响应变更与终止

市指挥部根据气象灾害的发展趋势和对我市影响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

当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灾害影响不再扩大,市指挥部终止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气象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做好灾害救助和灾民安置、灾害现场清理等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5.2 调查评估

气象灾害发生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上级人民政府。

5.3 总结分析

应急工作结束后,市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及灾害发生地应急指挥机构要及时对灾害防范应对工作进行全面的总结分析,查找存在的不足、解决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高防范应对工作水平。

5.4 责任追究

对在气象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保障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气象灾害事件影响程度,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加强军民共建,充分发挥军队、武警、预备役、民兵和消防救援队伍在处置气象灾害中的骨干作用。

6.2 资金保障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与气象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气象灾害救助资金和气象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受气象灾害影响较大、财政困难的地区,由气象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争取上级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6.3 物资保障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防灾减灾部门应按规范储备气象灾害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

6.4 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应当完善抢险救灾、灾害发生地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火车等调配方案,确保抢险救灾人员、物资运输畅通。公安部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做好灾害发生地治安管理、救助和服务群众等工作。

6.5 通信电力保障

通信部门应为建立跨地区、跨部门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提供公用通信网支持;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受损通信线路和设施,做好气象灾害发生地公用通信网应急保障工作,重点保障各级党委政府、指挥部和抢险救援现场的通信需要;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应急指挥通信装备预置;各地严禁强拆和人为损毁通信设施;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高铁站、铁路、市政管道等公共设施免费向通信设施建设开放附挂线缆、设置基站,确保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安全畅通。

电力部门负责保障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工作的电力供应和电力安全,保证应急救援现场的供电需要。

6.6 培训演练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对本部门应急工作人员进行应急管理专业常规培训。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的气象灾害特点,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演练规定,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并组织演练评估。各地、各部门应做好气象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各界主动获取预警信息的意识,提高社会公众避险自救互救的能力。

7 预案管理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根据需要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分灾种气象灾害响应涉及部门和单位,应结合工作职责,制定或完善本部门、单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或更新完善本部门、单位综合应急预案中的气象灾害防御内容。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制订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重要天气预警报告》制作发布标准 

2.分灾种气象灾害响应









《重要天气预警报告》制作发布标准






《重要天气预警报告》发布类别为暴雨、暴雪、干旱、强对流、大雾、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寒潮、道路结冰、霾等12类气象灾害预警。

根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和紧急程度,每类《重要天气预警报告》最多设为4个级别,分别是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Ⅰ级为最高级别,其中暴雨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预警同时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以有效衔接《郑州市防汛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版)》。

各类《重要天气预警报告》制作标准如下:

一、暴雨

Ⅳ级(蓝色):预计未来24小时市区或2个及以上县(市)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

Ⅲ级(黄色):预计未来24小时市区或2个及以上县(市)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过去24小时市区或2个及以上县(市)已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

Ⅱ级(橙色):预计未来24小时市区或2个及以上县(市)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其中1个及以上县(市)将出现20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过去24小时市区或2个及以上县(市)已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其中1个及以上县(市)已出现200毫米以上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

Ⅰ级(红色):预计未来24小时市区或2个及以上县(市)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其中1个及以上县(市)将出现2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过去24小时市区或2个及以上县(市)已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其中1个及以上县(市)已出现250毫米以上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

二、暴雪

Ⅳ级:预计未来24小时市区或2个及以上县(市)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

Ⅲ级:预计未来24小时市区或2个及以上县(市)将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或者过去24小时市区或2个及以上县(市)已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

Ⅱ级:预计未来24小时市区或2个及以上县(市)将出现20毫米以上降雪;或者过去24小时市区或2个及以上县(市)已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

Ⅰ级:预计未来24小时市区或2个及以上县(市)将出现30毫米以上降雪;或者过去24小时市区或2个及以上县(市)已出现20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

三、干旱

Ⅱ级:有3个及以上县(市)监测到气象干旱重旱以上等级并持续10天,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将进一步发展。

Ⅰ级:有3个及以上县(市)监测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并持续10天,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将进一步发展。

四、强对流

Ⅳ级:预计未来24小时市区或2个及以上县(市)将出现:8级以上雷暴大风;或者直径10毫米以上冰雹;或者20毫米/小时以上强度的短时强降水并伴随雷暴大风或冰雹或龙卷;或者上述任一类情况已出现并可能持续。

Ⅲ级:预计未来24小时市区或2个及以上县(市)将出现:10级以上雷暴大风;或者直径15毫米以上冰雹;或者30毫米/小时以上强度的短时强降水并伴随雷暴大风或冰雹或龙卷;或者50毫米/小时以上强度的短时强降水;或者上述任一类情况已出现并可能持续。

Ⅱ级:预计未来24小时市区或2个及以上县(市)将出现:12级以上雷暴大风;或者直径20毫米以上冰雹;或者50毫米/小时以上强度的短时强降水并伴随雷暴大风或冰雹或龙卷;或者80毫米/小时以上强度的短时强降水;或者上述任一类情况已出现并可能持续。

五、大雾

Ⅳ级:预计未来24小时市区或3个及以上县(市)将出现能见度低于500米的浓雾;或者已出现并将持续。

Ⅲ级:预计未来24小时市区或3个及以上县(市)将出现能见度低于200米的强浓雾;或者已出现并将持续。

Ⅱ级:预计未来24小时市区或3个及以上县(市)将出现能见度低于50米的特强浓雾;或者已出现并将持续。

六、大风

Ⅳ级:预计未来24小时市区或2个及以上县(市)将出现平均风力6级或者阵风8级以上大风天气。

Ⅲ级:预计未来24小时市区或2个及以上县(市)将出现平均风力8级或者阵风10级以上大风天气;或者过去24小时市区或2个及以上县(市)已出现平均风力8级或者阵风10级以上大风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的上述大风天气维持。

Ⅱ级:预计未来24小时市区或2个及以上县(市)将出现出现平均风力10级或者阵风12级以上大风天气;或者过去24小时市区或2个及以上县(市)已出现平均风力10级或者阵风12级以上大风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的上述大风天气维持。

Ⅰ级:预计未来24小时市区或2个及以上县(市)将出现平均风力12级或者阵风14级以上大风天气;或者过去24小时市区或2个及以上县(市)已出现平均风力12级或者阵风14级以上大风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的上述大风天气维持。

七、沙尘暴

Ⅳ级:预计未来24小时市区或2个及以上县(市)将出现扬沙天气,并有成片的沙尘暴(能见度小于1000米),或者已出现并可能持续。

Ⅲ级:预计未来24小时市区或2个及以上县(市)将出现沙尘暴(能见度小于1000米),并有成片的强沙尘暴(能见度小于500米),或者已出现并可能持续。

Ⅱ级:预计未来24小时市区或2个及以上县(市)将出现强沙尘暴(能见度小于500米),并有成片的特强沙尘暴(能见度小于50米),或者已出现并可能持续。

八、低温

Ⅳ级:预计未来48小时市区或2个及以上县(市)最低气温将连续低于零下10℃;或者过去24小时市区或2个及以上县(市)最低气温已低于零下10℃,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最低气温仍将低于零下10℃。

Ⅲ级:预计未来48小时市区或2个及以上县(市)最低气温将连续低于零下15℃;或者过去24小时市区或2个及以上县(市)最低气温已低于零下15℃,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最低气温仍将低于零下15℃。

Ⅱ级:预计未来48小时市区或2个及以上县(市)最低气温将连续低于零下20℃;或者过去24小时市区或2个及以上县(市)最低气温已低于零下20℃,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最低气温仍将低于零下20℃。

Ⅰ级:预计未来48小时市区或2个及以上县(市)最低气温将连续低于零下25℃;或者过去24小时市区或2个及以上县(市)最低气温已低于零下25℃,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最低气温仍将低于零下25℃。

九、高温


Ⅳ级:预计未来48小时市区或3个及以上县(市)最高气温将连续升至37℃以上;或者过去24小时市区或3个及以上县(市)最高气温已达37℃以上,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最高气温仍将升至37℃以上。

Ⅲ级:预计未来48小时市区或3个及以上县(市)最高气温将连续升至40℃以上;或者过去24小时市区或3个及以上区县(市)最高气温达40℃以上,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最高气温仍将升至40℃以上。

十、寒潮

Ⅳ级:预计未来48小时市区或2个及以上县(市)最低气温将下降10℃以上,并伴有平均风力5级及以上大风,且上述县地区最低气温降至4℃以下。

Ⅲ级:预计未来48小时市区或2个及以上县(市)最低气温将下降12℃以上,并伴有平均风力5级及以上大风,且上述地区最低气温降至4℃以下。

Ⅱ级:预计未来48小时市区或2个及以上县(市)最低气温将下降14℃以上,并伴有平均风力6级及以上大风,且上述地区最低气温降至0℃以下。

Ⅰ级:预计未来48小时市区或2个及以上县(市)最低气温将下降16℃以上,并伴有平均风力6级以上大风,且上述地区最低气温降至0℃以下。

十一、道路结冰


Ⅳ级:预计未来24小时市区或2个及以上县(市)将出现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或前期有降水,可能或者已出现对交通有较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十二、霾

Ⅳ级:预计未来72小时将有3个及以上县(市)达到重度霾天气并持续24小时以上,或者实况已达到并可能持续24小时以上。

Ⅲ级:预计未来72小时将有3个及以上区县(市)达到严重霾天气并持续24小时以上,或者实况已达到并可能持续24小时以上。







分灾种气象灾害响应






一、大风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风预警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实况和预报发布频次;根据应急等有关部门提供的灾情,开展气象灾害评估。

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大风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灾区救灾工作;督促指导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等行业领域灾害防御工作;密切关注高火险天气形势,会同气象等部门做好森林火险预报预警,指导开展火灾扑救工作;做好大风灾害灾情调查统计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协调煤、电、油、气等重要物资的应急调度、保供等工作。

教育部门督促指导幼儿园、托儿所、学校采取防风措施,加强校园宣传栏、体育器材、旗杆、高层悬挂物、门窗玻璃、简易设施、消防设施等易受大风影响物品的隐患排查整治,提醒师生不要在广告牌、树木、临时搭建物等下面逗留;督促房屋抗风能力较弱的学校采取停课措施;已受大风影响的区域停止户外运动及教学活动,避免在突发大风时段上学放学,必要时采取停课、调整上学放学时间等措施;加强校车车辆管控,确保交通安全。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预案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所需救援装备、医药和防护用品等重要工业品的保障工作。

公安部门加强交通指挥疏导,及时处置因大风引起的交通事故;加强对高速公路、城市道路交通情况的监控,提示车辆注意安全驾驶;暂停或取消大型活动和群众集会。

民政部门指导养老机构、儿童机构等社会福利机构做好大风防御工作;做好灾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

城管、城建部门加强城市运行保障工作,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督促有关单位加固门窗、围板、棚架、临时建筑物等,依法组织清理存在安全隐患的露天广告牌等设施;通知高空等户外作业单位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停止作业,做好临时工棚内人员安全转移;督促各地对城市人行道中可能倒伏折断的树木进行加固清理。

园林部门督促城市公园管理单位做好城市公园内有关游乐和服务设施的防风安全管理,必要时停止运营,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交通运输部门督促运输企业做好船舶安全监管、船舶至安全场所避风等工作;督促运输企业做好“两客一危”车辆监管、加强车辆维护保养等工作;督促运输企业及时提醒上路车辆在极端条件下就近选取安全处停靠避险;加大对急弯陡坡、临水临崖、桥梁等重点路段的道路巡查力度,补充道路安全标识标牌,发现隐患,立即消除;指导道路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调整运输计划,及时疏导、安置滞留旅客。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采取防风措施,检查加固大棚等农业生产设施,减轻灾害损失。

文化和旅游部门指导室外旅游景区(点)加强景区内基础设施和危险区域的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严防大风导致高空坠物、树木倒伏、倒电线杆、倒墙等砸人伤人突发事件;及时关闭易受大风影响的户外游乐项目。

卫生健康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医疗卫生应急工作。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加强通信设施检查和维护,及时抢修或调度通信设施,保证通信线路畅通。协调移动、联通、电信运营商畅通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绿色通道”,准确、及时、无偿地向社会公众发送高级别大风预警信息。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和清除电力故障,保障电力供应。

二、大雾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预警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实况和预报发布频次;根据应急、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提供的灾情,开展气象灾害评估。

教育部门督促指导幼儿园、托儿所、学校取消户外运动及教学活动;加强校车车辆管控,确保交通安全。

城管、城建部门督促指导户外施工单位根据视程影响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公安部门做好低能见度天气条件下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发布道路交通安全预警提示,引导广大群众减少出行,提醒驾驶员注意能见度变化,开启雾灯、近光灯及尾灯等;加强交通指挥疏导,采取交通管制,限制高速公路车流车速,必要时封闭高速公路,及时处置因大雾引起的交通事故。

交通运输部门督促运输企业做好“两客一危”车辆监管、加强车辆维护保养等工作,做好低能见度天气条件下交通安全知识宣传;加大对重点路段的道路巡查力度,补充道路安全标识标牌,发现隐患,立即消除;指导道路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调整运输计划,及时疏导转移滞留旅客。

卫生健康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医疗卫生应急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三、沙尘暴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沙尘暴预警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实况和预报发布频次;根据应急等有关部门提供的灾情,开展气象灾害评估。

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协调沙尘暴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灾区救灾工作;督促指导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等行业领域灾害防御工作,指导生产经营单位视情况停止户外作业;做好沙尘暴灾害灾情调查统计工作。

教育部门督促指导幼儿园、托儿所、学校取消户外运动及教学活动;加强校车车辆管控,确保交通安全。

公安部门做好沙尘暴天气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发布道路交通安全预警提示,引导广大群众减少出行;加强交通指挥疏导,根据情况采取交通管制,限制高速公路车流车速,必要时封闭高速公路,及时处置因沙尘暴引起的交通事故;加强对高速公路、城市道路交通情况的监控,提示车辆注意安全驾驶;暂停或取消大型活动和群众集会。

民政部门指导养老机构、儿童机构等社会福利机构做好沙尘暴防御工作;做好灾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

城管、城建部门指导高空等户外作业单位做好防范准备,必要时停止作业。

交通运输部门督促运输企业做好“两客一危”车辆监管、加强车辆维护保养等工作,做好沙尘暴天气交通安全知识宣传;加大对重点路段的道路巡查力度,补充道路安全标识标牌,发现隐患,立即消除;指导道路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调整运输计划,及时疏导转移滞留旅客。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生产自救,采取应急措施,帮助灾区恢复生产。

卫生健康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医疗卫生应急工作。

四、高温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实况和预报发布频次;根据应急等有关部门提供的灾情,开展气象灾害评估。

应急管理部门督促指导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等行业领域灾害防御工作;做好高温灾害灾情调查统计工作。

教育部门督促指导幼儿园、托儿所、学校做好高温防御工作,避免高温时段开展户外运动及教学活动;加强校车车辆管控,确保交通安全。

公安部门暂停或取消高温时段室外大型活动和群众集会;做好交通安全宣传和管理工作,提醒驾驶员减速,避免车辆长时间高温暴晒,定期检查车辆性能,防止车辆因高温造成自燃、爆胎等情况。

民政部门指导养老机构、儿童机构等社会福利机构做好高温预防工作;对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群体采取救助措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导用人单位科学合理安排工作,采取适当增加休息时间、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保障人员安全。

城管、城建部门督促指导户外施工单位做好作业人员防暑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会同水利部门,协调水源,保证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交通运输部门督促运输企业做好“两客一危”车辆监管、加强车辆维护保养、采取降温保护措施等工作,做好高温天气交通安全知识宣传。

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采取紧急措施,预防高温对农、林、畜牧、水产养殖业的影响。

文化和旅游部门指导室外旅游景区(点)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必要时高温时段暂停开放户外旅游项目。

卫生健康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医疗卫生应急工作,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事件。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和负载监控,防范因用电量过高引发设备故障,做好高温期间的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根据高温期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和电力供需情况,制定拉闸限电方案,必要时依据方案落实拉闸限电措施。

五、强对流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强对流预警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实况和预报发布频次;根据应急等部门提供的灾情,开展气象灾害评估。

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强对流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灾区救灾工作;督促指导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等行业领域灾害防御工作,指导生产经营单位视情况停止户外作业;做好强对流灾害灾情调查统计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协调煤、电、油、气等重要物资的应急调度、保供等工作。

教育部门督促指导幼儿园、托儿所、学校采取强对流防范措施,加强校园隐患排查整治,避免强对流天气时段开展户外运动及教学活动;加强校车车辆管控,确保交通安全。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预案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所需救援装备、医药和防护用品等重要工业品的保障工作。

公安部门加强交通指挥疏导,及时处置因强对流引起的交通事故;加强对高速公路、城市道路交通情况的监控,提示车辆注意安全驾驶;暂停或取消大型活动和群众集会。

民政部门指导养老机构、儿童机构等社会福利机构做好强对流防御工作;做好灾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

城管、城建部门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督促有关单位加固门窗、围板、棚架、临时建筑物等,必要时可强行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露天广告牌等设施;督促施工单位注意防范,必要时暂停户外作业。

交通部门指导道路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调整运输计划和客运班次,引导广大群众减少出行,及时疏导转移滞留旅客;督促运输企业做好“两客一危”车辆监管、加强车辆维护保养等工作,督促运输企业及时提醒上路车辆在极端条件下就近选取安全处停靠避险。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采取强对流防范措施,检查加固大棚等农业生产设施,减轻灾害损失;强对流天气影响时段暂停户外作业,及时避险。

文化和旅游部门指导室外旅游景区(点)加强景区内基础设施和危险区域的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及时关闭易受强对流影响的户外游乐项目。

卫生健康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医疗卫生应急工作。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加强通信设施检查和维护,及时抢修或调度通信设施,保证通信线路畅通。协调移动、联通、电信运营商畅通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绿色通道”,准确、及时、无偿地向社会公众发送高级别强对流预警信息。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和清除电力故障,保障电力供应。

六、道路结冰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道路结冰预警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实况和预报发布频次。根据应急等有关部门提供的灾情,开展气象灾害评估。

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协调道路结冰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灾区救灾工作;做好灾情调查统计工作。

教育部门根据道路结冰防御提示,通知学校、幼儿园做好交通安全防范工作,减少或取消室外活动;加强校车车辆管控,确保交通安全。

公安部门加强交通状况监控,发布道路交通安全提示,引导群众合理规划出行和路线;加强交通指挥疏导,必要时关闭易发生交通事故的结冰路段,及时处置交通事故。

城管部门指导供水、供暖、供气等企业落实防冻措施;督促管养部门做好城市道路、桥梁、涵洞、隧道等的除冰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及时组织公路管养单位做好主要道路除冰工作;指导道路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调整运输计划和客运班次,引导广大群众减少出行,及时疏导转移滞留旅客。

文化和旅游部门暂停重大文旅活动,指导室外旅游景区(点)做好道路除冰工作,对危险路段、景点采取限行、关闭等措施,及时安全转移或妥善安置滞留游客。

电力部门做好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和清除电力故障;做好电力设施设备覆冰应急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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