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政发〔2015〕33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公益广告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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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公益广告实施办法的通知》










宝政发〔2015〕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公益广告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11月19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3日



宝鸡市公益广告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公益广告事业发展,规范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传播先进文化,树立正风正气,倡导良好道德风尚,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

旨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道德行为、弘扬优良传统、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能源资源、宣传遵守法律法规、维护人民健康安全、弘扬宝鸡历史文化等方面内容发布的广告,均属本办法所称的公益广告。

发布政务信息、服务信息等各类公共信息以及专题性宣传片等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公益广告。

第三条 我市鼓励、支持开展各类公益广告活动。

鼓励、支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公益广告宣传。

鼓励、支持各类广告发布媒介刊播公益广告。

第四条 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明办”)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公益广告宣传工作,建立全市公益广告作品库,根据中央文明办的要求确定公益广告宣传主题,统一安排公益广告发布计划,负责对全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成员单位履行公益广告监管职责的督促、检查和考核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益广告内容审查工作,实施公益广告发布备案和检查制度。对不符合公益广告发布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公益广告的设置和管理。

文广、规划、民政、商务、工信、住建、园环、交通、文物旅游、体育、邮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督促广告设施经营单位,按要求做好公益广告发布工作。

第五条 发布公益广告的主要媒介是指:

(一)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

(二)各级政府门户网站、新闻网站和商业网站。

(三)手机短信、彩信、彩铃、手机报、微博、微信及其他APP应用等。

(四)立柱、墙体、路杆道旗、候车亭、交通护栏、电子显示屏、地名路牌、非机动车道遮阳棚、霓虹灯、灯箱、招贴、条幅、空中漂浮物、橱窗、建筑工地围挡(围墙)和城市广场等。

(五)交通工具、投影、楼宇电视、车(船)载电视、候车(船、机)室、影剧院等。

以上广告媒介的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在频道、版面、时间、位置、地段等优先发布公益广告。

第六条 公益广告应当保证质量,内容符合下列规定:

(一)价值导向正确,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要求;

(二)体现社会公共利益;

(三)语言文字规范;

(四)艺术表现得当,文化品位良好;

(五)宣传宝鸡历史文化、弘扬宝鸡城市精神。

第七条 公益广告内容应当与商业广告内容相区别,商业广告中涉及社会责任内容的,不属于公益广告。

公益广告禁止出现商品或商业服务名称、商标标识、联系方式以及任何与宣传、推销商品或商业服务有关的内容。

公益广告中出现企业名称的,应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

第八条 鼓励守法经营的企业通过冠名等方式参与公益广告活动。

企业冠名的公益广告可以标注企业名称,但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商品或服务的名称,与宣传、推销商品或服务有关的内容,单位地址、网址、电话号码、其他联系方式等;

(二)平面作品标注企业名称的面积超过版面1/5;

(三)音频、视频作品显示企业名称的时间超过5秒(或总时长的1/5),使用标版形式标注企业名称的时间超过3秒(或总时长的1/5);

(四)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与该企业及产品、服务商标名称相同时,单独使用企业名称字号或者以特殊设计的办法突出企业名称字号;

(五)出现的企业名称足以使社会公众降低对公益广告内容的感受和认知,以及其他变相设计、制作商业广告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视为商业广告。

第九条 市文明办建立全市公益广告作品库,稿件供社会无偿选择使用。

公益广告作品库除中省公益广告通稿外,还应制作一批弘扬我市周秦文化,突出“炎帝故里”、“青铜器之乡”、“佛骨圣地”、“民间工艺美术之乡”等地方特色,展示宝鸡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的广告作品。

鼓励单位和个人自行设计制作各类公益广告,并积极向市文明办投稿。

第十条 本市广播电台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少于6条(次);电视台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少于10条(次)。其中,广播电台在6:00至8:00之间、11:00至13: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分别不少于2条(次);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少于4条(次)。

宝鸡日报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4个整版。

市政府门户网站以及各县区政府、政府各部门政务类网站应当在首页固定位置宣传展示公益广告,并运用其他多种方式传播公益广告。

电信、移动、联通等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运用手机媒体及相关经营业务在全市范围内经常性刊播公益广告。

第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运用各类社会媒介刊播公益广告。

鼓励车站、影剧院、商场、宾馆、商业街区、城市社区、广场、公园、风景区、公交车等公共场所的广告设施或其他适当位置刊播公益广告。此类场所公益广告的设置发布应整齐、安全,与环境相协调,美化周边环境。

工商、规划、民政等部门应当支持、鼓励、引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商品包装或标识、地点名称、企业名称、建筑设计、家具设计、服装设计等日常生活事物中,合理融入公益广告,倡导文明风尚,传播宝鸡历史文化,弘扬宝鸡城市精神。

第十二条 利用国有产权设施、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广告设施产权单位发布招标计划时,应当明确该广告设施必须预留不低于20%的空间或时段刊播公益广告,并将此内容纳入产权单位与中标广告企业所签广告设施承租协议。

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应在审批户外广告设置时予以落实。

第十三条 市文明办将各县区和各单位发布公益广告情况纳入年度精神文明考核内容。

广告行业协会应将会员单位发布公益广告情况纳入行业自律考评。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职能部门对其批评、劝诫,责令改正,有权机关可依法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益广告的发布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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