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政发〔2014〕40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和宝鸡市特色品牌产品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21-02-01 07:00:59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和宝鸡市特色品牌产品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政发〔2014〕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和《宝鸡市特色品牌产品评定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1月18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4日

宝鸡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激励全市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进一步提高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和《陕西省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长质量奖是宝鸡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全市质量最高荣誉奖,是对企业质量管理取得卓越绩效的奖励。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授予对象为在实施质量管理中取得卓越绩效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坚持企业自愿申请,严格标准、优中选优,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原则上每年授予市长质量奖的企业不超过3户(同行业不超过2户)。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负责市长质量奖的评审管理工作。具体日常工作由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宝鸡市市长质量奖评价标准》、《宝鸡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细则》和相关管理制度等;

(二)开展市长质量奖的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三)编制市长质量奖年度评审工作计划;

(四)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专家评审组;

(五)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审;

(六)对评审专家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七)向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报告市长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企业名单;

(八)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在开展市长质量奖评审时,要广泛听取专业技术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产品或服务主要用户的意见。

市级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县(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行业和本辖区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宣传、培育和推荐工作,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八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具有5年以上的质量管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实践经验,一般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接受过质量管理相关知识系统培训,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新方法,掌握经营管理的有关知识;

(四)掌握《宝鸡市市长质量奖评价标准》的评审方法和技能;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评审专家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正严明。

第九条 由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开展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培训。经考核,对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评审专家,颁发证书。

第十条 建立评价监督反馈制度。受评企业对评审专家工作质量及执行纪律情况做出评价,并由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办公室留存。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企业申报市长质量奖,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宝鸡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模范遵守乐动体育ldsports5.0 ,正常运行5年以上;

(二)应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关证照;

(三)应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安全生产等政策;

(四)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其它管理体系并通过体系认证,实施卓越绩效国家标准1年以上,并提供上一年度自评报告;

(五)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处于国内或同行业领先地位;

(六)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新兴节能环保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近3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或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服务质量问题的;

(二)近3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劳动保障、环境保护责任事件的,有因企业责任导致的重大用户(顾客)投诉事件的;

(三)参加市长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价标准



第十三条 《宝鸡市市长质量奖评价标准》等同采用国家《卓越绩效评价准则》标准,标准总分为1000分。获奖企业最低得分应不低于600分,若无达到最低分值的,本年度该奖项空缺。

第十四条 市质量强市推进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宝鸡市市长质量奖评价标准》制定《宝鸡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细则》,该细则根据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可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五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应遵循下列程序规定:

(一)公告。每年第一季度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在相关媒体公告市长质量奖的申报通知。

(二)申报。符合市长质量奖申报条件的企业,应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填报《宝鸡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及相关材料。

《宝鸡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由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申请企业应经市级有关部门、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市行业协会之一签署推荐意见后,由各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报送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办公室。

(三)资格审查。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企业的基本条件、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受理申报。

(四)资料评审。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企业进行资料评审,并根据资料评审结果,确定进行现场评审的企业名单。

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由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向推荐组织和申报单位反馈资料评审结果。

(五)现场评审。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办公室按照确定的现场评审企业名单成立评审组,对企业进行现场评审,并由评审组提出现场评审报告。

(六)综合评价。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对评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后,提出获奖企业候选名单。

(七)审议公示。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听取评审工作报告,审查获奖企业候选名单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天。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综合公示意见后,提出获奖企业推荐名单,上报市政府审定。

(八)批准公告。经市政府批准的获奖企业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六条 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进行表彰奖励,每户获奖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人民币,由市政府向获奖企业颁发证书和奖金,奖励经费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经评定再次获奖企业不颁发奖金,不占用当年授奖名额。

获奖企业所得奖励资金应当用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卓越绩效的实施、推介以及企业的扩大再生产和市场开拓。

第十七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不收取任何费用,评定工作经费由市财政根据工作开展情况予以保障。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获奖企业应履行向社会公开和推广先进经验和方法的义务。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各行业协会,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成果和方法。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证书,违者追究法律责任。获奖企业在宣传活动中提及宝鸡市市长质量奖荣誉的,必须注明获奖年度。

第二十条 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应会同有关部门对获奖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获奖后发生危害公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等事件,发生严重质量问题、重大生产安全、劳动保障、环境保护事件的企业,由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并在媒体曝光,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一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应保守申报企业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对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宝鸡市特色品牌产品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大力推进名牌建设,实施品牌战略,根据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陕西省名牌产品认定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宝鸡市特色品牌产品(以下简称特色品牌产品)是指在宝鸡市境内生产经营,质量水平、市场占有率、用户满意度和知名度居本市同类产品前列,依据本办法认定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产品。

第三条 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负责特色品牌产品的申请受理、评定、监督管理。具体日常工作由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 特色品牌产品的评定,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申请特色品牌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质量达到市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

(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3年以上,且产量持续增长,稳定盈利;

(三)相关服务符合要求,具有良好信誉,顾客满意程度高;

(四)具有较高知名度,市场占有率、年销售额在全市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五)有完善的标准体系,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具备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以及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检验设施;

(六)应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关证照;

(七)申报的农产品,同时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质量安全标准;

(八)具有合法有效的国内注册商标;

(九)产品及其生产过程应符合环保、质量、安全生产和产业政策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新兴节能环保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六条 申请特色品牌产品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三)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证书;

(四)实行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应提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五)市级以上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近两年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六)县(区)以上税务部门出具的近两年缴税证明;

(七)县(区)以上统计部门出具的近两年产值、产量证明;

(八)提供主要用户满意度调查结果材料;

(九)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 产品的生产企业根据自愿的原则,按照下列程序申请:

(一)每年年初,向所在县(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第六条规定的资料;

(二)各县(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审核无误后,提出推荐名单,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于3月15日前报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 评定程序:

(一)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宝鸡市特色品牌产品审查细则》,作为审查的依据;

(二)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对上报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现场审查企业名单,组织专家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三)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办公室依据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意见,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评审工作报告及宝鸡市特色品牌产品初选名单;

(四)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根据评审工作报告,研究审议宝鸡市特色品牌产品初选名单,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

(五)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综合公示意见后,提出宝鸡市特色品牌产品推荐名单,上报市政府批准,予以公告,并由市政府颁发“宝鸡市特色品牌产品证书”。

第九条 特色品牌产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获得特色品牌产品的企业可以在其产品的包装、装潢、说明书和广告宣传等方面使用“宝鸡市特色品牌产品”字样、标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对获得“宝鸡市特色品牌产品”称号的企业,由市政府奖励5万元,并在市级主要媒体上进行宣传。

已获得陕西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自动进入宝鸡市特色品牌产品序列,由市政府颁发“宝鸡市特色品牌产品”证书,不再享受“宝鸡市特色品牌产品”政府奖励。

获得“宝鸡市特色品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市级有关部门可在项目储备、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申报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第十一条 获奖企业所得奖励资金应当用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特色产品的宣传、推介,特色产品的扩大再生产和市场开拓。

第十二条 特色品牌产品的评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评定工作经费由市财政根据工作开展情况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特色品牌产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等,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获得特色品牌产品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市政府撤销特色品牌产品称号,收回特色品牌产品证书,并通过媒体予以公告。

(一)产品质量发生重大变化、市场反映强烈,经有关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后,仍不能达到规定标准的;

(二)年度检测不合格的;

(三)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检验资料的;

(四)转让、滥用特色品牌产品标志的;

(五)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第十五条 未获得特色品牌产品称号、被撤销特色品牌产品称号、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的产品,不得使用特色品牌产品标志。

被撤销特色品牌产品称号的企业,从特色品牌产品称号被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十六条 宝鸡市特色品牌产品标志、证书样式由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制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或者冒用宝鸡市特色品牌产品标志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承担宝鸡市特色品牌产品评定工作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应保守申报企业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对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angelgibson.com/rule/99895.html

本文关键词:宝鸡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