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办发〔2022〕11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自然资源管理改革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23-03-13 06:55:56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自然资源管理改革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2〕1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深化自然资源管理改革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3月26日





深化自然资源管理改革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深化自然资源管理改革,服务全省区域发展布局,推动全省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优化国土空间规划功能,服务区域发展布局落地

(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基础引领作用。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完成全省四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将区域发展布局和发展规划确定的重大任务、重大工程、重大项目落实到空间布局中,为项目落地实施提供空间引导和保障。各类空间利用专项规划原则上由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共同编制,报批前由自然资源部门开展国土空间规划三条控制线和有关约束性指标核对,将矢量成果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确保空间底图的一致性。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年度项目库制度,将全省重点项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年度项目库,由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国土空间规划及用途管制审核,服务项目落地。

(二)建立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按照省级统筹、区域协同、市县落实的国土空间规划实施要求,健全全省四级三类“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省级整体谋划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明确强制性内容和约束性指标。市、县级国土空间规划,对本地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作出安排和部署。乡镇级组织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合理确定村庄布局,科学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空间。

(三)统筹城市圈(群)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科学编制实施武汉城市圈、“襄十随神”“宜荆荆恩”城市群和光谷科创大走廊等跨区域国土空间规划,打破行政壁垒,建立城市圈(群)内规划同编、资源同享、生态同保机制,整体优化空间布局、功能和支撑体系。构建以武汉、襄阳、宜昌为中心的网络化城镇空间,优化形成省域中心城市、省域副中心城市、区域中心城市、重点节点城市、一般县城和小城镇的五级城镇等级结构,统筹城市圈(群)发展廊道、交通通道和产业集群等空间布局。

(四)科学划定城镇开发边界。依据自然资源地理格局、人口变化、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和水资源约束等因素,差异化划定城镇开发边界。推进各级各类区域的主体功能定位、空间发展方向、资源要素配置等融入全省区域发展布局,增强产业和人口集聚功能,促进形成多点支撑局面。

(五)强化城市规划管理。优化城市空间布局,科学安排城市居住、产业、交通、公共服务、休闲绿地等各类功能区,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完善城市功能。合理确定城市开发强度、人口密度、建筑高度等,统筹城市建筑布局,提升建筑设计品质,维护公共空间的风貌整体性和文脉延续性,丰富城市形态。

(六)完善国土空间规划有序实施机制。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由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实行“一年一体检、五年一评估”,结合区域发展布局要求和任务,适时调整完善国土空间规划。

(七)建立规划人才下沉机制。建立责任规划师制度,省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建立全省责任规划师人才库,制定全省责任规划师队伍建设配套制度和评价激励机制。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划分规划技术服务单元,统筹安排责任规划师工作经费,确保责任规划师下沉全覆盖。社区、乡村从人才库中选聘社区规划师、乡村规划师,下沉基层开展规划、设计和政策咨询等工作。

二、深化自然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八)扩大资源要素保障总量。省级自然资源部门下达年度存量建设用地处置、增减挂钩立项实施、补充耕地任务,拓宽自然资源等要素来源。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将交通、能源、水利等项目尽可能纳入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清单,用好国家保障计划指标。推进磷矿向优势产业、优势企业集中,推动磷化工龙头企业参与磷矿采矿权竞争出让,将年度开采指标向大中型磷矿和磷化工龙头企业集中,推进磷矿“采、选、加”一体化。

(九)差异化配置资源要素。全省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实行差异化、弹性化配置,根据城市发展阶段、项目建设时序等情况,适当向武汉、襄阳、宜昌、十堰、荆州、黄冈等城市倾斜。支持城市圈(群)内统筹调配土地利用计划、增减挂钩结余指标、耕地占补指标,探索建立城市圈(群)永久基本农田共保机制,促进资源要素科学有序流动。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保障乡村产业发展。

(十)强化省级统筹兜底。省级以上重大产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跨市(州)“断头路”等项目用地计划由省级统筹;“三百工程”县(市)符合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的项目,由省级单列用地计划;县(市、区)确实难以满足省级以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占补平衡需求的,由省级统筹调剂。县(市、区)自身耕地占补指标充足但对重点项目保障不及时的,由省级自然资源部门直接从市县指标库中统筹。

(十一)完善低效用地盘活机制。深入实施“亩产论英雄”,完善“1+9”土地使用标准和考核评价体系。鼓励集中成片存量工业用地整体转型,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通过存量补地价方式完善用地手续后使用。细化城镇低效用地认定标准,城镇低效用地经改变土地用途、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后,允许进行再开发。符合“三旧”改造的工业用地,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延长土地使用年限而提高容积率的,不增缴土地价款。

(十二)创新闲置土地处置方式。严格执行产业用地目录和用地标准,合理控制项目用地规模。进一步推行政府“承诺供地制”,严格“净地”供应,对主动申请核销建设用地批文的,相关指标和税费保留使用。强化供后监管,健全土地利用动态巡查机制,促进用地主体及时高效开发利用,从源头上减少土地闲置浪费。坚持“以用为先”原则,动工达到开发认定条件的闲置土地,可直接认定处置到位。对非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只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允许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土地置换和有偿收回等方式处置。对涉法涉诉涉押闲置土地,探索建立先行解押、法院公开拍卖、研究税费保全措施等联合处置机制。对司法机关查封的闲置土地,查封期间不计入闲置期。

(十三)优化土地供应政策。实施工业用地弹性出让,鼓励功能用途互利的用地混合布置、空间设施共享,探索混合用地按照主导用途对应的用地性质,实行差别化的供地方式。逐步推进地下空间整体开发建设,分层、分用途建立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对附着于交通设施等公益性项目且不具备独立开发条件的经营性地下空间,探索以协议方式出让。对依法登记的宅基地、乡镇企业用地、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鼓励采取多种方式复合利用,用于发展乡村民宿、农产品初加工、电子商务等农村产业。

(十四)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按照规划功能分区,用地向园区倾斜配置,以“51020”现代产业集群和16条重点产业链为重点,引导工业项目进区入园,构建产业集聚、功能集成、要素集约的空间格局。以产业链、供应链为纽带,统筹安排混合产业用地的规模、结构和布局,促进土地用途混合利用和建筑复合使用。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主体参与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建设经营。在统筹绿地规模和布局的基础上,全力支持工业项目配套服务设施建设,鼓励产业园区集中建设、复合利用配套服务设施。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工业项目的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其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0%,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由15%提高到20%。

三、健全自然资源保护机制,服务美丽湖北建设

(十五)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科学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统筹谋划全省山水林田湖草沙保护修复项目,推进各类自然资源要素“一盘棋”治理、“一体化”修复,系统实施岸线覆绿、生态廊道建设、河湖湿地治理、矿区综合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重大工程。在优化空间布局的基础上,对长江及其支流岸线暂不能明确开发用途的按现状保护“留白”,对需要保护和恢复的天然林、湿地等“留绿”。

(十六)拓展全域国土综合整治平台功能。发挥全域国土综合整治优化空间布局的功能,将其打造成服务区域协调发展、新型城镇化建设、乡村振兴、生态文明建设实施平台。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实施全域国土综合整治规划,统筹谋划各类整治项目,实施全域、全地类、全要素整治。对批准备案的全域国土综合整治试点项目,允许控规一次性修改并按程序适度调整永久基本农田,整治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补充耕地指标可在全省范围内优先调剂或交易使用。

(十七)探索建立社会资本参与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通过自主投资、与政府合作、公益参与等方式参与生态保护修复,探索赋予一定期限建设用地开发使用权、分设特许经营权等激励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全域国土综合整治,允许通过授权经营、股权合作、政企合作等方式取得自然资源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经营权、整治土地优先使用权、建设用地指标专属占用权等。探索设立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基金。

(十八)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新机制。科学确定新一轮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并带位置下达。加强耕地用途管制,建立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用地的年度“进出平衡”制度。落实党政同责,完善地方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出台差别化耕地开垦费管理办法,实施差异化激励措施。建立耕地动态监测和跟踪执法监管机制,加强日常监管、源头管控,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

四、创新自然资源服务机制,服务提升经济发展“软实力”

(十九)进一步下放用地审批权限。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征收的审批权限下放给市(州)人民政府,探索下放到“三百工程”县(市)人民政府;委托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委托市(州)人民政府审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各市(州)人民政府不得将承接的审批权进一步授权或委托。建立审批监管和考核评估机制,对评估不合格的,收回下放的审批权限。

(二十)深化推进“标准地”出让和“五证同发”。2022年底前,全省实现开发园区区域性统一评价全覆盖、评价成果共享,全面实施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新增工业用地带设计方案出让的,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契税后,当日核发项目设计方案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不动产权证。

(二十一)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除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重大工程外,全省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规划核实测量、土地核验测量、地籍测量、房产测量、绿地核实测量、人防核实测量、消防核实测量和地下管线测量等测绘工作,实施“一次测、分类计”,即委托一家测绘资质单位一次性进行测绘,后续根据不同部门需要,分别提供测绘成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建立“多测合一”运行流程设置、成果质量保障等,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各部门根据职能职责,推进“多测合一”成果在层级间、部门间、业务间共享互认。

(二十二)切实提升服务市场主体便捷度。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优化自然资源审批服务“一个处(科)室集中办理”流程。优化不动产登记服务,对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推广使用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全面推广水电气一体化过户,将抵押登记办理时限压缩至1个工作日内,推动企业间不动产转移登记实行一个环节、90分钟办结。探索推进武汉城市圈和“襄十随神”“宜荆荆恩”城市群不动产登记一体化协同办理。制定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建设工程类、建(构)筑物类、设施类已纳入清单项目的,可不再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十三)推动自然资源治理数字化转型。省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设全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形成全省政务服务“一张底图”。建立运行省、市、县三级联动的土地、矿产全流程管理平台,推行“一码管地”“一码管矿”,探索自然资源全要素管理。深化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推进珞珈实验室、自然资源湖北卫星应用技术中心、长江中游国土调查监测工程技术创新中心建设。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angelgibson.com/policy/132227.html

本文关键词:鄂政办发,湖北省,办公厅,自然资源,管理,改革,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