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发〔2016〕31号《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延安市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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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延安市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延政发〔2016〕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境内革命旧址和历史文物的保护利用工作,深入挖掘革命和历史文化资源,更好地发挥全国爱国主义、革命传统和延安精神三大教育基地作用,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加快发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2016年第77号)和市委常委会议(2016年第17号)审议通过,现将第一批延安市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予以公布(共249处,其中革命类旧址、旧居230处,历史类文物点19处)。

各县区政府要对依法划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明确保护责任主体,落实保护措施,切实加强保护工作。在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违反法律规定的工程建设。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必须依照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报批程序。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有碍文物保护的建筑和设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予以拆除或迁建。

各县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和传承中华文化的高度,充分认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生态建设、旅游发展及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切实加强文物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促进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努力开创我市文物工作新局面,为建设文化强市作出积极贡献。



延安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3日



附件:第一批延安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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