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政发〔2014〕39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7项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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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7项制度的通知》










宝政发〔2014〕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提高市政府工作运行质量和效率,不断推进政府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结合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市政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工作和运行制度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宝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7项制度,已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日



宝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工作准则是:坚持依法行政,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不断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第五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六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常务副市长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受市长委托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在市长外出学习、出国访问等期间主持市政府工作。

第八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及时向市长报告。对于有关方针政策性问题,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提出建议。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协调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

第十条 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领导本部门工作。

各局、各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家部委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和国务院及省、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发布规范性文件。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团结协作,维护政令统一,保障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坚持依法行政、科学决策、优化环境、加快发展、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全面履行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环境保护职能。

第十二条 实行依法行政,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优化发展环境,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第十三条 坚持以人为本,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十四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五条 坚持标本兼治,调整优化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发展清洁替代能源,严格环境执法,建设生态文明,实现绿色发展。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第十七条 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省、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精神,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制定或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以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的,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十八条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或组织起草,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市政府常务会议每季度组织一次学法活动。

第十九条 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第二十一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及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建设项目、重大资金使用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以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等,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县(区)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专家咨询委员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建立反应灵敏、协调有效、覆盖全市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和市监察局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开。

第二十七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及其他有效途径,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机制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要加强与市政协的政治协商,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向市政府报告并向有关方面反馈。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畅通民意渠道,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认真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协调督办群众重要的信访问题。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行政效能,提升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坚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任何人不得随意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在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及国企改革等事项中确需支持的,按“收支两条线”原则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规范“三公”消费,严控“三公”经费,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单位礼品和宴请。要勤俭节约,节能降耗,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委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按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落实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干部加强管理等制度。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政府直属机构、双管单位、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主要研究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分析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通报重要工作、重要情况;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原则上每两周召开1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出席人员须超过组成人员半数方可举行。

宝鸡军分区、市监察局、市公安局主要负责人,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纪检组长,市政府研究室、法制办、督查室、应急办主要负责人,市政府办公室各综合科、秘书科、信息调研室负责人固定列席非人事议题。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双管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工作部门以及市纪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群团组织负责人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相关议题。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确定专人记录,会议确定事项形成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市政府督查室对会议确定事项进行督办落实。

第四十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主持,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参加,原则每周星期一上午召开,主要通报上周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安排本周重点工作。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专人记录,会议确定的重要事项形成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市政府督查室对会议确定事项进行督办落实。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主持召开,或由市长、副市长委托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主持召开,主要研究、协调和处理分管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会议确定事项形成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或委托召集会议的市长、副市长签发;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政府相关综合科负责对会议确定事项进行督办落实,重大事项经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批示同意后由市政府督查室督办落实。

第四十二条 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秘书长或分管副市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除涉密内容外,议题需由提交单位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由分管副秘书长或分管副市长召集会议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提交会议研究。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材料原则会前送达与会人员,与会人员应事先熟悉会议材料,做好汇报和讨论的准备工作。议题汇报一般控制在5分钟左右,汇报材料控制在1500字以内。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确定事项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公开报道,新闻稿件原则上经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定后播发,如有必要,报市长审定后播发。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必须按时出席会议,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说明不能到会的原因,并向市政府办公室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列席人员请假需同时确定委托列席会议人员。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压缩时间、严格审批。需要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秘书长统筹协调,一般安排在周一或周五召开。应由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市政府主要领导出席,不通知市级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参加,确需参加的,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五条 各县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收文办理工作规则》的规定。一般不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紧急事项,办结后要完善归档手续。各部门、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的请示公文,市政府办公室业务办理科室、分管副秘书长和分管副市长要有明确意见;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副市长或副秘书长进行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意见,提出办理建议,报市长审定。

第四十六条 各县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办公室分批,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批示;属于市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和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等,向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市长签署。市政府报送省政府各部门的公文,一般由分管副市长签发,重大事项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

第四十八条 以市政府名义行文,经分管副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初审、秘书长审核后,由分管副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如有必要,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经分管副秘书长初审、办公室主任审核,由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报市长签发。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文件转发。

第四十九条 严格控制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由市政府表彰奖励的事项,市政府主管部门应将表彰依据、评选标准、表彰对象名单、经费来源和奖励标准报市政府,由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初审,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定。

对市政府各部门评选的先进群体、先进个人,确需以市政府名义表彰的,由主管部门提出表彰依据、评选标准、表彰对象名单、经费来源和奖励标准,以正式文件报市政府,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第五十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之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作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基层负责人不得在辖区分界处迎送。

第五十六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中央和省市委、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和外出报告制度。市长离省出访、出差、学习或休假,须事先报告省长并向省政府应急办报备;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离宝出访、出差、学习或休假,须事先报告市长,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备。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主要负责同志离宝外出、学习或休假,须事先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后报市长审批,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备;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离宝外出、学习或休假,须事先报市长审批,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备。

市政府领导实行AB角工作制度,一方因公外出、休假期间,由另一方代行公务接待、参加会议、信访接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职责,但不承担其分管的具体工作。原则上,AB角双方不应同时外出。

市政府及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机构应随时掌握主要负责人所在位置,确保上下联系畅通。市政府由值班市长或秘书长全权处置突发事件。

第十二章 工作落实

第五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对重点工作、重大项目,要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形成年度工作安排部署,下发执行。

第五十九条 市政府各部门对市政府分解下达的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要制订实施方案,层层落实责任。市政府对抓落实情况进行效能督查,适时通报进度情况,并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考核,表扬先进,批评落后,推动工作。

第六十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有全局意识,坚持局部服从全局,对市长交办或委托交办的工作事项,要积极办理;要有协作意识,对于需要协作完成的任务,主动协商,相互配合;要有责任意识,按照分工,大胆负责,依法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要自觉践行群众路线,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坚持实事求是、按规律办事;坚持真抓实干、为民谋利。











宝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为促进市政府常务会议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提高议事效率,确保会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宝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会议组成

第一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

第二条 宝鸡军分区、市监察局、市公安局主要负责人,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纪检组长,市政府研究室、法制办、督查室、应急办主要负责人,市政府办公室各综合科、秘书科、信息调研室负责人固定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非人事议题。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双管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工作部门以及市纪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群团组织负责人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相关议题。

第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1次。出席人员须超过组成人员半数方可举行。

第二章 会议任务

第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重要部署和市委的决议,以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贯彻意见;

(二)讨论通过呈报省政府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三)讨论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及议案;

(四)审议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决定、命令、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大行政措施;

(五)审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安排情况、执行情况的调整意见;

(六)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讨论决定市政府管理的人事任免事项;

(八)分析研究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审议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国有资产处置、重要资金使用、重大体制机制改革、政府自身建设等事项;

(九)审议市政府表彰和奖励的重要事项;

(十)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五条 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由提交单位填写《宝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题单》并附相关材料,经市政府办公室对口业务科室初审,分管副秘书长和分管副市长审核、市长审定。

第六条 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或召开会议协调,并形成书面材料(附相关单位书面反馈意见)。

(一)涉及重大决策事项的议题,提交部门要会同相关单位开展调查研究,拟定2个以上备选方案,内容包括决策依据、利弊分析、效果预期、实施措施等。由分管副市长或分管副秘书长主持协调,相关方面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提交常务会议讨论的建议方案。

(二)涉及全市重大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产业规划、重大改革举措、重要资源配置和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等专业性议题,要通过决策咨询机构或召开政府相关部门、专家、群众代表参与的咨询论证会,形成论证报告。

(三)涉及城市建设、交通、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公益、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关注度高的议题,要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征集群众意见建议或举行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

(四)涉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方面的议题,要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出具书面意见。涉及经费事项的,要征求市财政部门的意见;涉及机构和人员编制事项的,要征求市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涉及表彰奖励事项的,要征求市人社、财政、计生、纪检监察、综治等部门的意见;涉及其他行政机关职权的,要征求相关行政机关意见,并对分歧意见进行协调,协调不一致需要提交市政府决策的,应如实报告市政府,并列明相关部门不同意见,提出决策建议。

(五)涉及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的议题,要提前向上级机关汇报衔接,且有明确意见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第四章 会议组织

第七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政府秘书长牵头组织,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具体承办。

(一)会议通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知由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草拟、秘书长审核、市长签发。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文书机要科负责通知的印发。

(二)会议材料准备。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确定后,由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通知汇报单位报送会议材料:

1.提请审议的正式文本。主要包括:汇报材料,请示、报告,规范性文件、意见、工作方案,规划、设计方案等。

2.议题有关文本的起草说明。主要包括:起草背景(出台的必要性和起草依据、起草过程等);文本的主要内容;征求各相关方面意见和专家论证、听证情况等;议题提交部门的决策风险评估意见;需要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解决的主要事项。

3.议题有关的附件。主要包括:法律审查意见和专家论证报告;征求有关部门、县区政府意见及公开征求市民和社会各界意见情况的说明;相关法律和政策依据;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

(三)会议签到。列席第一个议题的人员于会前10分钟签到并进入会场;列席其他议题的人员,按照会议通知时间在会议等候室签到候会。

(四)议题汇报。由议题提交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出台规范性文件议题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人汇报。汇报应简明扼要、言简意赅,时间一般控制在5分钟左右。

(五)会议决定。议题汇报结束后,参加人员和列席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分管副市长和副秘书长要表明对决策事项的明确意见,会议主持人综合讨论意见作出会议决定。

(六)会议记录、录音。市政府常务会议记录、录音由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专人负责,记录要全面准确反映决策过程。

(七)会议纪要。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负责起草,秘书长审核,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

第五章 决策落实

第八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印发会议纪要及正式文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坚决执行,及时反馈落实情况,除有明确时限要求外,一般在会后15日内办理完毕,并向市政府督查室反馈落实情况,特殊情况需延期办理的应说明情况,确保政令畅通。需提交市委常委会研究的事项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应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和市长。对落实周期较长的,每月报一次进展情况;对敷衍塞责、长期拖延不办的,由市政府督查室移交市监察局行政问责。

第十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实行市政府领导分工负责制,由分管秘书长协助副市长、市长抓好协调落实。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十一条 参加和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人员,原则上不能请假,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要提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列席会议人员一般不带随员。

第十二条 常务会议讨论重大议题时,分管副市长必须到会;因特殊原因无法到会,议题有时限要求须在规定时间作出决定的,经市长同意可委托分管副秘书长或以其他方式提出明确意见。

第十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事项涉及保密内容的,与会人员须严格遵守保密有关规定,并将会议资料在离会前退回。

第七章 新闻报道

第十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省、市级新闻媒体列席相关议题并作报道,新闻稿由市政府办公室综合一科审核,重要事项报秘书长审定。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宝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题单

2.市政府党组提交市委常委会议题审批单



附件1

宝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题单

提交单位(盖章): 提交时间: 年 月 日

议题名称

拟定事项

汇报单位

汇报人姓名及职务

建议

列席单位

协调方式及意见

承办科室

意见

分管秘书长

意见

分管市长意见

秘书长意见

市长意见

备 注

议题单需附汇报材料、市长批示复印件、相关单位书面意见 (电话:3260072 3260059)

议题联系人: 电话:

附件2

市政府党组提交市委常委会议题审批单

承办单位:(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议题名称

拟定事项

汇报人

职 务

建议列席

人 员

承办单位

领导签字

承办科室

意 见

分管秘书长

意 见

分管市长

意 见

秘书长

意 见

党组书记

意 见

备 注

此议题单附《市委常委会议题单》和汇报材料同时送审,审签后由承办单位按市委常委会有关要求报送材料。



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进一步落实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及市政府领导班子要切实担负全市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1.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2.支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3.坚决纠正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4.政府主要领导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

第三条 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市长:履行市政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对全市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督促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和牵头部门抓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财政管理制度改革、人事制度改革,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同经济社会建设协调发展。

常务副市长:负责督促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若干规定,行政效能建设及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承担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责任。

市政府其他班子成员: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承担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责任。

第四条 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在公务活动和个人生活中严格按规定办事,管好配偶、子女、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为全市政府系统领导干部作出表率。

第五条 市政府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市政府全体会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定期向市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第六条 市政府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建立走访座谈等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机制,带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主动接受监督。

第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未认真履行职责,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在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负责领导责任的基础上,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调查研究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密切联系群众,增强政府班子及成员指导工作的前瞻性和针对性,推进市政府领导班子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和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指导思想。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坚持问题导向,既立足当前抓好具体问题的研究解决,又着眼长远抓好成果的转化运用,不断提高政府班子及成员的决策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三条 调研内容:

1.市政府提出的各项目标、做出的各项决策和当年市政府中心工作及重点任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改革实践;工作中出现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

2.各县区、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工作实践过程中的好做法、好经验。

3.省委省政府和市委下达的调研课题以及年初确定的重点调研课题。

4.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有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5.其他需要安排调研的问题。

第四条 调研方式:

1.工作调研。班子成员结合分管工作,采取定期不定期的方式,经常深入生产建设一线和群众之中,了解工作动态,掌握第一手资料;了解社情民意,化解矛盾问题,推动工作开展。

2.命题调研。班子成员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拟定调研选题,组成调研小组,采取专题调研、联合调研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

第五条 市政府班子成员要结合分管工作实际,制定调查研究工作计划,亲自主持重大课题调研,每年至少撰写2篇调研报告。

第六条市政府班子成员每年到基层调研时间不少于2个月。

第七条 市政府班子成员到基层调研应严格控制陪同和随从人员数量,工作调研一般应控制在4人以内,专题调研和联合调研一般应控制在8人以内。

第八条 要多渠道、多形式转化调研成果。对全局工作有指导意义的重大调研成果可以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形成决策,对局部工作有指导意义的调研成果,可在制定相关政策和指导工作时吸收借鉴。

第九条 市政府班子成员对调查研究中遇到的重大事项要

及时向市政府汇报。市政府班子成员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情况每年要向市政府专题报告。

第十条 市政府班子成员在调研工作中要加强联系与沟通,避免同时前往某一单位调研。

第十一条 市政府班子成员下基层调研要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严守纪律,轻车简从,不搞特殊化,不给基层增加负担。

第十二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联系群众制度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大力弘扬求真务实、密切联系群众的工作作风,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完善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4〕18号)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深入基层联系群众

第一条 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忠实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党的群众路线,以维护群众利益为核心,以直接联系为主要方式,把联系群众贯穿于走群众路线的全过程,贯穿于科学决策的全过程,贯穿于富民强市的全过程。

第二条 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坚持率先垂范、加强分类指导、突出工作重点、尊重群众主体地位,落实为民务实清廉要求,经常走出机关,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多种形式的联系群众活动。

第三条 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全市统一安排,经常深入分管部门、联系县区调研指导工作,多到困难较多、情况复杂、问题突出的地方去,通过“解剖麻雀”认识规律,更好地研究问题、总结经验、指导工作。

第四条 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在全市统一安排的联系点外,要结合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等再联系1个乡镇街道(困难企业)、1个村(社区)、5-10户群众,每月到联系点至少进行1次蹲点调研,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三同(同吃、同住、同劳动)”活动。

第二章 认真处理群众来信

第五条 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坚持经常亲自阅批群众来信,了解掌握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诉求。

第六条 对群众来信反映比较突出、应该解决或需要协调处理的问题,以及中省领导和上级机关批转的重要信件,要作出明确批示,责成有关县区或部门限期调查处理并报告结果。

第七条 要通过经常性阅批群众来信,总结和发现具有代表性、倾向性、普遍性的问题,责成有关县区、部门认真研究,制定政策措施,促进问题解决。

第三章 定期接待群众来访

第八条 接访形式。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接待来访群众一般采用下访、约访的形式进行,结合随机接访、带案下访、上门回访和专题研究处理重要信访事项等方式进行,重点、敏感时期的接访工作按照中、省有关要求另行安排。

第九条 接访范围。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在各自联系的县区和分管的市级部门、单位开展下访、约访工作。

第十条 接访时间。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接待群众来访的时间可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确定,每人每年不少于2次。

第十一条 工作程序。各县区、各部门对需要协调处理的突出问题,报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市信访局审核,送联系县区或分管部门的市政府班子成员审定后,市政府班子成员深入县区和部门开展下访、约访工作,协调推动问题解决。

第十二条 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接访要落实“包掌握情况、包思想教育、包调处化解、包息诉罢访”的“四包”责任制,切实做到接访必办、办结必复。

第四章 畅通群众诉求渠道

第十三条 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采取多种形式经常征集各个层面干部群众的意见。

第十四条 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办理群众通过市长信箱、市长热线反映的问题,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复。

第十五条 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期《市长热线》《百姓问政》和“邀请公民代表走进市政府”活动,搭建政府领导与人民群众沟通交流平台,切实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第十六条 健全完善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以及重大决策调研论证机制,作出重大决策、重大改革决定前,通过建立健全公示、听证咨询、民意调查等制度经常听取群众意见,定期收集汇总、分析研判群众意见,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实效。

第五章 督办落实

第十七条 市政府班子成员要经常过问批示信件和接待来访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推动问题及时得到解决;承办单位要按照规定时限上报调查处理结果,并回复当事人;市政府督查室要对领导重要批示办理情况进行督办并通报。

第十八条 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联系群众工作情况纳入年度述职重要内容。







宝鸡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AB角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工作正常运转,按照《市政府工作规则》,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实行AB角工作制度。

第二条 主要职责

互为AB角的一方因公外出、休假期间,由另一方代行公务接待、参加会议、信访接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职责,但不承担其分管的具体业务工作。

第三条具体分工

市长、副市长AB角具体划分为:市长钱引安与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张敬原、市委常委、副市长康巨淋互为一组,副市长刘桂芳、景耀平互为一组,副市长袁军晓、丁琳互为一组,副市长王琳、武军互为一组。

秘书长、副秘书长AB角具体划分为:秘书长贺东与副秘书长张周让、王宝强互为一组,副秘书长张积勤、葛君琪互为一组,副秘书长张长生、刘永涛互为一组,副秘书长李献卿、曹海芹互为一组。

第四条 原则上互为AB角的双方不同时外出。





宝鸡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省政府令第134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人(以下简称公开人),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职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政府办公室是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本县、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 公开人应当指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依法组织开展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维护和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以及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年度报告等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一般由本级政府办公室和政府法制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协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及时、便民、准确的原则。

第八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公开人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公开人负责公开;行政机关在政府机构改革中被撤销、合并或者调整职权的,其制作、获取的政府信息,有继续履行相关职权行政机关的,由该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没有继续履行相关职权行政机关的,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多个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各参与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九条 公开人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不得发布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除外;

(二)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开人在制作政府信息时,应当确定该政府信息是否公开。对不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注明理由。

公开人应当建立不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动态管理机制,对符合公开要求的政府信息及时公开。

第十一条 公开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监测和澄清机制。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二条 公开人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公开人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二章 主动公开

第十三条 公开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公开人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与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活动相关的文件;

(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三)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

(四)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信息,以及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五)教育、住房、社会保障、劳动就业、扶贫、优抚安置等方面的条件、标准以及实施情况;

(六)土地征收和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七)行政执法事项的主体、依据和程序;

(八)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实施机关、依据、条件、程序以及行政收费项目的依据和标准;

(九)重大基础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以及工程进度情况;

(十)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十一)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和实际支出的审计情况及“三公”经费公开情况;

(十二)市、县区政府工作部门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和有关人事变动情况;

(十三)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拔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十四)政府管理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调整和价格、收费监管有关情况;

(十五)行政机关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的信息;

(十六)市、县区人民政府决定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十七)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重大突发事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初步核实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持续公开工作进展和政府应对措施等政府信息。

第十五条 公开人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电子化管理,分类整合政府信息资源,营造公众利用信息资源的良好环境,提升政府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

第十六条 公开人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程序,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七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一)政府网站;

(二)政务微博等新媒体;

(三)各级综合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中心;

(四)政府公报或者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

(五)公开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设施;

(六)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热线;

(七)政府新闻发布会;

(八)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八条 公开人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公开、更新政府信息,并提供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服务。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其他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设施。

公开人应当向本级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电子文本,移送主动公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纸质文本。

第二十条 公开人应当设置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电话,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公开人申请获取本规定第九条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规定禁止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二条 公开人应当公布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举报电话等,方便公民申请。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获取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进行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公开人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由申请人签字、捺印或者盖章确认。

第二十四条 公开人应当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人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证件名称和号码、电话和通讯地址等有效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包括能够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详尽、准确的特征描述;

(三)获取信息的方式以及提供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受理机关名称。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开人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 公开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公开人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行政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要求撤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准许,并登记备案。

第二十七条 公开人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公开人不得公开。但是,公开人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公开人决定公开的,应当在书面告知第三方后公开。

公开人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八条 公开人收到申请后,根据下列情况作出书面答复: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或者依申请应当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公开人或者第三方对政府信息的使用范围有特殊要求的,公开人应当与申请人约定,申请人签字确认后,按照约定使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申请人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能够区分处理的,公开人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不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拒绝提供;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所涉事项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或者处于行政机关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要求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八)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政府信息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已经依法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重复办理。

第二十九条 公开人对下列申请事项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申请内容为咨询、信访、举报等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通过相应渠道提出,对能够确定负责该事项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内容属于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查阅案卷材料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移交各级档案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公开人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未经汇总、加工、分析或者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

公开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三十一条 公开人应当对以下情况进行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一)申请人没有提供有效联系方式,致使行政机关无法向申请人提供书面答复的;

(二)征求第三方意见,无法与第三方取得联系或者未收到其回复意见的;

(三)申请办理中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三十二条 多人就同一政府信息向同一公开人提出公开申请,公开人同意公开,且该政府信息可以为公众知晓的,公开人可以决定将该政府信息纳入主动公开范围。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开人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公开人予以更正。

公开人有权更正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规章对信息更正有特殊程序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开人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公开人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残疾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经本人申请,凭民政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件,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五条 全市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三十六条 全市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政府新闻发布制度,由新闻发言人代表本级政府发布政府信息。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本部门新闻发布制度。

未建立新闻发布制度的县区和部门,如遇突发公共事件,可按《宝鸡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事件的相关情况,并及时利用政务微博等新媒体回应公众关切。

第三十七条 公开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通过政府网站等载体公布本行政机关上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组织机构、制度建设、渠道场所、教育培训等年度工作开展情况;

(二)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以及免除费用的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市、县区政府办公室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公开人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开展社会评议,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合理的意见和建议,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采纳。

第四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监督本级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对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发现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问题应当及时纠正。

第四十二条 公开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布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或者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二)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或者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三)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四)对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隐瞒或者以其他理由拒绝提供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通讯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开,参照本规定执行。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所属或者管理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止2019年12月31日。2010年8月6日市政府发布的《宝鸡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宝政发〔2010〕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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